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污染是一个有约束力的目标,也是一项硬性任务。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基层环保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自1997年以来,中央每年都召开人口、资源和环境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多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投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国家采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企业活动和城市环境标准、重点区域污染控制三大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湖、建设自然保护区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环境污染趋势基本得到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涌现出一批生态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美丽村镇和环保企业。生态建设成绩突出,人工造林率居世界第一,防沙治沙成效居世界第一,水土流失治理和草原建设成效显著。
虽然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中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粗放型经济的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长期累积效应,中国的生态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诸多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的一员,笔者从事环保工作十余年,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项目环境管理中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环保局审批通过;三同时接受。但现在保守估计,区县两级小企业50%以上没有经过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齐全,在法律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责令部分企业停产,限期办理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处罚。但是对于这么大数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对当地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因此查处起来相当困难。
大量企业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手续的原因,商家说不知道怎么走环保手续,以为只需要走工商税务手续。他们在办理工商税务手续时并没有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没有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此外,一些企业认为做环境影响评估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初期难以承担费用,不愿意办理环保手续。有些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做不到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当然没有环保程序。
对于新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以环保审批为前提,会有大量企业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工商税务登记审批直接进行,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产。环保局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将会失控,新的污染将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每个审批单位都要要求企业环境影响评估作为先决条件,如果它失败了环境影响评估不会被批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问题。当然,环境影响评估收费也要企业能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因此,根据上述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环境影响审批项目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的污染源,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城乡环境质量。
二、限期治理老污染源的问题
对于通过环保验收投产的企业,我们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测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排污超标的企业不仅要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还要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达到排放标准。逾期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相应处罚,责令停产。不符合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目前,基层的做法大多是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后违法行为是否继续,一般没有时间问。一旦再有投诉,就会查处。如果重复这样的循环,根本问题无法解决,期限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当然,除了执法部门的原因,客观因素仍然是主要的,因为基层单位普遍面临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利润相对较低,大多处于创业初期,管理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如果要花大价钱治理污染,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实力。即使他有钱,他也不愿意投资,因为这对他的利润有直接影响。目前,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大力纠正。
第三,排污费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比以前的《排污费征收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它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理论、污染者付费原则。废水废气的核查基本无争议,严格按当量征收。但是,笔者在审核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排污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噪音超标就要收费,这是很清楚的。然而,《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明确规定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超标分贝数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如何识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音叫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噪音,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如果一个单位的噪声超标,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企业可能觉得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导致执法人员与企业之间产生误解。纠纷不可避免,会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带来困难,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一些行业和分散的单位,很难确定排放当量。如果按照监测数据计算,核定成本基本上还是挺低的,但是目前这些单位的物料平衡法(!)尚未出台,无法准确确定这些单位的排污费。比如在喷漆行业和制漆行业,人们经常抱怨自己的污染,但据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很低。对于不便于通过监测确定污染物排放当量的单位,迫切需要引入相应的物质平衡计算方法,以准确确定其污染物排放当量。
四、环境监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国缔结或者加入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基础。《宪法》中有四条关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规定,即第9条、第10条、第22条和第26条。
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和特别法。截至2023年底,中国颁布实施了25部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包括一部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部防治污染和公害特别法、12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和14部相关法律。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23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40多项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90多项保护自然资源的行政法规。
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在本辖区内有效实施。
环境保护法规,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来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环境法,上一级的效力高于下一级;中国参与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例外是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性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当环境保护法具体应用于环境领域执法时,应遵循由高到低、由大到小的原则。第一,应适用更高层次和更大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则。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与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相分离,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由于人员限制,大部分基层环保部门没有法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处罚结果才会更加公平合理。
动词 (verb的缩写)减少污染的问题
减少污染是一个有约束力的目标和硬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重点推进结构性减排、工程性减排、管理性减排和政策性减排,重点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减排力度,推动全社会深入开展减排工作,确保如期完成xx 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系,形成全社会关注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单打独斗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广使用绿色gdp 考核地方政府,促进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以上都是关于具体的业务工作,是作者在工作中的具体体会。实际上,基层环保工作还面临着整个环保体系在政府部门中的角色定位、环保局的机构设置、环保局内部机构设置、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实施等诸多问题。,值得讨论。鉴于作者水平有限,就不一一讨论了。
环保任重道远。20世纪80年代,党中央、国务院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在90年代初明确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把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改善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近年来,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些政策为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值得环保战线的同志们认真思考、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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