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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租户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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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遣散租户咨询服务合同篇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v^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就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田心工业区预富厂房转让给乙方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情况

甲方根据甲乙双方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厂房转让意向书》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厂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标准厂房转让给乙方,厂房结构以书面实际交付确认书及相关设计图纸为准。

第二条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本协议所涉厂房以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大写:)转让给乙方,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起天之内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剩余款项乙方将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将本协议所涉厂房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所涉相关厂房过渡阶段事宜,包含但不限于相关物业管理、租赁合同、厂房设备统计、押金转移乙方名下等;

1。2甲方同意对的转让行为进行保密,不得就本协议所涉的任何细节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

1。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要求履行支付款项,并出具双方认可的票据;

1。4甲方在交付之前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和乙方无关,甲方应当妥善处置,如未处理完或是不处理的,概与乙方无关;交付后,如因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具体数额以乙方实际损失为准;

1。5甲乙双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后,厂房的任何经营相关的事宜和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对乙方的经营和管理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并要求出具双方认可的票据;

2。2乙方应当对外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任何有关的协议的内容给第三方;

2。3乙方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后,应及时接收并做好管理以及经营活动;

2。4乙方同意在完成交易中或之后,对甲方对外已经签订的协议等文件经过双方确认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处理,对乙方不会造成难以接受的损失外,乙方和协议第三方可继续履行原有协议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届满,如双方还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另行签订协议)或另行签订条件相同协议继续履行;

2。5甲方同意并确认,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行为过程中或是之前已经收取的本协议所涉厂房的一切费用,除去双方书面确认已经使用并必须使用的部分外,应当将剩余一切相关款项移交给乙方,具体以双方确认的清单为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3、甲方因政府行为或是其他客观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城市旧改、政府征收、征用等)收回房屋使用权的,甲丙双方均同意,按当日市场租金价格计算所剩年限租金即可收回该房屋70%使用权(租金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第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送达对方。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联系人:

遣散租户咨询服务合同篇二

商业、写字楼性质物业是在建设规划中必须用于商业或办公经营性质的房地产,它是城市整体规划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的功用就是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办公的场所。从建筑结构上来分,商场物业有敞开式的市场和广场类型,也有封闭式的购物中心、写字楼类型。较之传统的居住型物业,此类物业给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带来的收益更加可观,但按照收益与风险相对应的商业原则,因经营和管理商业物业导致的法律纠纷也比住宅物业更加复杂。

一、商业物业纠纷的特点及成因简析。

我们认为,商业性物业纠纷较之传统居住型物业纠纷,具备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商业物业较难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业委会为维权主体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对抗相对较少,更换物业公司也相对较少。

相对于住宅而言,商业地产经营业态各异,又由于如今商业地产呈现租赁式经营模式,导致商业物业像住宅那样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困难。据2010年相关部门统计,仅以深圳为例,商业物业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依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商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实践中,如果商业物业是单一业主且物业又在自家成立的子公司管理之下,则根本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必要。只有在存在分割产权物业的情况下,才具备了成立业委会的前提。但问题是很多商业性物业从表面上看入住率颇高,但实际上各个产权人将物业出租,或者开发商用委托第三方经营或者全场租约的形式经营,又或者开发商已经出售的单元不多而更多的单元被迫出租。因此许多写字楼的入住率高并不代表小业主交付使用的面积多,不一定达到成立业委会的法定要求。即使达到了法定的条件,也因商业楼宇的产权人不像小区业主那样特别在意小区公共事务和共同利益关系,在缺乏相互了解交流的平台下,也很难形成成立业委会的合意。加上开发商控制的物业公司显然并不希望成立对抗性的业委会,无人牵头的小业主就成了一盘散沙。

物业公司最担心的就是与业委会对抗、导致丢失管理权。没有业委会或者开发商作为大业主在业委会中具有控制权,则物业管理中最大的利益双方的冲突就大为减少,业主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以及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少。当然,作为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律师,我们经常向开发商、物业公司灌输成立业委会的好处,有一个监督方,有利于物业公司管理行为更加规范,有利于减少各类纠纷,有利于小区的和谐。

