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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6个担保合同模板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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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6担保合同模板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当我们达成协议时,我们可以在签订合同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怎么拟定呢?想必,这让大家都很不爽。以下是小编整理的6份担保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第1条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汽车等大型商品抵押贷款销售政策的实施,专业担保公司越来越多,涉及60多个日常商品交易行业,为消费者分期购物提供便利,但也存在违反适用格式合同的情况。其中,银行贷款指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强行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担保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造成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贿赂,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需要各级工商部门高度重视。

一、当前担保行业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xx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内41家重点担保企业和256家商务网站进行了调查,检查各类担保合同580份。研究发现,担保企业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主要存在六类问题。

(一)提前兑现反担保,变相推卸担保责任。在一些有反担保的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的担保人提前直接或间接承担反担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只有先承担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反担保的担保人追偿反担保责任。所以这种格式条款是变相规避担保责任,将本应由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推给反担保人。例如,合同部分规定:“因任何原因,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担保担保人应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15日内,立即无条件向贷款人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二)责任协议不平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目前,大多数担保格式合同没有规定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只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平等。例如:“下列情况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下列事件:1 .居住地变动、工作单位变动、个人突发重大事件;2.甲方以其主要资产担保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债务,抵押、质押其自身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债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保证责任的事项。”这种情况只规定了消费者违约的情况,实际上排除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三)增加违约金数额,转移合法担保风险。违约金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手段。为了对担保人施加足够的威慑,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一些担保公司在合同中为消费者规定了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额。合同部分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造成保证人赔偿的,必须向保证人承担赔偿金额20%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提供担保服务要求担保公司依法承担适当的担保风险,这是担保行业的独特性质,但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违规转嫁风险责任。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人未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本息,导致担保人未被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费加倍,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4)制定格式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1.一些担保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比如“甲方有以下权利:……在签订本合同前有权提出任何修改”,合同一经签订,即丧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2.大多数担保合同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的权利和诉讼管辖权。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保证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车贷担保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指定保险公司和保险范围,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负担。比如“甲方抵押贷款银行或乙方抵押物为机动车辆的,必须连续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盗窃险、自膨险、第三方责任险等。”4.一些担保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剥夺对方的抵销权和抵押处置权。比如“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不以任何理由受制于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要求返还、法院查封、法院强制执行、税务、工商、土地等政府部门。”这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依据。无论如何,优先权应该由国家税收支付。

(五)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杂乱无章,缺乏法律依据。担保合同大多由担保公司单方制定,除收取担保费外,还规定高额违约金和惩罚性利息。同时还规定了评估费、佣金、调查费、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定金、催交费、评估费、抵押处置费、违约后的资金预付款等。,并约定履约保证金放弃收益权,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全部提前收取。担保合同部分还规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担保费的,担保人有权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二、加强担保行业合同监管的建议

针对担保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以下规范担保行业经营秩序的建议。

(1)积极营造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的氛围。一是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制定《金融系统担保行业标准整治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推进担保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和指导。二是积极配合媒体部门,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宣传《担保法》、《合同违约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担保行业整改情况,增强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自我抵抗意识。第三,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坚持“三结合”,即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消费者宣传与经营者宣传相结合、媒体宣传与其他形式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二)实行规范与罢工相结合的制度。第一,坚持行政指导为主,标准化为辅。按照“调查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进行政指导”的原则,坚持做好“三个支持”,即依托日常监管职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托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督促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依托行政处罚功能,坚持事前约谈、预警预警、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的规范。通过解释、说服、说服、警示、警告等行政指导方式,采取面对面指导和一对一协助,切实加强和实现屏障推进,督促和加强自律。二是严打,坚决打击严重违约行为。坚持以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为重点对象,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抓住“重点部位”,严格查处合同欺诈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立工商部门的执法权限。

(三)建立“内部引进和外联”的长效机制。第一,不断强化“内部引进”的作用。在合同部牵头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协会、企业注册、公平贸易、民间协会等内部部门。,并把他们团结到工商部门的共同努力中去。第二,不断强化“外联”功能。充分发挥部门主导作用,积极与金融办、行业协会等外部主管部门联合,构建联合管理格局。比如积极与财办等部门沟通,联合下发整改通知。积极参加银监局和金融办组织的全市金融系统担保行业标准检查活动,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现场评议,指导和参与新修订合同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完善担保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积极引导担保行业协会的建立,坚持自律与规范相结合,通过发展协会中的党组织,不断增强协会领导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担保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同时,将担保合同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房地产、汽车、旅游等行业的部分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社会责任考核活动,以合同规范化程度作为评级标准,全面提升该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

