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资金拆借1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不断收紧,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房地产企业通过银行、信托、资管、基金等外部渠道融资的障碍越来越多,融资成本日渐增高。因此,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尤其是前期拿地阶段,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内部资金拆借的方式调配资金解决新项目土地成本的支付问题。而在资金拆借的税务处理上,税企双方一直存在争议,近几年,华税已为多家房地产企业提供了利息扣除企业所得税调增、无偿占用资金纳税调整等事项的税务稽查应对服务及税务争议救济服务。基于此,本文将着重对房地产企业内部不同资金拆借方式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法风险逐一分析,并就其中的争议问题及稽查应对阐明观点。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高压态势
2023年初,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出台政策严控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行业,北京银监会表示要逐步降低银行资金通过贷款、投资、理财、信托等渠道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速度和规模。2023年5月4日,银保监会开出巨额罚单,这是银保监会合并以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首罚,其中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收到了5000万元以上的大额罚单。因涉及理财、房地产贷款等业务违规,对兴业银行罚款5870万元、对招商银行罚款6570万元、对浦发银行罚款5845万元,同时,多名银行从业人员也受到处罚,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大幅收缩。
从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结构看,房企自筹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信托资金、债券融资等)占比平均为38.8%,国内贷款占比约为16.1%。随着调控的增强,房地产贷款及私募资管融资渠道逐渐收紧。2023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投资热点城市的房地产私募资管计划已经停止备案。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3年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截至2023年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32.2万亿元,增速比上年末低6.1个百分点;同比少增1087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1.9万亿元,增速比上年末低14.5个百分点。房地产企业面临严峻的融资形势。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资金拆借的涉税风险分析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项目前期拿地环节资金占用量大,工程复杂,资金循环周期长,随着工程项目的推进,资金缺口将逐渐增大。众多房地产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内部拆借的方式调配资金。加之近几年外部融资渠道管控愈加严格,房地产企业对内部资金拆借的需求更加迫切,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厘清不同资金拆借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明晰稽查重点,做好稽查应对,是房地产企业必须明确的问题。从目前而言,房地产企业内部资金拆借主要包括四种方式:自有资金有偿拆借、自有资金无偿拆借、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内部拆借、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不同的资金拆借方式对应不同的税务处理,其涉税风险点也不同。
(一)自有资金有偿拆借
有偿拆借是指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并收取相应的利息。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集团内企业有偿拆借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其满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范围内的拆借额度所对应的利息支出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取得利息收入的企业,应将其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企业内部有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借出企业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二)自有资金无偿拆借
无偿拆借是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类型长短期资金拆借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关联企业间使用资金不支付利息的行为,即一家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房地产企业内部无偿拆借资金,借出企业仍需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借出企业是否需要计算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理论及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进而,部分税务机关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内部无偿拆借资金的行为进行纳税调整。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此种处理有失偏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是对特别纳税调整的例外规定。分析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发展及实务案例可知,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以打击跨国避税、保护国家税收收入为目的。作为参与国际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随着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资本跨国界流动日益频繁,企业所得税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方面也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当前,各国高度关注跨国公司避税问题,反避税已成为各国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指导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规范。并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 114号)、《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等制度,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的跨国反避税法律框架,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房地产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自有资金,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即使关联企业没有按照市场公允价收取利息,但关联企业都是境内居民企业,且实际税负一致,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企业的商业运作和资金管理行为,不进行纳税调整,这也是保持税收中性的体现。
(三)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内部拆借
房地产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内部资金拆借,可以分为有偿拆借和无偿拆借两类。实践中,实力雄厚的企业将取得的银行贷款无偿转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利息支出全额在借款企业扣除,这样的处理是否可行关系到借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调增的问题。对于此种拆借模式,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应当调增。从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来看,《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房地产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让渡给关联企业使用,实质上是将房地产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行为。借出企业未将上述贷款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属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予以纳税调增。
在增值税处理上,与(一)相同,通过银行贷款无偿拆借转借资金给关联企业使用,视同销售服务,借出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
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是指房地产企业内部通过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或债券融资借入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公司资金需求分拨资金,由资金实际使用方承担贷款本息的融资模式。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合理利息”应当理解为:1、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分摊的利息费用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按照企业使用借款的比例分摊利息。
三、总结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近段时间以来,房地产企业内部资金拆借的税务处理成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重点。华税在提供稽查应对服务时发现,由于我国税法对资金拆借税务处理的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税企之间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分歧,涉案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稽查时无所适从,无法在最佳时间内对税务稽查做出有效的回应。为了解决此问题,华税建议,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全面、专业的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掌握稽查部门的稽查重点和企业涉税风险点,从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税法原则等多个维度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法律法规;其次,需要结合对业务目的、业务实质的分析,对稽查内容做出合理的解释;最后,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企业的观点,通过与税务机关的充分沟通,为企业妥善解决涉税争议问题。
银监会资金拆借2
银行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营的业务范围一直都是存贷款,主要利用存贷利率差赚取大额利润,但同时银行还会从事一些中间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由于银行业务范围广,所以每天来往的资金数额都是极为庞大的,但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头寸短缺的问题,因此出现了短期拆借市场。下面就请大家跟着融财金服小编来一起看看银行短期资金拆借业务有哪些吧。
一、银行短期资金拆借业务有哪些?
