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x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中心按照xxx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批准和分配:
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确保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得到指示,并指派律师为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应当告知理由,及时申请复议。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和工资法律援助,我们专门开通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对于公安、检察部门移送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供协助。同时,为了保证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我们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文件。对于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还统一制作规范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实现规范运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处理:
为了监督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我们不定期参加法院审理案件,随时从当事人或承包商那里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要求承包商完成案件材料,完成程序,提供优质的服务。对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有效提高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为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协调沟通。如今基本实现了与劳动仲裁、司法协助的衔接,基本实现了与法院的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讼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确保了与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顺利合作。此外,由于长乐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我们也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福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除或暂缓相关鉴定费用,以确保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四.案例监督:
为了保证律师处理案件的质量,我们实施了案件跟踪系统。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我们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的承办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和费用,并在《通知表》中附上投诉电话。还下发了逐案质量跟踪表,建立了依托局方的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制度。对于结案的案件,中心严格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并对案件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确保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得到落实。对审查合格的案件,及时发放办案补贴。此外,中心还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通过走访及时沟通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有效保证案件质量,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自查,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楚地看到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和不足,主要有:
1、中心工作人员力量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弊端进一步凸显。目前,由于该中心尚未纳入公共管理,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法律援助团队。中心有3名工作人员。由于调动或辞职,目前中心没有工作人员。中心人员的管理和运营依赖于局机关公务员。
2.与服务和质量评价标准相比,该中心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和咨询方面,由于条件有限,该中心没有放置盲文宣传材料,也没有设置电子触摸屏和闭路电视。在受理、审查和交办方面,中心没有定期公布案件的交办、安排和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中,律师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后没有及时记录,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仍然无法在诉讼前阅读和复制案件相关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不予表彰,也不定期报告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上述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建设,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还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资金三项基本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法律援助人员业务培训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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