担保合同第二条一.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同时也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即保证人)之间,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能够以某种方式实现而形成的协议。

二、特点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也称担保和伴随,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某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主体法律关系,为其建立的担保关系是从属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证被担保债务的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成立的从属性,即保证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债权范围。二、处分的从属性,即保证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第三,消灭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消灭。第四,效力的从属性。保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可以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在后来的担保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主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不从属于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不会因此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对未来债权提前设定保证或者抵押。

2.补充

担保合同的互补性是指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利或利益。担保合同的互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对责任财产的一种补充,即担保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大,或者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从而增强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义务并未实际履行。只有当主债务不履行时,才能履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义务,从而实现主债权。

3.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保证合同虽然属于从属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保证合同可以相对独立于被保证合同债权而发生或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它与被担保合同债权的成立或发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保证合同可以独立生效,不依附于被保证合同的债权。此时被担保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无效,不会影响已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此外,担保合同有其自身的成立、生效和消灭原因,担保合同的成立、无效或消灭都不会影响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

就其含义而言,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来看,担保合同源于合同。保证合同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证主债务合同的实现。因此,如果没有主债务合同,就没有必要建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其存在的前提,并与之相一致。

保证合同的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主合同是否有效,保证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和适当。

首先,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中存在的,即取决于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无效。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如协议为不可撤销担保),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办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担保合同的,视为无效;;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家禁止作为担保人的单位,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担保合同的,视为无效担保人。

第三,担保合同的标的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或者损害社会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比如担保合同不能以人为主体成立;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危害公共秩序的,无效。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将砍掉债务人的一只胳膊,该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序确定,如债务人、

保证人和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第三条1.谁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什么财产可以做担保?

下列房产可用于抵押

(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五)在建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其他财产

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可以抵押的房产,一中、二中、三中、五中在建的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即设立抵押权。四中、六中、五中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于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谁不能做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4.存款条款:

一、应明确付款的性质是“定金”

存款期限应标明“存款”字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支付定金、保证金、保证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等。,但对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定金的权利。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第八十九条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超过20%的,可以作为预付款,也可以根据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存款性质。

担保可以保证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债权的实现。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担保法》缺乏了解,往往会引发纠纷。

担保合同4不保证人情

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由于对担保人缺乏应有的信用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不通过行政命令保证(或领导干预保证)

这种保证违反了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担保、担保多少债务等问题上并不是当事人约定,而是由领导干部以行政命令或干预的方式设定,容易产生纠纷。

不要贿赂担保人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行贿或送礼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比如李在某地方建了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我已经做了贷款机构的工作,缺少担保人。活动结束后我给你一万元。”领导以局的名义做了保证。李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倒闭后,李逃逸,局蒙受损失,领导也被查处。

不要保证无知

有的人不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对保证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就盲目在保证合同上盖章,说“反正贷款我自己还,盖个章办个手续就行了”。出了事,我如梦方醒。

不要使保证无效

我国《担保法》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有资格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这些法人实体和社会组织进行担保,担保合同将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而无效,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予以更多关注。

担保合同第五条流动资金担保贷款合同编号:xxxx

县乡(镇)合同号:xxxxx

经充分协商,银行县支行营业室(以下简称贷款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按照以下分期贷款计划按时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二、贷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相同。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执行。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四、借款人应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转让使用。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五、借款人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使用款项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金额和天数及贷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借款人保证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展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至少三天申请展期(并通知担保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贷款人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收取罚息。

第七,借款人的贷款由担保人担保。

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借款人一份,担保人一份,公证处一份。

十、本协议自贷款双方和担保人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人、贷款人和借款人担保公证单位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盖章)担保单位(人):公证机关:

(章)(章)

负责人:xxx(盖章)负责人:xxx(盖章)

会计师:xxx(盖章)经理:xxx(盖章)会计师:xxx(盖章)公证处

负责人:xxx

签署日期:X年X月X日

担保合同第6条博士后与山东大学签订《xxx博士后公寓租赁合同》(编号XX)。我已经仔细阅读了合同,并愿意成为合同的担保人。如果我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将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

工作单位:山东大学

担保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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