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1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2
经审理查明,冯某在担任xxHNS银行烟店支行客户经理期间,xx旺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泰公司)欲向该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冯某于2018年12月14日在经办该笔贷款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事先加盖好的该公司及法人印章的贷款申请手续、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业务委托书等,增加贷款金额100万元,并将银行发放的200万元贷款利用业务委托书转到其控制的唐园镇李官寨村村民池某的个人账户,然后用该笔贷款偿还个人借款及消费支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1月28日,冯某归还旺泰公司10万元。2019年3月冯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案发后,其委托他 人向公安机关退交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冯某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且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予以减轻处罚。
今年11月25日,xxx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冯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冯某退交到公安机关的20万元,由公安机关退赔被害单位xx旺泰建材公司;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单位xx旺泰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70万元。
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3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淞路营业部原经理赵正斌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员工挪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5亿余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xxx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赵正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赵正斌自2002年初担任东北证券公司上海吴淞路营业部负责人。2004年5月1日至同年8月25日兼任东北证券上海长寿路营业部x时负责人。
2002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正斌以营业部受托从事证券交易等保本的理财活动、提供高额收益等为诱饵,吸引12家单位及8名个人至吴淞路和长寿路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股东开户等手续,并将资金划入或存入营业部客户保证金账户。此外,还以支付高额奖励为诱饵,于2005年7月下旬至9月初,先后招揽多名客户,将总计650万元的资金划入吴淞路营业部,用于购买基金。
其间,赵正斌指使下属何颖等人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下挂其他股东账户,并使用客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购入证券,随后以撤销指定交易等方式转移所购买的证券,或通过跨账户国债回购的方式将客户国债回购融资款转入其他账户,或以直接划款等方式挪用上述客户资金5.2亿余元,用于证券交易、转借他人或偿还相关债务等。至本案案发,尚有9000余万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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