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公开竞争原则,按岗聘用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2.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3.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必须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首次组织聘用应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字〔20xx〕35号)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依照本意见规定参加竞聘上岗。
二、实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6.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7.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济人字〔20xx〕64号)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并符合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8.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岗位工作需要,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特别优秀人员,符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要求的,经民主推荐程序,也可直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9.竞聘上岗应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具体实施时,应成立7人以上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聘任委员会(其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对应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严格竞聘程序,规范运作
10.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单位其他各类岗位的聘用,研究制定并公布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11.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竞聘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聘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2)个人报名;
(3)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条件、参加竞争人员进行公示;
(4)采取答辩、测试、民主测评、量化赋分等方式进行竞争;
(5)专家委员会(或聘任委员会)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在推荐人选中集体研究确定岗位拟聘人员;
(6)对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12.事业单位规模孝人员少的,主管部门可按照上述基本程序,统筹组织竞聘上岗。
四、根据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聘用期限
13.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实行聘期管理。应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具体聘期,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14.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至5年,其中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时间一般应满一个聘期。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聘期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
15.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12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
五、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
16.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17.事业单位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前,应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竞聘上岗工作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竞聘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聘用结果报人事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18.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监督,按要求及时对岗位聘用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19.区属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认真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实施工作。
20.严肃竞聘上岗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
2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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