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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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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篇一: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明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清代前期,贵州的行政建置有较大的变化。雍正时,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至此,贵州的疆域基本形成。清末,贵州建置设有12府、2直隶厅、13州、13厅、43县。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

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朱元璋的治黔之策是着意安附,把元代土司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待明政权日益巩固后,其对贵州土司的控制也随之加强。可见,贵州土司的建立具有两个特点:在地域上是由东而西;在方式上是先抚后征。

明代贵州土司的形成,是有其社会历史原因的。其主要因素有二:一为当地大姓,世代据有其地,势力根深蒂固。贵州土官多源远流长,盘根错结。对于拥有如此雄厚实力的土著豪酋,明王朝要防止“急而生变”,只有采用假予爵禄的办法加以安抚。二为贵州乃多种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又有山川之险。因此,只有任用土官,才“易为统摄”。这就是明代在贵州设置土司的原因所在。

明代土官,武职衔号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文职衔号则有府、州、县之名。随着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势力的加强,除贵州宣慰司外,其它诸司均先后改制。总之,贵州全省虽然土司林立,但其或品职较低,或多处从属地位。究其因,似是贵州与内地较为靠近,明政府鞭长易及所致。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土官制

明代贵州土官来源,除主要录用前元降附土官外,尚有如下诸种途径。

新增土官。 保做。 纳米陛授。但是,明代贵州土官的承袭在形式上却有两种不同表现。

一是明文规定准予世袭。 二是不曾开世袭字样。

最后,尚需指出的是,明代土官由妇女担任者颇多,其中还出现了一批著名女领袖。

二、贡赋制

额以贡赋,是明代土司制度在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

贵州土司需定期入贡马匹和方物。作为报答,明王朝照例给予不同级差的回赐。 明代特别是其后期,贵州一些土司地区难予承受赋税负担。

三、土兵制

明代贵州土兵,数量颇多。其中,更以贵州宣慰司所辖土兵称雄。明王朝“驱调”贵州土兵,主要用作“以蛮攻蛮”。总之,明王朝利用土兵“保境”,维护了其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地位。

四、法制

在法律上,明王朝对贵州土司的殊遇,主要反映在宽宥与赎罪两个方面。两方面互为联系的措施,无疑对贵州土司地区起到了“安一方”的积极作用。

五、学校和科举之制

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推行“文德以化远人”的政策。

关于明王朝在贵州民族地区推行儒学

就是说,其主要教育政策可归结如下:(1)在贵州土司地区设置“土学”(2)民族地区的子弟,除进入地方学校外,还可优待进入当时的最高学府国子监。 (3)特别重视土司继承人的教育,甚至提出了不入学不准承袭的强制性办法。(4)明政府从中央至地方对土人入学均取奖励之策。

关于科举制。 明王朝采取重教化之策,其目的在于使贵州土司地区“归顺”、“向化”、“纳赋税入贡”,即为其统治利益服务。但对“蛮民向学”和“变夷俗”,即对当地文化的发展和改变一些落后的习俗,具有促进作用。(三)

中央王朝设置土司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创造必要条件,以便能做到逐步废除土司制度本身。为此,明王朝采用了两种削弱贵州土司势力的做法。

一、分地众建土司 二、改土归流明代对贵州土司的改流,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利用平定反逆土司之机改流。 (2)以不系世袭为理由改流。(3)以自请为理由改流。可见,明代为使改流工作顺利进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严与宽区别对待的处理办法。虽然,明代贵州土司的改流,只是在局部地区内实行;但它为清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概言之,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值得肯定之处的。特别在明初,统治者尚能较好地认识民族问题。据载,思南宣慰使田仁智入朝,朱元璋指出:这种“御蛮之道”的政策,是建立在民族压迫的基础之上的。

明代土司制度特征

土流分治土职(宣慰 宣抚 安抚 招讨 长官 蛮夷长官)

有文武职之分;以官品分尊卑

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紧密

承袭有制“应袭之人必先送册上报”

