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1
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努力做到不让群众多跑一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全体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指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条件不符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出具书面的“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窗口备案。
四、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办单位、经办人员、申报时间、申报事项、规定办理程序和材料或需补充材料和手续、承诺时限和查询方式等。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窗口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属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受理范围的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三、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部门对外明确承诺的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
四、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各窗口部门应在窗口公示各自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各窗口应建立限时办结制的转接件登记簿,详细记载接件时间、转件时间、责任人等内容。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书面回执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办事行为,促进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办事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受理范围的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三、本制度所指书面回执制,是指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而予受理的(除了当场办结的外),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单”,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服务窗口备案;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但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的“补正通知单”,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服务窗口备案;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审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单”,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服务窗口备案。
四、书面回执单的内容应包括:受理编号、受理时间、承办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事项、受理(补充)材料、承诺时限、不予受理的理由、查询方式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全体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来访或通过电话、传真、上网等通讯工具所接触的第一人;当有两位以上公务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果。
五、服务对象到服务窗口咨询办事时,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如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范围或不能当场处理的,要为服务对象指明责任窗口或按《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交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同时向服务对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把事情办结;如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如该部门未进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服务中心的,要告知该部门的具体位置,如该部门进入了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的,要负责指明承办部门窗口所在位置。
六、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对按规定确实不能办理的,按《否定报备制》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窗口服务无缺位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以确保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工作岗位不缺位、空岗,保障窗口工作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窗口服务无缺位制度是指法定工作日窗口全日及特约服务时间对外办公,工作岗位不缺位,业务不间断的工作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受理范围的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四、各服务窗口在国家法定或我县特定的工作日以及本部门承诺的工作日和预约的服务时间内,必须严格做到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
五、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各窗口部门的服务窗口的每个岗位都要确定A、B岗,即每个职位都要明确A、B两个责任人,当A角因故不在岗时,必须由熟悉A角业务,并行使与A角同等职权的B角负责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避免出现缺岗、空岗现象,确保工作岗位不缺位。
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A岗责任人要及时通知B岗责任人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六、各服务窗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县规定以及本部门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对外承诺的办事内容、程序、时限和责任对外办理公务,窗口不得以组织学习、经办人不在位等理由出现业务间断现象。
七、窗口单位安排专人为窗口取件、送件。为保证有关办件的申报材料、批准文件、证照等能及时送达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窗口单位,窗口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窗口与单位之间的文件、证照等送件、取件工作,并形成工作制度。除每天按固定的时间到窗口送件、取件外,还应做到急件随到、随送、随取。
八、窗口单位要减少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回部门参加与窗口工作无关的会议、学习或其他活动,确需参加的,应先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服务中心衔接,并保证窗口有人值守并能正常办公。
九、违反本制度规定,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的,一年内工作缺位、业务间断一次,给予批评;一年内工作缺位、业务间断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工作缺位、业务间断两次以上,一个月内工作缺位、业务间断两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窗口单位将其调离窗口岗位。责任在单位顶岗人员的,由窗口单位按规定处理。对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办事公开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受理范围的许可、审批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二、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内容包括:各类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联系方式等。
