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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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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买卖合同(通用3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买卖合同 篇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施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址: 。

  3. 防护单元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 层。

  4. 设计单位: 。

  5.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制作、生产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峻工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期

  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守材料除外)。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工程进度确定。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纸加工生产和安装防护(防化)设备,保证所生产、安装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乙方出售的产品必须是本定点厂生产的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乙方除提供产品合格证、维护使用说明书外,还必须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预埋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人防工程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通过后才算工程合格。

  3.产品加工生产质量、预埋件安装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其中安装费¥: 元,此合同款不包括第三方安装检测费。工造价经本合同价为准,实际数量若有变动,须有人防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才能作结算调整。

  2.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

  3.乙方应在进场安装门框及预埋件的45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门框及预埋件的生产进度款。

  4.乙方应在安装门扇、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的100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设备的生产进度款。

  5.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结清本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护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套,以便乙方编制预算报价,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土建施工进度计划,以便乙方结合土建施工进度制定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计划方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核。

  2.甲方委派为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表”职责,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管理、负责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须在绑扎地下室底板钢筋的7天前通知乙方将门框及相关预埋件运抵施工现场,并疏通工地运输通道,清理平整堆放设备的场地,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若因工地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4.防护(防化)设备及各种构件进场时,甲方应提供塔吊将防护设备及构件吊卸到指定位置,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前,甲方应派技术人员提供防空地下室的轴线、标高及标高基准点,安装时,甲方应提供380V、220V两种电源和支撑固定门框所需的钢管或型钢及钢筋,同时调整好工序流程,优先绑扎或焊接防护门洞处的钢筋,乙方派出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紧跟土建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预埋施工,使防护设备预埋件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确保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质量,若因现场不具备上述施工条件造成误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5.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设计、监理、人防监察等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封模隐蔽,若未经检测或验收手续不全就封模、浇灌隐蔽,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在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乙方隐蔽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7.甲方应按施工图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预埋吊装门扇所必须的吊钩,若甲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门扇所需的机械由甲方负责解决。

  8.甲方应在主体封顶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制作门扇,并在封顶前30天负责拆除地下室及通道模板和支撑,清理地下室及通道杂物、垃圾、积水等障碍,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施工作业和运输通道,同时通知乙方提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需要甲方配合的技术要求,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核,协商安排施工计划,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通知乙方进场按合同及施工图安装所承包的防护(防化)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监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安排吊装机械配合乙方构件、设备到位,若因甲方配合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负相关责任。

  9.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10.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

  程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

  1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在乙方遵守约定的情况下,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履行《人民防空法》,严格按施工图及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监督乙方将防护设备保质保量的全部安装到位,督促监理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及防护功能,若因甲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是广西区内的国家定点厂,具有相应的生产、安装资质和施工能力,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2.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发现图纸不能满足规范和施工要求应及时提出。

  3.乙方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配合和项目管理,参与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若施工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跟踪掌握土建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安装防护设备的时间节点,按合约时间申请工程进度款,告知产品生产进度,以避免误时误工和耽误安装预埋件的最佳时机。

  5.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框及预埋件安装施工方案,在门扇等防护设备进场安装前3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扇、滤毒、通风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提出需要甲方配合的具体技术要求。

  6.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应及时加工生产和按时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安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安装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是通过本厂质检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乙方对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8.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后和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主动配合检测机构检测。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须提前2天通知甲方组织验收。所承包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符合验收条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遵守甲方工地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等安全责任,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0.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包括: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人防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资料。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资料。

  12.建立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

  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若合同一方更换名称或由第三方接替,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效力不变,变更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别一方办理变更或移交的相关手续,以便正常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双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因故终止后的合同由乙方原原本本的如数交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作废处理:

  1.由于乙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

  起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和赔偿损失。

  4.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5.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免责

  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遭遇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方根据事件影响的程度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下,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属专用制式合同,未经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复印,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毁坏,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但必须作为本合同附件才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贰分别交自治区和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副本五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九条 附件

  1.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

  2.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帐号: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买卖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施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防护单元 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

  4. 设计单位:

  5.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制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竣工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期