(一)头寸拆借
在银行系统内,头寸就是指资金,那么头寸拆借就是银行同业间为了轧平头寸而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银行同业间的头寸拆借与向央行再贴现或再贷款相比,更加便利,获得资金的速度也更加快。头寸拆借一般为日拆,即一天的拆借期限,拆借利率则是随行就市,或者两家金融机构协商。
(二)同业借贷
同业借贷也是发生在银行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业务,指的是银行间充分利用融通资金过程中的时空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的一种借贷活动。
商业银行由于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的资金短缺而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因此产生了同业借贷,资金盈余方可以通过拆出资金获得一定收益,增加盈利,资金短缺方也可以通过较低的利率获得所需资金,这对拆借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
二、头寸拆借与同业借贷有哪些区别?
1、拆借期限不同
头寸拆借的期限为一天,一般是今日拆入,明日就归还,而同业借贷的期限最短为几天,最长可达一年。
2、资金用途不同
头寸拆借的资金一般用于轧平头寸、减少超额准备金或者补足存款准备金,同业借贷的资金一般用于调剂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一般用于业务经营中。
3、过程不同
头寸拆借是拆出行开给拆入行一张支票,使得拆入行存放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增加,资金差额也补足,同时拆入行也开出一张支票,面额为拆入金额和应付利息之和,写好兑付日期并交给拆出行,到期后,拆出行可凭借支票通过票据交换清算回收资金和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短期资金拆借业务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大家若是对此有疑问,可以在评论区回复,也可与融财金服取得联系,我们有专业的团队,可以为你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哦。
xxx融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rongc.com)与多家银行合作,专注于深圳地区提供银行工薪贷款,社保贷款,公积金贷款,保单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房屋抵押贷款等各种贷款咨询以及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银监会资金拆借3
资金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资金余缺。资金拆借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存款和放款汇入和汇出形成资金多余或不足时,以多余补不足,调节准备金,求得资金平衡的有效方式。根据交易的性质,资金拆借主要分为头寸拆借和同业借贷两种类型。
1.头寸拆借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短暂的资金时间差和空间差,出现有的银行收大于支(多头寸),有的银行支大于出的情况(少头寸)的情况。多头寸的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出多余资金生息,少头寸的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入资金补足差额。
2.同业借贷
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因为临时性和季节性的资金短缺而相互融通调剂,以利业务经营,这就产生了同业借贷。对借入行来说,同业借贷是其扩大资金来源,增加贷款能力以取得更多受益的又一资金来源。对贷出银行来讲,同业借贷是其投放部分闲置资金的手段,可以增强其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同业借贷因其借贷资金额较大,属于金融机构之间的批发业务。
同业借贷与头寸拆借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融通资金的用途。同业借贷是调剂临时性、季节性的业务经营资金短缺;头寸拆借则是为了轧平票据交换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和减少超额准备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
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同业参与原则;二是平等互利原则;三是短期使用原则;四是按期归还原则。 1、同业参与原则 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首先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则 资金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 4、按期归还的原则 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