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临时周转用房原则上应收取租金,并据实承担各类公共事业费;引进人才用房约定期内租金价格由人事处确定;超过学校约定期限的,第一年须按当期核定市场价格收取租住费用,后续根据需要若逐年续签租赁协议,价格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一年一定);集体宿舍、临时周转用房超出租赁总年限,须按市场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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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费用。
使用期限:
(一)引进人才用房约定期内的使用期限由人事处确定;超过约定期限的,续签协议为一年一签。
(二)集体宿舍租住协议为一年一签,协议到期后仍符合住宿条件的,可申请续签。集体宿舍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三)为保证临时周转用房流动性,临时周转用房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实存在困难需要减兔租金、费用、延期的,由工作小组讨论后,根据需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续签协议为一年一签。
第二十一条
公有住房经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公有住房的租金等收入直接交财资处(财务),经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公有住房的租金等收入缴纳方式采取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不满足扣除条件,以财务可操作的缴纳方式收缴。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在入住和退房时,应与后勤保卫处公用房物业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备品,水、电、煤气表数,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使用人应当服从管理,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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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违规占用,不得转让、转租、转借公有住房,不得利用公有住房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三)不得在房屋内储存危险、违禁物品;
(四)不得擅自改装室内电路和管道设施;
(五)不得损坏或随意处置房屋及配套设施,对人为造成的损毁,由该房屋的使用人自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卫处应加强公有住房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等违规使用、占用公有住房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
公有住房使用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卫处定期将学校公有住房信息及使用情况通过校园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第六章
房屋清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流干部因交流期满、调动、退休、离职或购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学校干部交流用房使用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并缴清应当由使用人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及时归还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逾期不退,须按市场价格收取租住费用。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不符合学校集体宿舍使用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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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并缴清应当由使用人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及时归还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逾期不退,须按市场价格收取租住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临时周转用房、引进人才用房租住期满或者使用人因调动、退休、离职、己购房或者困难己解决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缴清租金和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不退,须按市场价格收取租住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卫处公有住房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将退房情况报财资处(财务)暂停扣缴租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有住房使用人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或者弄虚作假、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有住房使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使用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所居住的房屋,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使用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提前终止协议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追缴使用人违规期间产生的租金和相关费用:
(一)擅自调换公有住房或改变住房用途;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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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和相关费用;
(四)擅自装修或者破坏公有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五)不服从公有住房调整安排和统一管理;
(六)己经不符合公有住房使用条件,不及时清退或者拒不
退还公有住房;
(七)违反公有住房使用管理的其他行为。
使用人造成公有住房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转租、转让、出借公有住房,利用公有住房牟利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房屋,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参照执行,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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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非在编人员(含实习生)公有住房统筹规划、分配、使用、收回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另行制定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授权财资处(资产)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单身教工宿舍租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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