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公房维修资金)是公有住房售房时根据相关规定归集的维修资金,由于其来源和归属的特殊性,相对于整个维修资金管理体系,有其特点。在公房维修资金管理和运行中的监管、账务、使用等环节,分别有业主、售房单位、物管单位、账目管理单位、监管部门等多个工作主体,厘清各主体在其中的责、权定位和相互关联关系,决定着管理机制的科学构建和有效运行。物权法的颁布,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为明确这些关系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现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相关表述,对各主体在公房维修资金管理体系的几个主要环节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力和义务,以及运行中的相互关系作一梳理和解读。
一、公房维修资金权属的归属。
相关主体为业主(购房人)、售房单位。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中,关于公房维修资金交存有这样两个规定:一是由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相应标准分别缴存,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售房单位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二是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这两个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分属业主和售房单位,专项供相关业主用于住房维修养护。明确了这层关系,就为理解、把握业主及其它各主体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奠定了基础:业主对于包括售房单位提取的资金部分在内的全部资金(除了发生房屋灭失的情形),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决策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权益,因此在各环节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它各主体的工作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围绕其展开。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
相关主体为业主、账目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政策中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使这一责任具体、明确,在当前维修资金管理体制下,主要体现在账目管理和使用申报中的作用。清楚准确的账目是维修资金管理的基础,在账目管理方面,又有基础账目建立和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账目管理这三个环节,相关政策对这三个环节的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基础账目建立环节,由于出售公有住房时,业主和单位共同缴存的维修资金基础信息在售房单位,做好基础账目建立工作,是售房单位的主要责任和重要工作。其后账目管理工作,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相应的工作责任由售房单位担当,是账目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记账、对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业主查账。业主大会成立并具备维修资金管理能力后,经业主大会申请、监管部门同意,向业主大会移交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工作。售房单位应向其交出一本清楚准确的账目,而后由业主大会履行账目管理的责任,建立管理制度,接受划转的维修资金,决定账目管理单位。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相关主体为业主、账目管理单位、物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管好维修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用好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明确责、权关系尤为重要。165号令中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即相关业主是使用维修资金时做出决策和决定实施方案的主体,其它主体须依据相关业主的意见,履行各自相应的职能,而不能本末倒置、越俎代庖。而业主要发挥主人翁精神,切实履行好业主自治的责任,只要是应该进行的维保项目,不论与自己的关联度如何,为了维持房屋整体的使用状态,都应积极参与,对使用决策、施工单位选择、项目预决算发表意见,而不能对选择性地表态,对自己影响积极推动、影响小的消极推诿。物管单位、账目管理单位根据业主意见,分别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手续和账务处理工作。
四、新老业主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系。
在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中,售房单位有这样的认识,公有住房购房人将房屋出售后,现业主已不是在本单位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故在受理售后管理相关事宜时,将现业主与原购房人区别对待。165号令中规定,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给了受让人。因此,在办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相关事宜时,新业主与老业主的权益是同等的,售房单位与新老业主的关系也应是一致的,不应区别对待。
五、监管部门在各环节中的作用。
监管部门在具体业务工作环节中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尤其要针对当前各主体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地位不明、责权不清,特别是业主自治意识不强、自治能力弱的现实,通过政策支撑、宣传引导等方式,培育、增强业主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发挥业主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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