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管理制度
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2、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4、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5、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6、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7、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二.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1、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6)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7)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事实与理由。
(3)投诉人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3、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律师姓名;
(2)投诉事实与理由;
(3)投诉人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4、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三.收案收费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2、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3、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4、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5、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四.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1、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2、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3、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等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4、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5、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6、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7、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8、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9、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五、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行政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
2、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3、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4、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5、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6、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六、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1、成立业务学习小组,设组长一人,定期参加组织学习;
2、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3、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
4、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内容讲解,也在参与网上授课学习;
5、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内容并作记录;
6、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内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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