教化为先,作为土司接替的必由之路

定赋税进贡之法

四大宣慰司:贵州宣慰司 播州宣慰司 思州宣慰司思南宣慰司

贵州宣慰司地域范围分为水西和水东水西政治制度:宗法制:政权与族权相结合则溪制:地缘和血缘相结合,军事和行政相结合 “九扯九纵”制:设置九个平行的部门,由九位行政长官负责

播州宣慰司播州第二十一代土司杨铿,于1372年归顺朝廷,朱元璋即下诏为播州宣慰使辖地:遵义、桐梓、正安等明加强对播州的统治赋税方面 定每年纳粮二千五百石,改变了过去只向中央朝贡的作法军事方面 驻兵播州,要求杨氏派子弟入国子监学习经过明平播之役后,海龙囤成为杨应龙最后据点,坚守百余日失守,播州700多年的土司制度随之结束。明平播之后,决定将杨氏据有之播州改土归流,实行流官统治。

思州、思南宣慰司思州宣慰司今岑巩、玉屏、石阡、凤岗、榕江 思南宣慰司今思南、印江、铜仁、镇远、施秉

思州、思南二宣慰司,与四川、湖广毗连,自元代以来为湖广通往云南的驿道干线上,经济较为发达。明初在此建有镇远、清浪、平溪等卫所,与土司犬牙交错

贵州建省的过程,也是改土归流的过程。思州、思南二宣慰司改土归流,建立思南、铜仁、镇远等八府。安顺、镇宁、永宁三州,都匀、安顺二府。改贵州宣慰司为贵阳府

唐设羁縻州,由土著首领占有其地。宋势力达贵州后,各少数民族统治者献地纳土,请求“内附”。所谓“内附”,即是承认、接受中央朝廷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

两宋与羁縻州的关系比起前代有进一步的发展,封建王朝规定各地的羁縻州都要向中央定期朝贡

贡物:朱砂、石英、名马、水银、犀角、毡、药物、蜜蜡、名酒、铜鼓回赐:玉器、金币、巾服、锦袍等

土司制度,起源于汉、唐时期的羁糜制度,所谓“羁糜”,就是中央王朝对鞭长莫及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首领笼以职官名号,通过他们进行间接治理,表示对王朝的臣属。汉以后,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封建王朝任用少数民族首领治理边疆,施以羁縻,史载很多。羁糜制度不断得到发展。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空前强大,经济文化繁荣,这与它推行对周边少数民族的和缓、怀柔政策,特别注意团结、任用少数民

族首领有关。宋朝建立,依沿唐制设立羁糜州县。土官并拥有自已的武装。这些,呈现了土司制度之雏形。

元朝统一,国家疆土空前扩大。中央王朝对边疆各族地方的治理,感到鞭长莫及,故而沿袭唐、宋的“以夷治夷”之道,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溪洞军民总管府、土州等土司机构,职官参用土人。说明元代土司制度已经在唐、宋羁縻制度基础上确立。明代初,对原来土官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土司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然而,唐代在全国东西南北边疆民族地区普遍推行羁縻制,但后来只有在西南部和南部、西北地区的羁縻州、县发展成为土司制度,而北、东北地区的羁糜州县却没有发展成土司制度。这是由于北方和东北方的民族多从事游牧业,流动性大,民族变化无穷。而南方和西南的壮族和其他民族从事农业,以种植为根本,分布地域相当稳定。稳定的地域和农业经济,仍是羁縻制度能发展到土司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础。土官世领其土,世长其民,土司制度得以延续。

谈贵州的历史,就不能不谈土司。土司制度是中央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进行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地方的土司长官掌握着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等大权。历时1000多年。

