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品设计及制作合同
定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宣传品物料制作及物料设计 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制作项目及单价
制作项目
制作单价(元)
制作数量(个)
总额(元)
备 注(型号或规格)
税金
合计
元
说明:
1、上述所列价格为未含税单价,最终结算数量以乙方支付时,甲方实际确认签收的物品数量向乙方支付对价。
2、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上述列表中各项宣传物料的原材料成本、运输费用及人工成本等相关影响制作物品市场价格的因素如有变动,概不影响合同所订单价。
3、乙方开具发票为增值税专票。
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验收标准和方法
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制作要求(包括材质、画面、规格等)为准进行验收。
2、乙方完工后根据附件地址发至甲方,甲方联系人负责验收。
四、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签订三十日内送至甲方提供地点。
五、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全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完成宣传物料的制作任务。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并书面确认制作物品的小样稿,便于乙方按小样稿进行制作。
3、甲方中途变更制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在变更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前3天通知乙方。
5、及时组织对制作物品的收货验收工作。
6、在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对于送货上门的物品,将物品送至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逾期交付物品超过合同限定的期限、交付的物品在质量或数量上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所有物品,并不予支付货款。
7、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小样稿、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制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履行制作物品的交付义务;对于乙方包安装的物品,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物品的安装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对物品的包装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应从其约定。因乙方包装不善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3、对于合同约定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如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物品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补足,其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由于物流造成的损伤,由乙方负责向物流公司进行索赔。
4、如因乙方设计、制作的物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导致甲方被诉,乙方应赔偿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对于乙方包安装的宣传物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工艺、标准、合同附件及其他要求制作宣传,规范施工,合理地安装宣传版面,在宣传制作项目过程中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6、乙方制作、施工、安装宣传物品时不得损坏甲方的有关物品和设施,否则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7、乙方在宣传物品的制作、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若因施工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8、本合同中乙方所负责制作、安装的全部宣传物品交由甲方验收合格之前,在制作、安装、成品保管过程中若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9、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若甲方委托乙方对相关宣传物料或宣传进行备案或审批,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致使相关宣传或宣传物料遭受政府工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价款,自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届满起超过 十五 个工作日,自第十六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在合作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后,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以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解决纠纷。
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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