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篇一: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 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及党章有关要
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
2、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工作,指定培养教育责任人,并按规定填写考察情况表。
3、 严格履行组织发展程序和审批手续。
4、 发展党员实行五榜公示制(对提交申请、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公示)和票决制。
5、 按程序开好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填写
好支部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6、 加强预备党员教育管理,按季度进行考
察,及时讨论能否转正。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民主评议党员工
作每年进行一次。
2、 按照党员责任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评议
党员细则,明确评议要求和定格标准。
3、 按照民主评议党员有关程序办事,重点
抓好党内互评、群众评议和支部考评工作。
4、 对不同格次的党员,分别制定教育管理
措施,促其转化和进一步发挥作用。
5、 认真做好评议党员工作总结,材料留档
备查。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1、 抓好党的自身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任务落实到人。
2、 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学习有关文件,
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分析党建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月党建工作。
3、 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交流工作情
况,学习有关文件,布置党建工作任务。
4、 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
部工作。
5、 支部成员实行定点联系,抓好责任区,
经常分析工作情况,加强具体指导。
民主生活会制度
1、 支部委员参加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和支委
民主生活会。
2、 支委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3、 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工作,确
定议题和时间,提前五天报上级党组织。
4、 民主生活会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坚持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注重提高会议质量。
5、 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认真制
定整改措施,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党组织。
党员活动日制度
1、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三为党员活动日,支
部及时登记会议内容和到会情况,定期公布,同时将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认真记录。
2、 党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应
事先请假。
3、 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
学习情况不少于一次,党小组长每季度向支部汇报本组党员的思想状况。
4、 党员外出一个月应向支部请假,三个月
以上,但不足一年,支部出具证明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生活,一年以上转出正式关系。
5、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
视为自行脱党。
篇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推动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申报制度
(一)对发展党员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局属各单位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成熟情况,向局党委申报次年党员发展计划指标。
(二)局党委根据中央规定的控制比例、市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发展指标、各单位申报的情况及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要求,制定下达各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和指标。
(三)各单位按照局党委下达指标,确定发展对象,吸收发展党员。
二、培训测试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思想品德、时事政治等,以党的基础知识
和基本理论为主。
(二)培训以指定学习内容、参加党员集体学习、上党课、短期集中培训、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进行,并且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发展对象确定为预备党员前、预备党员转正前,要组织应知应会内容测试。
(三)培训测试的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未参加培训或测试成绩不合格、测试中作弊的,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三、审查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①从入党申请人中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选。
(二)备案要在支委会讨论决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或发展对象人选后、党支部正式通知入党申请人之前进行。未经党委备案同意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向党委提交备案报告,并报送相关审查材料。 报备材料:①第一份入党申请书(指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的时间、内容相一致的入党申请书);②个人思想汇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一般要求半年1份,之后必须半年一份);③支委会的会议记录;④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备案表;⑤集中学习培训等表;⑥公示情况报告;⑦党支部关于
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备案的报告。
(三)备案批复。党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审查批复。同意的,通知党支部,退还报备材料并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通知入党申请人正式进入考察期。
四、批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①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要在支委会审查讨论后、党委审批之前进行,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实施,党委负责监督指导。公示材料和《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要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三)公示内容包括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申请入党时间、支委会审查讨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采取公告形式,在公示对象所在支部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公示结果是党委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公示期间无反映问题的、经过查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虽有人举报但作不予受理处理的,公示期满后,局党委按正常程序给予审批。
(五)对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党委和当事人所在支部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
属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的,应及时吸收入党,并在党委审批后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发展;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暂缓发展,继续教育培养。
五、预审谈话制度
(一)预审谈话,是指支委会审查讨论并认为发展对象合格之后、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具有审批权的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再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后、党委审批之前,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考察了解情况的制度。
(二)预审内容。支委会对拟吸收入党的发展对象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并认为合格后,即可向党委报送预审材料,包括: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时的全部材料;教育、培养、考察记录;发展对象的政审(外调)的原始材料和报告(本人提供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所涉及人员必须都有不同方式的外调材料);支委会审查结果及讨论记录、《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等。
(三)预审方法。党委组织委员受局党委委托对支部上报
材料、发展党员的程序逐一进行审查,查看发展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同意后,退还材料并发放《入党志愿书》,支部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发展党员票决制
(一)票决制,是指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制度。票决对象包括:①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支部大会主要程序:①主持人宣布大会议题和程序;②表决对象汇报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并表明态度、支委报告审查情况和意见、与会党员讨论;③报告到会、应到会以及有表决权的人数;④作填票说明、无记名投票;⑤清点计票、公布结果;⑥宣读支部决议,正式党员对决议表决;⑦修改支部决议、整理会议记录。