土司制度早期对于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做了很大的贡献。早期的土司官很多是从中原派来的。 其次,土司制度独西南贵州等地少数民族的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流等都有深远的影响。土司长官的后代在贵州主要是土家族。他们沿袭的完全是中原文化,一直到清末民初,当地的教育都还是儒家的经典文化,四书五经,同时还参与科举,古代的夜郎是一个荒蛮之地。从中原来的田姓带来中原的先进的文化,生产方式等。这对于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经济的发展是做出很大贡献的。这样汉文化得以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帮助他们摆脱野蛮,走向文明,发展文化。同时中原的先近的生产耕作方式也被带到了贵州,这些从有的家谱可以看出,当时在土司长官的管理下,贵州的很多地方开始成了鱼米之乡。同时还开设水银、朱砂等厂。成为玉米之乡定是先进的耕作技术的。至于开设水银朱砂等厂就更是需要良好先进的化工技术了。由此看出,由中原派来的土司长官对西南的经济文化的同样也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三。早期土司的实行有利于民族间的交流融合。民族间的相互通婚,相互学习生产经验。加强了民族的发展与团结。使少数民族深深地打上了中原文化的烙印。同时还使中原的汉族土司长官1000多年后被少数民族化了。比如田姓原来在陕西是汉人。在长期保卫边疆,发展边疆之后,便打上了土著居民的烙印。变成了今天的土家族。就是汉民被少数民族化了。

以上是土司制度对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民族间的融合等的积极影响。

但后来为何有会进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因为后来的土官与中央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土司与中央政权的矛盾从唐、以后就一直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矛盾就日益尖锐。土司制度就显得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再加上土司到后来对广大统治地区的盘剥,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反抗斗争动摇了土司的统治。在我看了土司跟中央政权的矛盾是因为地方土司官的权力过大。土司掌管着一个地方的人口、经济税收、军权,地盘越夸越大。有的土司拥兵自重,敢

于跟朝廷对抗。这分明是跟封建的中央集权相矛盾的。

这样中央就开始了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至上而下的先改土府,再改土州。这样是为了分而治之,因为那时候的一个州相当与几个县乃至十几个县那么大。这是朝廷决心改土的重要原因。(改土是从明代中叶开始的,到清雍正年间,才大刀阔斧地进行。)改州设县分化权力相互制衡。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这些都是封建王权表面的一些措施,目的是要彻底地消灭土司制度。流官是由朝廷直接任免,派人流官的好处是便于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在设置县的同时,设立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于是在各该省长吏经营下改设村县。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参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

但我们不能对改土归流评价过高,究其实质,这场改革只是封建统治阶级中中央与地方的角力和斗争,并非以人民利益为重,不可过高评价。

终上所述,土司制度的早期还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到后来便朝着相反的方向走去。以至它的灭亡。这也验证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产生、发展、灭亡的历时。土司制度是事物,它当然也摆脱不了这三部曲。虽然它灭亡了,但也有过贡献。我们不要一提改土归流就想到土司制度在阻碍经济社会。我们要求客观全面的看待土司制度的功与过。它的消极与积极作用。了解它的产生背景、历史过程、乃至对当今的社会经济管理都是一件好事。我为的是还历时一个真实。一个真实的土司制度.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篇二: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特点和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贵州来源

贵州一词,与夜郎竹王关系密切,元代,贵州版图逐渐形成,明永乐年间正式建省,贵州全省“皆土司”,在全国很有代表性。前人研究贵州之名的来源有三种说法:伊始唐朝建立的矩州,因水流如矩得名,又因少数民族语转成贵州,元因之得置贵州,二是由贵竹音转成贵州,三是因山得名,“贵山,府北二里,入蜀之道,一名贵人峰,贵州之名以此”。贵以贵山得名。唐为黔中道;宋属夔州路;元属湖广行省;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清改xxx,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地理位置

贵州简称"黔"或"贵", 是一个山川秀丽、气 候宜人、资源富集、民族众多的内陆山区省。贵州地处云贵高原, 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 。全省国土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1.8%。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 海拔在1100米左右。

