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在欢迎派驻纪检组大会上讲话【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在欢迎派驻纪检组大会上讲话6篇
第1篇: 在欢迎派驻纪检组大会上讲话
在派驻纪检组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履行派驻机构的监督职
责。加
强监督是派驻机构的首要职责,也使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关键。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大都权力集中,在行政审批、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很大,腐败现象容易发生。有不少部门每年都有大额资金流动,如何确保项目、资金、人员都安全,派驻纪检组的作用不可低估。如果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存在的严重问题长期发现不了,这不仅是个工作能力问题,也不仅是个工作方法问题,归根结底是个责任感问题。
各派驻机构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
突出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保证权力规范运行;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内容,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工作的政治责任,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为重点,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党内监督无盲区纪检派驻机构全覆盖
近日,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将设立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的消息,被各大媒体转载置顶,引起了广大读者对党内监督的好奇。记者昨日从市纪委监察局获悉,去年以来我市深化纪律检查派驻机构改革,目前市级部门(单位)已经实现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全覆盖”,确保党内监督无盲区。派驻机构独立深入进行监督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大家对纪委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对派驻机构,可能还比较陌生。据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派驻机构是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延伸,比如,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就是由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的、驻在各市级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行使纪检监察职能。
这个解释,透露出了两个关键点:1、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是由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的,在管理上从属于市纪委监察局,而不是任何一个驻在部门;
2、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是驻在具体的市级部门(单位)开展工作的,并非在市纪委监察局办公。也就是说,派驻机构可以独立、超脱、深入地进行监督。
“以前,派驻机构驻扎在部门、由部门管理,监督和被监督对象关系过于密切,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发现问题监督不了;
后来,我们实行改革,设立了7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分片监督,党内监督独立性、中立性、超脱性增强,但又存在裁判员远离运动员的问题。”该负责人说,20xx年4月以来,我市按照“全面覆盖、一线监督、统管统用”的原则,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点”派驻、“块”整合、“面”指导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执纪。监督不留空白市级部门(单位)全覆盖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这些和广大市民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都已经设置了市一级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
据悉,在深化改革中,遵循“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纪检监督”的原则,我市分类设置派驻机构,实现监督全覆盖。所有党委部门设纪检组;
设置双派驻机构,在53个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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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设置单派驻机构,在23个党委工作部门、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等单位派驻纪检组,在公安、金融办、国资委3个设党委的政府工作部门派驻监察室;
在市直机关工委设立纪工委。
目前,全市共设置双派驻机构53个,单派驻机构26个,派驻纪工委1个,80个市级部门(单位)均有派驻(出)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通过此设置,监督力量直接延伸到了部门业务工作一线,纪检监察工作由“后台”走向“前台”;
派驻工作深度融入驻在单位业务工作,也能够随时掌握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点,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
我市还制定了《派驻(出)机构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
派驻(出)机构主要履行监督、办案、协助、指导四项职责。中立超脱由市纪委直接领导
派驻机构要深入市级部门(单位),才可能了解业务、发现问题,如何保证派驻机构的中立性、超脱性?我市明确,市一级派驻机构直接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据悉,市编办核定了273个编制,作为市一级派驻机构的专项编制,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市级部门(单位)专项使用。
这种中立、超脱还体现在干部的提名权上,所有派驻机构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均由市纪委把关:所有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由市纪委提名,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按市管干部任免程序报批;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全部由市纪委任免;
市属高校、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须报经市纪委审批。据介绍,篇二: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八届区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监督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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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藏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藏党办发【20xx】54号)和《关于加强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藏党办发【20xx】32号),结合地区纪委监察局驻我委之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
员干部,是指派驻纪检组组长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书记、法人);
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第四条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
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
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每年约谈驻在部门每名
党员干部、所监管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法人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组长确定。第二章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群众反映问题情况;
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
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
各监管党组织书记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突出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情况、企业法人依法依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对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精神、领导工作安排上出现偏差,或没有履行好职责造成失误失职的党员干部;
对有在单位内部闹不团结的苗头,或致使科室(部门)之间产生矛盾和意见分歧影响工作以及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集体荣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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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
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第三章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
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组长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第四章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
(二)印发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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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
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
(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五)建立台账。约谈结束后,主谈人应填写《行署国资委纪检组约谈党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
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
(六)解决问题。对约谈涉及到的需要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反映的重要情况或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应及时按纪检组长要求送相关责任人办理。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约谈对象进行反馈或答复。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根据约谈的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
度等,可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别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第五章第十七条
约谈的组织领导
派驻机构是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
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纪检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组长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的重视、支持、配合和协助,搞好约谈工作。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组长可视情况,委托派驻纪检组副组
长及派驻监察室主任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第十九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配
合、协助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驻在部门党委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和参加约谈,引导和鼓篇三:如何加强派驻纪检监察员的作用如何加强派驻纪检监察员的作用邝洪涛
分局是市局的“前沿”和“窗口”,分局纪检监察工作的好坏事关整个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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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形象和税收服务质量。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员,每个人都要就如何加强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群众的满意度等发挥纪检监察员的作用,要提高自身对本职工作的认识,要从提升国税系统形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提升纪检监察作用的认识出发,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一、派驻纪检监察员在基层工作中的作用
近年来,纪检监察员在市局党组、纪检组及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落实省局党组纪检组直属单位派驻监察员管理办法,按照市局要求和基层工作实际,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有效地遏制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使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依法治税和从严治队。
(一)增强了基础防范功能。分局的纪检监察员,按照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以强化教育为基本点,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充分发挥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将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反腐倡廉的要求及时传达到本单位的每一个税务人员,使基层税务人员能正确树立廉洁从税意
识,掌握廉政规定和相关要求,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本单位税务人员的思想状况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苗头,分析其原因,开展有针对性地教育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强化了监督制约功能。直属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的实施,是从机制和源头上开展了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外监内控的双层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员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党风廉政规定和监督制度在其单位的贯彻落实,为基层的健康有序运行,起到了保障和监督制约作用。
二、纪检监察员主要履行六项工作职责
(一)协助分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负责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协助分局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协税人员的思想动态;
(三)抓好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税收政策和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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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线索的初步核实和案件的调查工作;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报告重大事项;
(六)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三、目前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员少,任务重,作为基层,特别是我们市局直属单位,其工作量与各县、市(区)局是等同的,不但没有专门的纪检监
察机构(监察室),有监察人员都是兼职的,有时不能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二是如何发挥有效监督问题,特别是对班子成员如何监督,成效不明显,几乎是断层。三是对于人数少的单位,纪检检察员除分管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外还要分管其他工作,工作参与面扩大了,对于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有帮助,但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可能会存在谁来监督的问题。
四、正确发挥纪检监察员作用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员职责、权利和义务,把握好谁监督、监督谁的问题。二是市局直属单位比照各县、(区)局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监察室),定员定编,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三是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员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监察员,特别是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鼓励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广泛学习,提高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增强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四是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员的联系和沟通,让其及时了解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最新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工作情况。五是拓宽信息反馈渠道,解决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缺位和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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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在欢迎派驻纪检组大会上讲话
中共冠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职责
一、领导体制及工作职责
(一)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局的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干
部工作和后勤保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
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
(二)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和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教育监督职能。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驻在单位和监察对象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
(三)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对驻在部门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直属单位重要的违纪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党员、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六)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
制度。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损失的,依据党风廉政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派驻纪检组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及行政班子有关重要会议;
(八)承办县纪委、县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二、监督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人社局、考核局、法制办、民宗局、人防办、信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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