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消防要求汇总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GB 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 场地设计
GB 50867-2013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GB50352-2005
5.1.3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GB 50867-2013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GB 50867-2013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GB 50867-2013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2、 层数、高度
GB 50016-2014
5.4.4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高层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同时相对整栋楼的疏散通道,养老院宜另外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GB 50867-2013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 垂直疏散
GB 50016-2014
5.5.8老年人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不论多大面积)
5.5.13多层老年人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GB 50867-2013
3.0.5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7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网上资料,供设计和审查人员参考: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范组答复:
1.1不能盲目选用医用电梯,医用电梯的设计针对的是病床,尺寸较大,需要配套较大的走道净空及转弯半径,往往是担架能进电梯但是进不了家门;
1.2正在协调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矛盾;
1.3从改造担架和利用住宅电梯轿厢对角线入手,提出“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参数;
1.4支持各地采用论证会议,形成实施细则,选用1500 x 1600轿厢基本可行,目前是1000kg,今后800KG的就能满足要求。
2.天津地区执行的标准:2600 x 1800井道
3.青岛规划局发的文件执行的标准: 其中至少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去(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 x 2100轿厢)。
4.温州地区设计和图审统一的标准:1400 x 1600轿厢
5.宁波地区讨论稿: 住宅楼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箱内净尺寸不应小于1600mm × 1500mm,轿箱门洞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门洞不居中开设时,其净宽可适当缩小,但最小不得小于800,且应确保担架的出入)
6.《xxx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规定【5.2.2条】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
4、 水平疏散
GB 50016-2014
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15老年人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老年人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6.3.2 养老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固定在走廊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当探出部分的宽度大于100mm时,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6.3.3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且应向外开启或推拉门。厨房、卫生间的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选择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的老年人建筑;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需设置排烟措施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米的走道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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