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办法3篇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
(1)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 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 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十六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十八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来往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相关资料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书面通知对方,除对方代表当场签字外,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回执单据由行政管理部随合同原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要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履行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解决办法并报请上级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解决不成应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请上级部门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函或诉状后,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与对方协商解决或收集证据应诉或反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履行单位说明原因提出意见、部门主管审核,经集团领导同意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善后问题;变更和解除的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记录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需单方面终止(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合同对方,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或由对方签收,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管理部妥善保存。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止)等重要事宜由行政管理部对各业务单位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管理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报总裁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主要合同的格式文本;
(3)对合同进行编号、归档;
(4)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审核工作;
(5)配合业务部门对公司重大合同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开展资质、资信调查工作;
(6)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对合同的全面履行;
(7)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活动;#p#分页标题#e#
(8)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合同管理的业务培训;
(9)负责与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10)负责对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合同进行分类专项管理。各部门合同管理的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签订(包括合同的谈判、起草、送审、报批等)工作;
(2)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建档管理和履约跟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行政管理部报告;
(3)对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解除按上级决定具体执行;
(4)负责本部门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并及时上报;
(5)制订本部门合同的管理细则;
(6)负责处理本部门管理的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调解、证据收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按照下列环节对合同进行管理:
(1)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及技术可行性,对额度及实施的规范性负责;
(2)公司计划部门负责合同项目计划管理;
(3)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合同项目预算管理,审核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并组织和管理合同后期核算与结算等工作,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4)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法性、统一性;
(5)公司审计部门对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执行,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合同有关统计报表定期上报公司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合同采取保密措施。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其所熟知的合同须尽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业务执行中,一般只能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复印件,确需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应经行政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三十二条 合同编号、格式、归档的具体规定:
(1)合同编号
编号规则 ××(×)× ×××
(2)合同格式
通用合同格式见范本,特殊格式由业务单位自定。
(3)合同归档
合同原稿(加盖红章)起草单位一份、财务一份、集团档案室一份,合同对方数量根据需求确定。
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部门归档,送财务和档案室备案。
其余合同行政管理部归档,按月、年装订成册,长期保持。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不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公司有权
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责任人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外,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业务部门或项目部门未尽到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的部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未尽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的,带来公司不利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或开拓创新,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由公司按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约定。包括:各类协议、补充约定、合同的附件。
公司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范围:
(1)合同总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元)的合同;
(2)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买卖合同;
(4)其他重大、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行政管理部根据总裁的授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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