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篇一: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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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贯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对童工与未成年工的要求,明确此方面用工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录用童工并对未成年工作出保护,特制定本文件。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用工管理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未年满16周岁的劳工。
3.2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工。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员招聘时识别童工和未成年工,建立未成年工档案,督促各部门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定期对新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复查,对误用童工采取补救措施。
4.2各用人部门:收集员工年龄、身份虚假或质疑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作出汇报;按本规定及法规要求对未成年工采取保护措施。
5.内容
5.1用工申明: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用工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5.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5.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5.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5.1.4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责任部门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它利益团体。
5.2招聘与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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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公司对负责招聘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证件识别、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以及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等。确保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工,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
5.2.2人力资源部招聘工员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它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招用。身份证件必须为原件。
5.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5.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5.2.5按公平、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5.2.6为避免招聘时疏漏录用童工、防止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每月对新入职员工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当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或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达法定用工年龄的信息时,人力资源部应对员工档案和背景资料再次作出调查。
5.3童工补救措施
公司严厉禁止录用童工,当发现错误录用有童工时,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5.3.1 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于其父母或监护人并签字接收。
5.3.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持,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达到16周岁为止。
5.3.3公司应负责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进行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5.3.4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4未成年工
5.4.1公司对未成年工按法律要求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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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4.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的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有安全健康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
5.4.4按法定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体检。
5.4.5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5公司反对任何供应商、分包商使用童工,并将此项作为对供应商、分包商定期考评依据,如有违反,将其从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取消合作关系,直至其改正并验证合格为至。 6参考文件
6.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6.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表单记录
7.1《未成年工登记表》
篇二:童工管理规定
篇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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