  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定材料除外)。

  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工程进度确定。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纸加工生产和安装防护(防化)设备,保证所生产、安装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乙方的产品必须是本定点厂生产的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乙方除提供产品合格证、维护使用说明书外,还必须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预埋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人防工程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通过后才算工程合格。

  3.产品加工生产质量、预埋件安装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此合同款不包括第三方安装检测费。工程造价以本合同价为准,实际数量若有变动,须有人防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才能作结算调整。

  2.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

  3.乙方应在进场安装门框及预埋件的45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门框及预埋件的生产进度款。

  4.乙方应在安装门扇、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的100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设备的生产进度款。

  5.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结清本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化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 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套,以便乙方编制预算报价,合同签定后,甲方应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土建施工进度计划,以便乙方结合土建施工进度制定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计划方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核。

  2. 甲方委派 为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表”职责,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管理,负责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 甲方须在绑扎地下室底板钢筋的7天前通知乙方将门框及相关预埋件运抵施工现场,并疏通工地运输通道,清理平整堆放设备的场地,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若因工地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4. 防护(防化)设备及各种构件进场时,甲方应提供塔吊将防护设备及构件吊卸到指定位置,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前,甲方应派技术人员提供防空地下室的轴线、标高及标高基准点,安装时,甲方应提供380V、220V两种电源和支撑固定门框所需的钢管或型钢及钢筋,同时调整好工序流程,优先绑扎或焊接防护门洞处的钢筋,乙方派出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紧跟土建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预埋施工,使防护设备预埋件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确保防化设备预埋件安装质量,若因现场不具备上述施工条件造成误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5. 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设计、监理、人防监察等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封模隐蔽,若未经检测或验收手续不全就封模、浇灌隐蔽,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 在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乙方隐蔽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7. 甲方应按施工图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预埋吊装门扇所必须的吊钩,若甲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门扇时所需的机械由甲方负责解决。

  8. 甲方应在主体封顶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制作门扇,并在封顶前30天负责拆除地下室及通道模板和支撑,清理地下室及通道杂物、垃圾、积水等障碍,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施工作业面和运输通道,同时通知乙方提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需要甲方配合的技术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核,协商安排施工计划,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通知乙方进场按合同及施工图安装所承包的防护(防化)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监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安排吊装机械配合乙方构件、设备到位,若因甲方配合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负相关责任。

  9. 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10. 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

  11. 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在乙方遵守约定的情况下,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2.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履行《人民防空法》,严格按施工图及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监督乙方将防护设备保质保量的全部安装就位,督促监理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及防护功能,若因甲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必须是广西区内的国家定点厂,具有相应的生产、安装资质和施工能力,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2.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发现图纸不能满足规范和施工要求应及时提出。

  3. 乙方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配合和项目管理,参与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若施工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 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跟踪掌握土建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安装防护设备的时间节点,按合约时间申请工程进度款,告知产品生产进度,以避免误时误工和耽误安装预埋件的最佳时机。

  5. 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框及预埋件安装施工方案,在门扇等防护设备进场安装前3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扇、滤毒、通风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提出需要甲方配合的具体技术要求。

  6. 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应及时加工生产和按时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安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安装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是通过本厂质检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乙方对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8. 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后和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主动配合检测机构检测。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须提前2天通知甲方组织验收。所承包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遵守甲方工地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等安全责任,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0. 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包括: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人防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资料。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资料。

  12. 建立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 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乙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若合同一方更换名称或由第三方接替,本合同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效力不变,变更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办理变更或移交的相关手续,以便正常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双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因故终止后的合同由乙方原原本本的如数交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作废处理:

  1.由于乙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 由于甲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5. 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免责

  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遭遇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方根据事件影响的程度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下,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属专用制式合同,未经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复印,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毁坏,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但必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才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贰份分别交自治区和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副本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九条 附件

  1.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

  2.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买卖合同 篇3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基于乙方承包甲方本合同约定的冷库工程,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冷冻冷藏库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冷冻库 间,冷藏库 间