贵州历史文化背景

xxx因其境内有贵山而得名。夏之前称"赤水"。战国时期为楚国黔中地和夜郎、且兰等地。秦属黔中郡、象郡、巴郡、

蜀郡和夜郎国。汉属荆州,益州。唐分属黔中、剑南、岭南等道,其中黔中道为今xxx大部分区域,故而贵州有"黔"的简称。宋属夔州路,"贵州"名称始见于文献。元代分属四川、湘广、云南三行中书省。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贵州都指挥使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始建贵州行省。清代沿用明制。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和新疆,居全国第三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大公园"。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原生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形成了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交相辉映的丰富旅游资源。

土司制度的建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它是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酋领来实现,封建王朝授封少数民族的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以后,只要他们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了,王朝不过问其内部事务。)的继承和发展。

秦汉之时,除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边郡边县,以区别于内地的郡县外,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一些地区设置了“道”和“属国”二级特殊的地方行政单位。这种“道”和“蜀国”就具有明显的羁縻性。

到了唐代,更是明确设置羁縻府州。所谓羁縻府州,就是在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或基本保持各少数民族原有的统治机构,承认原有的首领的政治地位和直接统治本民族的权力。与此同时,唐王朝政府又对羁縻州有行政领导权、实施法律权、征调兵马权、收取南赋权,表明羁縻府州只是唐中央政府统辖下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唐朝时,社会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总结了历代对少数民族治理的经验,对民族问题极为重视,所封授的羁縻府,州、县土官:一是实行世袭;二是授予少数民族酋领军职;三是对作战有功者和有成绩贡献的土官,朝廷奖励表彰,使民族酋领积极为王朝效力。唐王朝推行的羁縻土官政策,在作用意义上是很大的,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民族地区的统治,建立起我国空前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到了积极巨大的作用。 宋承唐制,为了加强对贵州的统治,在贵州设州、郡、县 ,派朝中官员兼治 对一时难以控制的地方设羁縻州统治 ,继续实行建立羁縻州、县、峒的政策,推其雄长者为首领,不强行汉法治理少数民族,所不同唐者只是将土官调离本土,制订了土官袭法,规定了土官的纳贡义务,显得更

严密一点,这种羁縻府州,更具有鲜明的羁縻性。

元、明时期,土司制度确立,普遍建立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土司成了地方政权,受封者即是朝廷官员又是各族首领。明代土司制度有以下特征:土流分治 , 土职(宣慰 宣抚 安抚 招讨 长官 蛮夷长官) 有文武职之分;以官品分尊卑 ;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紧密 ;承袭有制“应袭之人必先送册上报”;教化为先,作为土司接替的必由之路 ;定赋税进贡之法。并有了四大宣慰司,分别是:贵州宣慰司 (地域范围包括水西和水东)播州宣慰司(播州第二十一代土司杨铿,于1372年归顺朝廷,朱元璋即下诏为播州宣慰使 ,辖地:遵义、桐梓、正安等 ) 思州宣慰司(今岑巩、玉屏、石阡、凤岗、榕江 )思南宣慰司 (今思南、印江、铜仁、镇远、施秉 )。

公元1599年,杨应龙起兵反叛

明调集8个省的24万兵力进剿杨氏,在播州宣慰使司被攻破后,海龙囤(海龙囤是杨氏土司修建于xxx北30公里龙岩山上的巨型军事城堡,修建铁柱关、飞虎关等九关,以巨石垒砌建于悬崖之巅)成为杨应龙最后据点,坚守百余日失守,播州700多年的土司制度随之结束 ,这就是明平播之役。明平播之后,决定将杨氏据有之播州改土归流,实行流官统治。明初,在贵州的统治,不仅完全继承元朝所建的土司制度,而且众建卫所,寓兵于农,以之控制土官和各族