(二)随着商业地产的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在传统住宅领域外有了新拓展,部分商业项目采用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的商业模式,对物业管理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出现了相对居住型物业中欠缴物业管理费诉讼案件数量下降,但个案标的额上升以及针对管理质量、管理内容和收费合理性的新诉讼纠纷。

深圳中院房地产庭所作出的统计数据显示,传统居住型物业诉讼60%集中在物业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30%则是业主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所导致的侵权纠纷,其他物业纠纷的比例则为10%;而在商业物业中,欠缴物业管理费的纠纷比例下降至30%,经营户、业主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管理类侵权纠纷上升至50%,20%则是其他纠纷。

出现以上情形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商业性物业因其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大大高于居住型物业,开发商一般不愿将商业物业的巨大利润让渡于其他物业公司,因此进驻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大多为开发商公司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地产公司此时与物业公司之间更易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传统地产业务中本应由地产公司负责经营的领域,如房屋租赁,招商引进,广告招租等业务,此时都将会一并委托给物业公司,或者直接将大厦经营权交付给物业公司代行使权利。在减少了开发商负担的前提下,无疑加大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诸如租赁合同模板的制定;租赁合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招商、广告业务的引进、管理;业绩分成等新业务上。同时,因服务范围的扩大,业主和商户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是否合法得当、是否谨慎合理、费用是否合理、特别是中央空调费用的测算是否合理等更加关注。其二,进驻商业物业的经营户或企业,一般依据合同约定,在进驻前均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加上商户进行实体经营、经济实力相对较强,因此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案件数量相对下降,不过因为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相对高昂,个案欠费的数额会升高。

二、针对商业物业纠纷的原因和新类型,物业管理企业在风险防范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接受开发商委托,独立取得商业物业经营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在制定商业楼宇招租租约模板时,需要注意:

1、独家经营权保障条款

在物业公司对商业楼宇招商经营过程中,租赁合同的双方为物业公司与商户。为了保证利益最大化,商户可能会提出保障其同类经营项目的独家经营权。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独家经营权的涵义和范围:

(1)明确独家经营权的含义。某类行业或者店铺的名称、经营业态、经营范畴等要解释明确,尤其是约定不允许引进的类似行业的范围。(2)明确违约责任,特别是独家经营的商户必须达到的业绩和按时交纳租金(或分成)、管理费等的违约责任,并约定管理方在条件成就时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

2、开业日期与开业率的约定

对于初次招商的商业物业来说,项目开业日期对于经营商家和管理方都是比较重要的,项目开业日期的确定,是收取租金、管理费,特别是与实际使用相关联的中央空调费、水电损耗等费用的标志和起点。实践中,需要双方明确约定项目的各项收费起点,对于开业日期要求商家开业前向管理方出具书面函件,明确其开业日期,以便管理方做好水电、中央空调、其他公共设施的启动准备。到期即使因单方原因无法正式开业或者达不到商业预期,也应当开始计算各项费用。

对于因开业日期不明确或者开业率不足导致无法支付各项费用的纠纷,双方事先应当就开业的具体日期、逾期不能开业的处理办法以及各方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在开业率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业是否为整体开业;如不是,则要确定开业率是多少,开业率计算标准是以开业商家占全部商家数量的比例还是以开业面积占物业整体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管理方在合同条款制定上选择有利于己方的和免责的条款来合法规避责任和最大程度完成费用收取任务。

3、租金递增率的设定

经营商业地产时,租金是投资回报的主要方式。在租金的确定上,如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固定租金,则无甚争议;若采用递增租金时,应当确定租金递增率,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物业公司应当代开发商了解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商业地产的升值潜力,并经过对政府规划、统计部门发布数据的研究和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借鉴周边类似物业的租金确定方式来确定。实践中,因客观经济形势的千变万化,一味租金递增将导致商户难以为继,导致或者拖欠或者逃之夭夭的后果。为了双赢乃至多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租金、管理费的弹性条款,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减免或者降低递增幅度等。