  4、承包范围:冷库设备采购,安装,调试

  5、主要冷库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总金额等作为合同的附件一。

  二、工期

  本合同工程总工期为个工作日,工期起算日期:为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除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条件(增加工程量)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顺延、怠误工期。

  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价: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调试、工程包 年保修等,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一次性包干,不因物价上涨或下跌而变动。

  2、付款方式:

  ①、总价款分二期支付:

  第一笔款:总价款的 %即 万 仟 佰 拾元人民币(¥ );支付条件:工程合同签署后 日内支付。第一笔款支付后本合同生效。

  第二笔款:总价款的 %即 万 仟 佰 拾元人民币(¥ );支付条件:工程完工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

  第三笔款:总价款的 %即仟佰拾元人民币(¥ );支付条件:工程及设备保修期满后 日内支付。

  ②、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付款

  ③、乙方在请求款项支付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须开具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手续齐全后,甲方于当月完成支付。

  四、甲方义务

  1、在施工前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协调相关相邻关系,具体介绍场地及地下管线情况;

  2、在施工期间给予乙方施工必要方便,提供水源、电源、材料堆放场地。

  3、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4、接到乙方验收的通知后,在3日内予以验收;

  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6、若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的,对此产生的责任乙方免责;

  7、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或建议,及时予以回复或解决;

  8、不得对乙方的施工故意进行刁难,对乙方施工的监督应不影响乙方正常施工;

  9、若增加工程量、变更设计,需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施工;

  10、对乙方提交的增加工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及时审核,以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等。

  2、乙方应保证工程所用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需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乙方对工程所用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因甲方的认可而减轻或免除。

  3、乙方应将所供设备材料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若有)等交付给甲方。

  4、乙方在施工前必须视察工地并详细了解工地各种环境:结构、排水、电力等系统,如现场情况与图纸不符,及时与甲方相关人员沟通,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额外处理工地的附加费用。

  5、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如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乙方须对分承包商的施工行为负连带责任。

  6、乙方保证安装施工人员均为专业的熟练技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安装施工作业资格,具有上岗作业证件;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必须负责免费调试,保证无任何操作故障。

  7、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必须为全新(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不存在任何质量方面的瑕疵。

  8、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物品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9、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在交付前由乙方应负责保管,并负责将场地清扫干净。

  六、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后经甲方同意之后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工程设计的变更

  1、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设计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质量与检验

  1、质量

  ①、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以《制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_和其它相关规范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②、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2、检查

  乙方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九、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切安全措施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具备本工程施工资质,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格证和上岗证,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联。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甲方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

  十、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2、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日期、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因甲方的确认而减轻或免除。在使用前,乙方应进行调试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调试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5、乙方不得提供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十一、竣工验收

  1、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应及时提请甲方组织验收,在提请验收前,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将工程验收的所有相关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等)一式二份报送甲方。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单》是乙方请求付款的必要凭证。

  2、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乙方与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乙方在工程移交前负责工程的安全和损毁责任,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清理施工垃圾。工程移交甲方后,乙方方能离场,甲方予以签字确认。

  3、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对由此造成的甲方 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质量保修

  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年( 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保修期内工程或设备出现故障(人为因素除外),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及更换配件。

  3、保修期内工程或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修复(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商定)。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质按期完成所有工程并通过甲方验收。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2%扣罚,逾期三天(含三天):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但乙方仍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承建的工程不能一次性通过验收,须向甲方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验收违约金,并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整改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3、若乙方承建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予以修复;对设备存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若逾期不支付,须向乙方承担未支付款1% 的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不受此限。

  5、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施工,对此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若因甲方故意拖延验收并在合理的期间内不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7、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均独立存在,彼此不相互取代,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其差额由乙方负责补足。

  8、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承担各项违约、赔偿金额,甲方可以从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但须及时通知乙方。

  9、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其本身不具备本工程施工专业资质或其施工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此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1、因本工程或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四、其他条款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获知甲方的经营、生产、商业、技术等秘密,乙方必须负责保密且不得作任何使用和外泄露。

  2、合同双方在此承诺:本合同所有条款和内容,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取得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授权,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3、若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删除,且修改或删除须以书面形式达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否则,均不产生对本合同之修改或变更。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必要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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