(三)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方为有效。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同志进行表决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或“同意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决议,报局
篇三: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州直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扩大党内民主,发挥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特制定以下相关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是指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前,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的制度。
1、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组织进行。
2、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任职务、职称等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综合政审情况等事项;公示期限、公示单位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的姓名、党内职务、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等。
3、公示时间。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吸收预备党员前15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0天。
4、公示形式和范围。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5、对反映情况的处理。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等方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或直接向其上级党委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党组织要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情况及调查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对公示期间未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方可正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公示期限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确有问题且不符
合发展条件的,经支委会研究后,不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是指党支部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之前,将其入党材料呈报上级党委进行审查的制度。
1、发展党员预审工作由负责审批发展党员的基层党委(机关工委)组织进行。
2、预审内容和要求。预审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综合材料》、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发展党员公示登记表》、发展28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的推优材料。基层党委要明确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看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发展党员预审材料是否齐全,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否规范。
3、预审程序。(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2)上级党委及时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收到材料的10天内反馈给上报单位。(3)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的发展工作,按发展党员基本程序进行。
4、预审合格后发给《入党志愿书》。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发展党员无记名票决制度
发展党员无记名票决制度,是指党支部大会在讨论接收入党积极分子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制度。
1、票决程序。(1)支委会在认真做好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审查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2)召开党员大会,由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汇报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学习、工作及生活等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考察情况及自
己的意见;支委会介绍讨论的意见。(3)与会党员在认真讨论酝酿,基本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逐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基本要求。投票结束后,应立即计票,并向支部大会公布计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对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对赞成票未过半数的转正对象,支部党员大会要形成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参加表决的党员人数及票决结果要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
四、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1、责任对象。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相关的责任人。
2、工作职责:
(1)基层党委(党总支)及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党总支书记职责:认真研究分析党员队伍状况,科学的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2)基层党委组织委员职责: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深入调研,协助党委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总)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和谈话工作,全面掌握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各方面的表现,严格审查发展的程序,把好程序关;做好发展党员
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3)党支部书记职责:向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群众对党的认识,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做好发展党员的自查和总结汇报工作。
3、责任追究:
(1)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发展党员工作缺乏计划性,要责成有关党委和主要负责人认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2)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因党组织工作上的原因拖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的要追究相关党组织责任人的责任。
(3)违背党性原则,对一些表现比较优秀、党员群众公认的入党申请人故意排挤和阻挠,不及时培养考察或长期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的,对支部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予以组织调整。
(4)考察失真,介绍失实或弄虚作假,把一些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对党支部书记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党纪处分,并取消所发展的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资格。
(5)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应地取消其当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资格。
州直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发州直展党员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入党人自愿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打印的入党申请书,申请人一定要亲笔签名或按手印)。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与申请人谈话并进行初步培养教育和考察。
2、申请入党人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最迟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提交)。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入党积极分子,是指申请入党人经党组织讨论研究,被列为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对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程序:(1)所在单位(部门)党小组讨论推荐;(2)支委会(不设支委会支部大会,下同)听取团组织(限共青团员)和群众意见;(3)支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支部一般要在接到申请入党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三个月内确定是否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4、确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至少一个季度与入党积极分子谈一次话,并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
5、党小组、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和有关培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6、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本人书写的思想汇报。
7、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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