4、扣率租金模式下如何预防法律纠纷

除采用固定租金或递增租金的形式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可采用扣率租金。扣率租金是采取扣率租金和固定租金两者取其高的方式,即确定一个百分比例,按照每个租期商户的营业额乘以百分比所得的金额为扣率租金。如果扣率租金高则当月租金为扣率租金,如扣率租金低于固定租金,则当月租金为固定租金,一般采取的是先预交固定租金,待租期结束后再补足扣率租金与固定租金之间的差额的形式。这种租赁费用收取方式多见于大型商厦。如深圳华x万x城。这种做法,使得物业公司在获得固定收益的同时,也分享了商户的经营成果,保证了开发企业利润的增长。但是,如何确定商户的营业额则是个突出的问题,很多时候开发企业和商户会因为营业额数额上的争执而引发法律纠纷甚至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在实践中,如果是商场统一收银方式的话,则不存在此问题;如果是由商户各自收银,采取“日报”和“月报”相结合、商户自报和物业企业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则更为合理。首先,应每日统计商户的日营业额,待到月底时再让商户上报整月的营业额,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根据商户的日现金流量计算出整月的营业额,不容易存在误差;其次,应不定期的抽查商户的营业情况,根据当日抽查的营业额再与商户自报的营业额进行对比分析。如何确定租金是事关开发企业利润的重要事项,在实践中应采取灵活合理的方式,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以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

5、避免“装修期”容易出现的法律漏洞

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招商时往往会给予商户一定期限的装修期,在装修期内商户享受免租并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免除中央空调费的待遇。但问题是装修期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确定?为了财务统计便于操作,有些合同把装修期独立于正式的租赁期限以外,这样的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因为在租赁期限内,双方存在租赁法律关系且由合同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有据可依。如果装修期独立于正式租赁期限以外,则合同约定的租期尚未开始,并且商户未实际经营,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如装修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商户装修完毕但因故毁约后房屋如何才能恢复原状?等等。为了避免双方法律关系的不确定,建议将装修期纳入正式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对装修期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6、装修条款引发纠纷的预防

在商业地产租赁过程中,商户通常会按照自己的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就装修问题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日渐增多。因此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对装修条款详细加以约定。

(1)装修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承租人在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前,首先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明确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具体范围;其次,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将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取得出租人认可;最后,明确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2)装修期限。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装修期限,该期限应属于“装修免租期”。承租人在该期限内除需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外,无须支付房屋租金。双方还应明确该期限届满后,即使承租人未能完成装修,仍需按约支付租金。

(3)装修保证金。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4)租赁终止后的装修处理。一般说来,承租人会把装修款分期摊入营业成本中,在租赁期限正常届满时不应存在补偿问题。但在租赁关系提前结束时,双方往往会为装修的补偿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双方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因此,承租人应保管好装修的相关票据、合同等书证,以便双方结算。

(5)对物业管理来说也应当重视装修期,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中央空调在装修期内是否开启、开启的时段和收费标准,装修期满后全额收取空调费。物业服务费一般在装修期有所下调,但仍要履行管理义务,应将《装修须知》让承租商户签收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人身和财产损害。

7、优先续约权的条款设定

一般情况下,在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中均对承租人的优先续约权有约定,但往往约定的内容模糊,通常只是表述“承租方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但同等条件如何界定?无法实际操作,如果商业地产升值导致租金暴涨,有第三方出价高的情况下,承租方利用该条款占据物业拒不退出,从而发生纠纷。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做出如下约定:

(1)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2)对于长期合作并且商业信誉较好的租户,同等条件可以约定为承租人有权在第三方出价的租金上下不超过10%范围内时享有优先权,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第三方出价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如果第三方出价为12100元,那么承租人有权以11000元继续承租。

(3)此外同等条件也可约定为租赁期限届满后,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提供的同地段、类型或相似地段、类型租金标准为同等条件,如原租金10000元,租期5年后评估租金为15000元,承租人所出租金在15000以上则有权继续承租。

8、对欠租商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法律风险

在商户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是实践中比较纠结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应在租赁合同中写明在商户欠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享有对商户采取停水停电的权利。此外,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开发商或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签订了《用水协议》和《购电协议》,则对于欠租的商户,开发商和业主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自助措施。因为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不存在水、电使用合同,不能享有相应的使用与否的决定权。第二种情况,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直接签订了水、电使用合同,则商户用水、用电的权利就受法律保护。此时,虽有免责约定,司法实践中也通常被认定承担擅自停水、停电造成商户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另外,还要注意即使有权停水、停电,物业公司也应事先书面通知商户,提前告知停水、停电的具体实施时间、范围,以避免给商户带来突然损失和可能的法律赔偿风险。

