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五种担保合同模板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当我们达成协议时,我们可以在签订合同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5份担保合同,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第1条合同履约担保有哪些形式?
银行履约担保
银行履约保函是商业银行出具的担保凭证,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银行保函和无条件银行保函。
有条件担保是指下列情况:
当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出具证明说明情况,担保人应识别已执行的合同部分和未执行的部分,然后才能收到和交换银行保函,招标人应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担保形式。
无条件保证是指以下情况:当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无需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可以接受并换取银行保函。
履行合同保证人
履约保函的担保方式是:承包人违约时,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将使用保证金完成施工任务或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格的30%-50%。当承包人违约时,工程保证人代表其完成工程建设的保证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是我国工程保证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
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可以是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从以上可以看出,合同履约担保主要有三种形式,合同履约担保的形式在实践中并不适合合同履行。具体选择哪种形式的合同履约担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不能正确选择,请在网站上咨询律师。
担保合同第二条甲方(借款人):
Id号:
乙方(贷款人):
Id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贷款人民币(大写)
二.贷款利息: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月利率为
Iii .贷款期限: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四.条款变更
因国家利率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双方应签署变更合同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借款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并参照银行规定对违约部分加收罚息。
不及物动词担保条款
(一)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
(二)借款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
(3)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违约责任: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逾期部分将收取月利率。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X.本合同将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担保合同第三条知识产权担保是以知识产权为主体,设立担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现代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发展趋势,对于促进资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才能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有鉴于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制度特征出发,对知识产权担保的保障模式和建立进行了简要思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设立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各自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通过民事特别法将知识产权担保归入权利质押的范畴,知识产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概述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为标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行为。知识产权担保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知识产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权利质押是以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为标的的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质权人享有以其标的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工商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具有排他性、隐形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为例,署名权属于作者的人身权,不能与人分开转让,没有保障价值。因此,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权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知识产权质押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中的产权内容为质押客体而设定的担保。与普通动产质押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无形知识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以其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担保在标的物、设立和实现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关于权利质押的性质,大多数学者持“权利质押”的观点,认为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质押的对象不同。《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还特别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权利质押的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二、知识产权的保障方式
(一)中国法律关于知识产权保障方式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将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规定为“质押”,双方通过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以特定方式转移其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设立知识产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押。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是以创造性的、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为标的而取得的一种民事权利。与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可以直接占有和控制的有形客体,而是由作品和商品所体现的无形权利,不具有事物的客观实在性。因此,在设定知识产权质押时,“转移占有”是无形权利的转移占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知识产权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押。
(二)知识产权担保模式的理论分析
根据大陆法系的占有标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权的设定是否转移了抵押物的占有。占有是实际控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不可能实际控制权利。不存在转让和占有权利标的物的问题,而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解决了财产权的“占有”问题,从而通过假设占有权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权利保障的建立。根据各国立法规定,不动产权利所创设的担保一般为抵押权,而债权等其他物权客体所创设的担保则为权利质权。同时,由于某些权利的质押在设定和实现方式上与抵押权类似,所以将权利质押归类为抵押权也是实践。因此,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不应仅限于质押。
以抵押物的转移和占有为界定担保形式的逻辑前提,知识产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取决于知识产权能否适用于占有或准占有。首先,知识产权不适用于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精神活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本质上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不适合占有。现实中名画的占有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的占有,属于客体
拥有;第二,知识产权不一定适用于准占有。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是权利人对特定客体拥有支配权和管理权的推定,即权利占有的推定。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权利,其取得、变更和消灭因权利类型不同而不同。知识产权能否适用于准占有,不是一句话能说的。对于注册后才能取得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以注册公示代替准占有权的推定效力,准占有不适用于实现占有的转移,因此此类知识产权设定的担保不能是权利质押。
三.知识产权担保的建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的,除订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向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可见,知识产权担保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的模式。知识产权是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无形权利,知识产权担保不能以物权转移的方式公示权利,因此担保登记是知识产权担保的公示方式。但将登记作为知识产权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混淆了知识产权变更与知识产权变更原因的关系,违背了权利变更原则。笔者赞同知识产权担保采取登记对抗模式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担保应区别于知识产权担保合同的变更。前者的效力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物的一般原则来确定,而知识产权担保的效力应当结合权利变动理论和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来判断。登记不应成为设立知识产权担保的必要条件,而是登记对抗的必要条件,即未登记的知识产权担保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合同4核心内容:《法律快递合同法》的编辑在下面为你整理出版了一份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 _ _ _ _ _ _ _ _ _