农奴,巩固统治,从而有足够的兵员和粮饷。比如贵州卫(今贵阳) 普定卫(今安顺) 威清卫(今清镇) 乌撒卫(今威宁) ……贵州的这些卫所,卫所的密集程度很高 ;分布在驿道干线上 ;卫所与土司杂处。控制交通要道,造成了建立流官统治的大格局 ;卫所插进土司地区,置土司于严密的监察下 ;改善了交通,为贵州的开发创造了条件 ;增加了开发力量 ;随着卫所而兴起的军屯、民屯、商屯,以卫所为中心向四周扩散,建立许多屯堡,推广中原的先进生产技术 。

清初,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管辖贵州,开始扫除割据势力,建立地方行省建制,并设置“苗疆六厅”。除此之外,统治者发现,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为防止“藩镇割据”,实行“三司并立”,在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建立三套各自独立的机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管军事、行政和司法。公元1413年,贵州建省,贵州成为全国十三个布政使司之一 。

篇三: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 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

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1)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①

② 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22(5)转引自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22(5)

③ 王钟翰 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④ 白耀天 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⑤ 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⑥ 张永国 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转引自 贾霄锋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 2022(12)

⑦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4)

⑧ 杜玉亭 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 转引自贾霄锋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 2022(12) ⑨ 张永国 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 转引自 贾霄锋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 2022

(12)

⑩王钟翰 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则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①于玲认为,土司制度与唐宋时期在同一区域实行的羁縻府州只有某种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渊源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使元明清时期的国家结构和前代相比也有了根本改变。②

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对于土司制度早期有学者持否定的观点,如张增祺提出“土司制度,不但不能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发展,反而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③而大多数学者持较客观、较积极的态度。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其影响具有双重性,即初期、中期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南方社会经济发展、沟通边境与内地、促进各民族文化发展、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以及后期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土司之间及民族之间隔阂等方面的消极作用,而其固有的落后性也使得废除土司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④P748-751龚荫认为,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曾起到过积极有益的作用。国家得到了统一,统治强化,社会秩序安定生产有了大的发展,文化教育逐渐兴起,提高了民族素质。土司制度到了明代中期以后,逐渐走向反面,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⑤于玲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过程正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作一个特殊行政区域逐渐丧失其特殊性的过程,即土司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差距逐渐缩小的过程。换句话说,是土司地区军衔行政体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土司制度“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⑥

第二,关于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这一方面的学术成果丰富,有的学者侧重于对西北土司制度进行研究,如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西北土司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有的学者主要研究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如范同寿《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约翰?E?赫尔曼《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改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22年第1期)。还有的学者从各个具体的区域进行研究。如,李玉成 《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4期)、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甘肃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龚荫《关于明清云南土司制度的几个问题》(《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3期)、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西南民院学报》1993年第1期)、吴永章《明代贵州土司制度》(《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余宏模《试论清朝前期贵州的土司制度》(《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陈泛舟《试论明代对川西北民族地区的政策》(《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张雄、彭英明《湖广土司制度初探》(《江汉论坛》1982年第6期)等。也有学者从区域对比中对土司制度进行研究,如贾霄锋的硕士论文《元明清时期西北与西南土司制度比较研究》。这些论文和专著从各个不同的①张永国 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转引自 贾霄锋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 2022(12)

②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4)

③ 张增祺 关于云南民族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1985(5)转引自 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22(5)

④王钟翰 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⑤ 龚荫 略论土司制度的作用于流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1989(2)转引自 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22(5)

⑥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4)

侧面对各个地区的土司制度的特点、社会历史原因等情况进行论述,分析了土司制度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

第三,土司制度的族别研究。对于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也是学界研究的主题之一。学者们重点对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壮族土司等进行了研究。而对于傣族土司、撒拉族土司、黎族土司等则论述较少。

第四、对改土归流的研究。对于改土归流,有学者认为,“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还有相对的一定的平等和自由,改土归流以后,仅有的这一点儿民族平等和自由也被抢夺过去了”。还有学者认为“改土归流是一种强迫民族同化,不仅具有封建性,而且具有极大的反动性。”①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归宿,标志着土司地区郡县行政体制的最终发展成熟,??土司地区这个特殊行政区域终于演变为大清王朝的一个正常行政区域。”②

