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篇一:常营丽景园社区事物听证会制度
常营丽景园社区事物听证会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常营丽景园社区结合实际,根据前期工作调研,初步制订了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社区听证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应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
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
议题的相关情况;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7、听证会会后事顶。社区居委会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篇二:社区听证会议
2022年度青松社区听证会议纪要
篇三:社区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办法
东城社区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社区事务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对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涉及全体居民或大多数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都应列入社区重大事务决策的范围。
(一)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社区投资建设的学校、道路等公益事业的规划、立项、招标、资金筹集、建设承包方案等;
(五)社区集体的土地、荒山、滩涂、海域、果园等资源的租赁、承包、出让、转让等;
(六)急用、大病等居民救济的范围及标准,养老金、最低保障、助学金等社区各类保障、奖励政策的制定;
(七)居民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保险费的筹集、缴纳等重要事项的制定和变更等;
(八)社会救济金的发放方案;
(九)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方案;
(十)社区财会和计生等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方案;
(十一)其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
第三条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重大事务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
(一)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建立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居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联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四条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和受理议案。社区党组织、社区管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本社区三分之一以上党员联名、十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议案由社区党组织统一受理。
(二)“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社区党组织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两委”会议召开时,区党工委要派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研究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向区党工委报告。
(三)召开党员大会。社区党组织将经“两委”联席会议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的议案,向社区党员进行通报,并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对多数党员提出异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要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征求意见。由社区“两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各方面意见。要积极推行社区重大事务民主听证会制度,由社区“两委”召集各方面的代表、包社区干部及相关人员,对社区重大事务进行民主听证,对议题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专业性强或较为复杂的问题,还应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论证、评估。
(五)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对议案进行讨论表决,居委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议案通知居民或居民代表。表决前,由社区“两委”向与会居民或居民代表讲明议案的目的意义、论证依据,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表决通常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若对讨论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进行表决。会议情况要做好记录,经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会议召开时,区党工委要派有关人员参加。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要报区党工委、办事处备案。
(六)公示表决结果。对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经区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后,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至七天。
(七)组织实施。对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社区“两委”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社区党组织书记要对决策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对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主要环节等,要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六条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居委会和全体居民必须执行。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党组织要发挥好领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居民会议有权更改或撤销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认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当之处,建议召开居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应当及时研究并在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讨论。
第八条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未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均为无效,居民有权拒绝,可向社区“两委”提出质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社区重大事务决策档案,由社区档案管理人员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社区居民要求查询档案的,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应给予查询,但必须有三人以上同时在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毁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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