贷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担保人:_ _ _ _ _ _ _ _ _
经充分协商,三方特此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起,贷款及还款计划如下:
┌───────────────────────┬──────────┐
│分期贷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
日期、金额、利润率、使用日期、贷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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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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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贷款人应按时、按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相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为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人应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使用款项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贷款金额、天数和贷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人保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展期,借款人应至少在贷款到期前三天申请展期,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贷款人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收取罚息。
第七条借款人的贷款由担保人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人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担保人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公章):_ _ _ _ _ _ _ _借款人(公章):_ _ _ _ _ _ _ _。
代表(签名):_ _ _ _ _ _ _ _代表(签名):_ _ _ _ _ _ _ _。
担保人(公章):_ _ _ _ _ _ _ _
代表(签名):_ _ 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签字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担保合同第五条问题的提出:中国经济信息社会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侵犯信息著作权案,被称为我国首例信息侵权案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由xxxxxx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裁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侵犯了中国经济信息社会发布的新华社信息的著作权。法院认定,新华社记者在国内外撰写、编辑、分析、加工的信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原告是新华社下属的经济信息经营单位,受新华社委托管理其国内外记者编制的经济信息。被告内部信息服务网站页面中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属于新华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信息服务网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泓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的,在其购买协议中,泓勋公司声称拥有其提供的信息的版权,泓勋公司购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原告应起诉泓勋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应基于两个原因作出这一判决:第一,原告是法定权利人;第二,受让人在购买知识产权时没有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但让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确定受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确定受让人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在查明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迫使相关当事人进行诉讼。
首先,没有转让方鸿勋公司参与审理,法院无法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至于原告提出的证明原告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作为本案被告的受让人无法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既然受让人不能应诉,他干脆不应诉。即使受让人应诉,也要请让与人帮忙提供证据,但让与人为什么要帮受让人提起诉讼?
其次,在法院裁定受让方败诉后,如果受让方确实受到了委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让方将被迫以生效的法律判决和从原告处获得的证据作为证据,以购买协议为依据起诉转让方。于是,第二次诉讼就产生了。而且受理案件的法院还要面对之前的法院判决才能做出法律判决。如果转让方证明自己确实是合法权利人,那么受让方败诉的原因在于其缺乏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不得不再次面临损失。
第三,如果第二种情况下受让人败诉,说明以前的判决是错误的,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以前的判决是错误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让人是否需要利用从让与人处获得的新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纠正以前的司法判决?
显然,造成这种滑稽现象的原因不仅在于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无效回应,还在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随着网络技术和互联网贸易的发展,相关纠纷的概率大大增加。如果不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从事网上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就会增加。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以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交易安全。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在实体法或程序法中建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不仅是上述版权许可合同,还有其他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合同,如版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可能都面临相同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受让人因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取得了知识产权使用权,但受让人遭遇了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如何应对,法律应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1.建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没有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建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相关案件在诉讼中无法可依,尤其是知识产权受让人将被迫陷入尴尬的不知所措的境地。以本案为例,原告起诉被告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从转让方受让人)侵权,受让人以受让人与转让方之间的购买协议作为抗辩。如果原告的起诉在法律上是正当的,那么被告的辩护也是合理的。因为被告的抗辩并不是针对原告的证据,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受到约束,合同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对抗。法院有权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得不根据购买协议再次起诉转让方。此时转让方可能出示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受让方可能再次败诉。面对这样的法律地位,受让人该怎么办?到底是该吞下苦果,还是该把官司进行到底?
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增加了受让人在接受知识产权时审查知识产权的责任。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其他企业在准备购买知识产权时,必须把工作放在前面。受让方必须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为合法权利人的证明,并进行相关调查,查明物权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即使受让人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仍然无法认定真正的权利人。只要受让人转让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就认定受让人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缺乏可操作性,可能会增加社会矛盾的发生。所以关联交易的成本会大大增加,显然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
同时,有关涉外销售合同的国际法律和公约规定了所有权保证制度和瑕疵担保制度。因此,我国当事人应当培养瑕疵担保制度的意识,形成相关案件的诉讼模式,这有助于避免诉讼,促进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
2.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受让人应当在合同中设立瑕疵担保条款。
为了尽可能避免上述尴尬局面,知识产权受让人应学会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相关诉讼时应积极合理地使用法律武器。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权利瑕疵担保条款,通过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在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中制定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该条款应包括三个层面:(1)转让方承诺一旦受让方遭遇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诉讼,转让方有义务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法院最终不同意增加第三人的,受让人应当要求其让与人以其名义参加诉讼;(3)一旦法院认定受让方侵权,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其次,一旦遇到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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