对于物业公司因业主和租户、商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断水断电问题,按照^v^《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业主公约》模板以及司法实践,均认定物业公司行为违法。基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平等合同关系,一方付钱,一方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有对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相应设施设备、保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全合理便捷使用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接受水电部门委托代收水、电、煤、有线电视等费用,也不是这些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并不享有供水、供电、供气合同等约定的权利。即使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这种约定因干涉他合同而无效。物业公司如任意胡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9、解除租赁合同、强行收回房屋和处理商户遗留物品的法律风险

制定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商户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商户违法经营,则出租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偿还欠款的情形较突出,考虑到从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长、过程复杂,为了避免扩大损失,业主大多会采取自行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如何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欠租商户以丢失珍贵物品为由反咬一口呢?首先,一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出租人应及时向商户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写明要求商户自动腾退房屋的期限,如超过期限则出租人将强行收回房屋。其次,如商户超过该期限仍未搬离,则出租人应采取边清理边取证的方式:第一,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对清理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第二,聘请律师作为见证,并对现场商户的遗留物品进行认真清点造册,全程录像,留作证据;第三,将商户的遗留物品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商户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要求其限期领取并承担保管费用。实践中,也有由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社区工作站甚至无利害关系人数人见证下清退承租商户物品的做法。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义务应当注意的风险与防范

1、商业物业的保险与风险规避

商业物业流动人流量多,注意物业使用相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物业服务重点。同时进驻商户、企业自身的实力和守法守规意识参差不齐,加上设施设备特别是空调、电梯扶梯、水电供应等都容易滋生事故,因此要比住宅物业管理有着更多的风险性。司法实践中,侵权诉讼与日俱增,而且索赔金额也日益加大。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的经营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再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很难避免因工作中的疏忽和过失对物业使用相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损害,而受害者可依法提出索赔,如何转嫁风险成为摆在物业管理公司面前的一个难题。而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事实上,很多物业企业往往要求商户应购买相应的保险,而忽视了自身的保险。即使在商户已经购买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商户投保的也只是自身的财产,万一发生不测事件,例如火灾,在毁坏商户财产的同时也给建筑物本身带来了损害;又例如第三者在经营场所的意外伤害,在商户无力赔偿或其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乃至开发商往往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微利企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而言,购买足够的保险至为重要。一般应考虑购买如下保险:

(1)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是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包括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以及火灾和爆炸;

(2)第三者责任险,即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3)物业管理责任险,即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该险种涵盖了物业管理公司最为担忧的各种责任风险,如公众场所中的第三者责任;电梯扶梯责任;游泳池责任;广告牌责任以及停车场责任等。理赔范围不仅包括了物业公司因管理或从业管理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包括物业公司诉讼费用和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商业物业停车场区域的车辆管理损毁风险的控制与预防

商业地产停车场的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车辆管理损毁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过程中,因管理停放的车辆发生损坏、灭失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具体风险可能有: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外表被第三人用器具划伤,被其他停放车辆有意或无意碰撞而损坏,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抢劫或者因遭遇其他不可预知情形,诸如狂风暴雨等导致的车辆毁损。由于高档商圈、写字楼内停放的车辆大多价值不菲,因此该类纠纷和诉讼将导致物业公司承担不菲的赔偿风险。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停车服务关系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公平原则,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定论,即如果签订了特定物品的保管合同、所有人支付了保管费则构成保管关系,无论出现何种情形,保管人即物业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只是车位使用服务关系。但车位使用服务这一契约关系也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尽到谨慎善良合理的管理义务。即使遭遇极端天气也无法免责。2010年大雨造成广州、北京等地一些商业楼盘发生地下停车场浸水事件,车主损失巨大,造成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我们代理的物业公司方面临举证难的窘境。因此,提请注意以下方面:

(1)建立车位进场刷卡制度,并将车位服务合同性质、停放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车辆停放人应注意的事项印制在停车凭证上。

(2)完善停车场硬件,要求开发商、业主购买监控设备,降低管理风险。(3)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的内容制成公示牌,放置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等。

(4)收取停放服务费,给予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应记载停放的时间和车辆的牌号或者电子卡应有可资查询的存档记录。如果车辆停放凭证丢失,应由车辆停放人持车辆行驶证件和驾驶人员的身份证前往管理处办理相应的凭证挂失手续,重新领取车辆放行凭证。

(5)因物业维修工程等原因可能造成停放车辆损害时,应以指示牌等形式向车辆停放人明确告知,并将可能造成车辆损害和危险的区域进行单独围拦,进行分离,明确禁止车辆停放在上述区域。(6)在异常天气来临时,需要及时广播告知业主挪移车位,提前预备沙包等物,尤其注意商业物业的地下防空停车场,一般防空区域是有三防门的,及时放下此门便具有防毒、防水、防辐射的功能,日常管理时,不能只图车辆通过的便利,用水泥封闭三防门下面的凹形闸口,而应当用易于挪动的木板或其他可以随意搬动的材料封闭凹形闸口。

(7)建立健全保安员日常巡查制度,保证一定的巡查密度,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潜在危险。对监控设备要保证完好无损,对录像资料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至少30天。

(8)购买保险,分散管理风险。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进场和撤场

俗语常说“有始有终”。无论是住宅物业还是商用物业,物业公司管理都始于进场而终于撤场,虽然被动撤场在商业地产中较为少见,但物业进场、撤场不当所引发的纠纷和后续调处将会十分复杂。经过对客户苏州开发区最大商业旅游建筑群、南京某重点大学校区、无锡最大购物中心、深圳南山区某大型商场等物业进场、退场的法律服务,我们认为物业企业对大型商业项目的进场和撤场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风险防范。

(一)物业的进场的类型与相关问题

商业地产中依据进场时间不同分为“依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进场”和依据“新的物业管理合同”和旧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的进场。

1、“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进场”

协议的主体是开发商,所以交接对象也是开发商。因此在与开发商交接的情况下,进场前应当把握如下两个原则,其一,审查开发商所移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对移交的材料应当查实,如暂时未能移交及查实的,应当由开发商说明情况,取得开发商书面承诺书,要求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材料的交付义务。其二,物业公司对开发商所移交的物业及实体性构筑物一定要把好验收关,否则因把关不严而造成的后遗症和改造、增设工程会给物业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在前期介入阶段提出的完善项目和整改意见进行复核,对尚未完善的事项,要求开发商提出的补救和解决措施并备案,(包括物管用房,专项基金,开办费用,是否对小业主有减免费用、允许搭建改造承诺等以及对外承诺的商业配套设施等问题)。

遣散租户咨询服务合同篇三

后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由之路。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是根本的基础所在,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利,使该管的事情有人管、能办好的事情有人办,务实避虚,一切工作都从实际需要出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扎扎实实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因此,为了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我们将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从实力强、水平高的物业公司 “取经”,在汲取先进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对部门每个管理岗位的职能、作用、工作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划分,从而将各项工作细化到每个人,促进了各职能岗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业务、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二、团结协作,提高服务意识。

物业工作只有不断提高服务意识、-

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商户和业主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才能稳步提升物业收入,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措施为:

1、管理人员起好带头作用,培养员工良好的服务观念、开展专业理论学习、加强业务培训,使员工的服务意识和自身素质得到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切实指导好业务工作,上下形成了团结一致、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

2、为了能够在物业服务的质量上更上一个台阶,在今后的物业资质评审中更上一个档次,加强各类资料的查阅、收集、归档工作,按部门、形式、性质等不同合理分类、存档,方便对所需材料的及时查阅和利用;

3、重视参加和开展形式各样的培训活动,安全消防知识、仪容仪表、礼仪礼节、设备原理、物业规范等业务培训,使全体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4、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促进各项工作迅速有效的开展,建立检查监督工作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三、节能降耗、科学安排人员,提高管理效益。

