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将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法定的程序性工作。公司成立后,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发行出资证明书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发行制度。公司章程应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发行时间和编号。如有变更,必须持有变更股权的出资证明,并没收股东大会的退股款。公司解散时,应将全体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交公司注销,如何弥补(更换)损失和损坏,无印章或无效涂改等。同时,出资证明书对应的公司应当编制股东名册。建立发行出资证明书的账户,股东应亲自在账户上签字并履行收款手续。
(二)把握好几个机会。第一,第一次发行。公司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由公司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转让吸收为公司新股东的投资者,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立即出具出资证明书。第二,更改记录的项目。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其中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由股东(或继承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三、催收销户。公司因股东大会退会、解散等原因导致股东股权完全转让的,公司应及时收缴股东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
(三)记录的项目应准确、完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实缴出资额及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准确、完整,与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决议、协议、章程等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成立后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证明。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就没有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存在需要有存在的证明,称为“出资证明书”。允许公司在成立前向股东出具投资证明,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或者说如果发行了,就不能叫“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在公司成立前发行,也可能造成公司管理混乱,容易导致舞弊,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项目,也是公司出资证明的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解决。因此,出资证明书上必须记载公司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主张股东权益,帮助公司管理股东。
(2)公司注册日期。公司登记日期为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自公司登记之日起,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日期很难显示。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知道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从而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的份额。为了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
(四)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必须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非记名股票不需要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出资证明书必须在出资证明书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出资证明书的主要作用是显示股东权利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资本与人力合作相结合的公司,但对人的因素更为重要。如有争议,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姓名,可能造成诉讼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是出资证明书最重要的内容。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出具日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签发之日起,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三、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出资证明书未加盖公司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表明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一旦侵犯公司股东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支付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履行义务,即保证公司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成立后必须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提前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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