除了对改土归流的评价外,学界也对清雍正年间的一次重大的改土归流事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李世瑜提出“雍正改土归流决不能仅仅看作是鄂尔泰的奏疏和胤祯的谕旨所起的作用,应该联系土司制度本身和中央政权是否具备改流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雍正王朝改土归流的功业,实不下于秦始皇之废诸侯而立郡县。”③王钟翰亦对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经过、目的和影响进行了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认为,改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一次大变革,它促进了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改土归流是建立在有利于大民族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剥削的前提下进行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

④迫依然存在。张晓松《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2年第2期)、约翰?E?赫尔曼《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改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22年第1期)、曹相《清朝雍正年间滇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等文章也从各个侧面对改土归流的历史条件、历史原因、简要经过、历史作用和局限性等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二、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在对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笔者有几点浅显的看法: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的渊源。学者们从史实资料、从制度之间的对比中探究土司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笔者认为,土司制度作为封建王朝中央政权的边疆政策的组成部分,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土司制度。从秦汉开始的“道”到唐宋时期的羁縻都是当时中央政权边疆政策的组成部分,它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拱卫中央政权,满足政治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历代王朝对蛮夷地区的承认,以及民族观的不断变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从“道”到羁縻,再到土司,最后改土归流,所反映的正是中央王朝治理边疆地区思想、方式的变化。所以,对土司制度的把握既要看到其对前期的政策的承接,也应该注意制度本身所发生的变化。不能够孤立的看待该制度是发源于唐宋抑或元明,而应当整体的看待。

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从“道”、羁縻发展到土司制度,本身即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可观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客观历史发展状况来看待土司制度。虽然中央王朝①

②转引自 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22(5)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4)

③李世瑜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 北京大学学报 1984(3)转引自 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22(5)

④王钟翰 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在西北也实行土司制度,但西南地区一直是土司制度实行的核心地带。这一现象的出现与从南宋开始,经济重心和政治中心南移有关。随着南方的进一步开发和南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强化对南方管理的要求。同时,在与南迁的汉族及其他民族的接触中,南方各民族亦发生了变化。而此时,羁縻制度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土司制度正是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其次,对制度的评价不能孤立进行,而应当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中。被任命的土司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是实施土司制度区域的部落酋长、政治领袖。另一方面,他又是朝廷命官。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土司阶层逐渐形成了国家认同的观念,虽然他仍是当地的部落酋长,但从此时开始,土司地区已经不再是独立的“邦国”,各级土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央王朝任命的各级地方行政长官了。从这一角度看,土司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同时,土司制度实行后,中原地区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力度加大,汉族地区先进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都加速流入土司地区,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当然,土司制度中包含了大量的旧制度的残余。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的暴力事件;土司不服从朝廷节制;土司对土民的残酷剥夺等都是多有记载。而这些弊端也最终导致了改土归流。

最后,关于改土归流。从明朝开始,中央王朝已经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改土归流。按照全国统一的制度对土司地区进行管理。首先,改变土司地区的政治、军事制度,如政治上出去土司的世袭制,采取设流官、戌兵、建城、编户籍、立保甲的方法。军事上对土司地区实行直接控制。其次,经济上的改变,表现在,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的改变,即改原来的土司所有为科田纳粮;另一方面是对赋税制度的改变。将土司时期的按人头征税改为按田亩征税,征收金钱代替劳役。最后,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的改变。按照汉族的礼仪标准对土司地区的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构建。应当说,改土归流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土司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差距的逐渐缩小,土司地区的行政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结果。改土归流的一系列改变,无论是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还是社会制度都是完全按照汉族地区的整体制度进行的改变。这种改变,一方面,进一步促进了土司地区和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了这些地区的发展,加强了这些地区的国家认同意识,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完全按照汉族地区进行的构建,是否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通过政令方式所进行的改变是否能从根本上被当地的土民所接受,并形成内心的认同?这些都是笔者认为在思考改土归流的后果时所应当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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