1、针对采购工作是节能降耗的关键环节,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在常置易耗品的采购过程中建立供货厂家详细资料并与供货单位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同时,依托财务、办公室、成本部经常做市场调查,尽可能找到源头供货商,2、通过考核物业人员,以满足日常工作开展需要为前提,合理设置岗位和人员,对各岗位排班精细调整,使企业人力成本降低,3、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在办公用品领用上严格控制,保洁把旧拖把2、3个拆开合成1个接着用,工程把报废设备中能用的零件拆洗后再加以利用,值班人员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分区控制,做到不必开的灯不开、能少开的少开,包干区域做到人走灯熄、水停,并用奖-

惩规定加以约束,达到降低消耗的目的。同时,对能分表计量的设备进行安表计量,对各类能耗设备掌握详细数据,采取有效方法降低水、电等能耗。

四、团队建设工作

现有员工队伍整体业务技术含量低,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高技术、高能力人才的引进,并通过培训挖掘内部技术潜能,发现、培养和储备技术人才。

首先,加强全体员工的培训、学习,在提高服务意识、水平及质量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规章制度和资料管理,以期在资质的评审上一个台阶;

其次,1、因事设岗,按照工作需要和物业管理有关标准设立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结构比例,以避免出现行政、后勤人员多,专业技术人才少的问题;2、因岗定责,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不留责任空白区,避免相互扯皮、推诿。

再次,争取树立品牌服务,利用“蜀-

信物业”品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品牌优势,创造机会在从先进的物业公司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营方法和经验,在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的基础上,打造出自身的物业管理新品牌。

五、客服中心实行规范化作业,从整体的着装,礼貌用语进行规范。对业主提出的各类投诉及时处理及回访,做到客户真正的满意。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做好相应的传阅及归档。认真对待每个员工的工作言行衡量其个人工作能力。

六、确保商业项目及公司办公楼整体安全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求,蜀信物业公司展开全方面的培训,对日常进出的人员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访客登记制度。对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做好日常保养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七、部门员工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将积极协助项目开展经营拓展工作,同时严格要求各部门的日常服务工作,争取一个质的改变使商业运营部服务更-

深入到客户生活中,得到客户的认可。

八、做好商业街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率95%以上。公平公正的衡量员工的工作质量,做好员工的思想沟通及培训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九、完善停车场设备系统工程安装工作,确保2014年停车场安全,有序情况下,提高费用的收缴率。

十、对蜀信物业各部门日常工作实施量化,有效,可行的监管和考核,确保商业街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商家正常经营。

十一、对已竣工工程配合做好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及交付客户,对客户交付后的装修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及装修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确保商业街商铺的广告,店招统一。与经营商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户外店招广告安全责任书》

十二、对绿化养护做好日常的工作对接,对金三元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整改,落实工作,严格按照养护协议进-

行监管。确保极地海洋项目的绿化完整率及成活率。

十三、对商业二期开发进行物业前期介入,从设计,工程,安装方面入手进行有效可行的建议及书面资料,从后期管理角度,客户使用角度进行考虑。

商业运营部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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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租户咨询服务合同篇四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工厂的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_____市_______ 路_______号厂房连同基地,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库存清单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第二条本件让售价及计算方法:

1.厂房场地、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

2.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程度,在50%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50%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3.生产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4.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___万元,除在本年10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_______月份起的帐款均由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付款方法:

1.前条在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协议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万元,余款_______万元,在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2.前条第四项应收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第四条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定于_______月_______日为交收日期。定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厂房现场为交接地点。

第五条特约事项:

1.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2.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3.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4.厂房场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代书费及其他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5.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6.乙方声明本件盘让,已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依法决议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是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予甲方,以赔偿甲方。

第七条为确保本件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两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附后)。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仓库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仓库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租金

租金每年为人民币 元。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一次^v^付押金 元,押金不计利息,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押金。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每年支付为在 月 日支付前半年租金, 月 日前支付后半年租金,先付租金后使用,即每次交付半年租金。

第五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或进行其他改建,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六条 场所的维修,建设。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归还甲方。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正常生产需要,在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租

租任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物转租,但转租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3、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v^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花都区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款项和押金后生效。

甲方(印章)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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