三、办事公开的形式: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网站上公开,充分利用网络公开对外政务服务内容;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以及申请文书范本等并在窗口摆放,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或索取;利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以开展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及其他简便易行、利于监督的形式进行公开。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办结公告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制度,促进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办事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提高办事质量,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受理范围的许可、审批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三、本制度所指办结公告制,是指窗口受理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公告,除按规定的其他形式对外公告外,还要在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的政务网(互联网)公告栏、政务服务窗口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等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办件资料录入工作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办件资料的录入、保存和归档,实现依法公开、有效监管和方便查阅,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及时、准确、认真地录入办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要详细录入申请人的信息。申请人姓名、地址要准确;有单位、法人代表和电话号码的应当录入;需要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录入身份证号码。
三、要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事项,结合政务服务项目办件规则,对应选择项目名称和办件类型,选择分类要准确,不得混淆。
四、要及时准确地录入收费金额。对依法需要收费的审批事项,应依照其规定的标准和金额收费,及时准确将金额录入数据库,并定期进行统计核对。
五、对需要相关资料才能保持整体信息完整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在附加说明或备注栏录入相应内容。对于答复件,应说明不批准的理由;对于超期办结的应说明超期的原因。
六、对已经录入的办件资料,应认真审核,如有错漏,要及时改正。
七、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办件资料,是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窗口及工作人员月度、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
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就是在乡镇设立为民服务中心,在村设立代办点,对农民需要办理的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条重要途径。
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2
一、基本原则
实施“全程代理办事制”,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原则。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全程办事代理制,让村干部成为群众办事的代理人,由于代替群众直接办理,切实减轻群众办事的负担,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公开原则:公开就是结合村务公开制度,实行肥沃项目、服务对象、责任人、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监督办法和全程代理人公开,做到能不能办、如何办、谁来办、什么时间办完清楚明白,以便群众更好实施监督。依法原则:就是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即合法,又让群众满意。高效原则:结合服务承诺制,对每一件群众申请办理事项,严格规定承诺时间,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各种范围
共承办 15 项事项。即:残疾证申办、生殖保健服务卡申办、二胎准生证申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办、独生子女光荣证申办、出生登记申办、婚迁、大、中专学生户口回迁申办、农村居民做低生活保障申办、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报销申办、全体工商户执照申办、村民建房申办、企业登记申办、申办、申请营业登记等。
三、全程代理受理室工作人员职责
1 、受理人:即代理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申办人的接待、咨询解答,申办项目办理、转办、答复、陪同服务以及监查督办等。
2 、全程代理人:即对受理事项进行全程代理工作人员。为分管村干部,主要负责监督具体办理在承诺期限内所承办的事项;对办结事项复核、移交代理处。具体办理人:即负责事项办理或承办某一办理环节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承诺期内办结本工作环节所办的事项;及时向全程代理人移交办理材料。
四、工作制度
为保证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 我村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
1 、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只要群众有申办事项都要及时受理,或作出负责任的解释,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允许不管不问。
2 、直接办结制。对申办人手续齐全、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理的简易申请事项,要即受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3 、承诺代理制。对需要现场勘查、上级审批或其它不能当场办结的较为复杂的申请事项,由受理人向申办人出具承诺书 ,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4 、“阳光”办理制。将为民服务项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规定收费标准以及工作纪律等,汇编成册,张榜上墙,实行“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3
一、基本原则
实施“全程代理办事制”,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原则。
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全程办事代理制,让村干部成为群众办事的代理人,由于代替群众直接办理,切实减轻群众办事的负担,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
公开原则:公开就是结合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责任人、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监督办法和全程代理人公开,做到能不能办、如何办、谁来办、什么时间办完清楚明白,以便群众更好实施监督。
依法原则:就是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即合法,又让群众满意。
高效原则:结合服务承诺制,对每一件群众申请办理事项,严格规定承诺时间,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服务内容
(一)代办类
1、民政事务类:社会救济、农村医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房产证照、户口迁移、身份证办理等。
2、计划生育类: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
3、其他可代办事务。
(二)咨询类
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农技知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劳动力需求信息咨询等。
(三)公益事业类
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安装维修联系工作,群众文体健身活动联系工作等。
三、工作制度
1、党支部书记任便民服务站主任,其他村(居)干部为便民服务站工作人员,党小组组长为便民服务站联络员。
2、村(居)干部实行轮坐值班制,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轮坐值班接待,特事急事及时接待办理。
3、村(居)民直接或通过联络员向便民服务站工作人员反映诉求,工作人员予以登记受理,及时到上级办理并向村民反馈,填写好《村(居)干部便民服务事项登记表》。
4、实行代办事项一次性告知,减少村民无效往返。
5、要及时受理、代办、转办、催办村民所需办理事项。
6、自觉接受上级便民服务中心指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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