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文明、整洁、宁静、安全”的人才培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内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是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贯彻学校文化理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学生解决住宿中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寝室内的一个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对于住宿设施提出维修申请。
(三)普通宿舍与公寓之间申请调换。
第六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入住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由学校统一配置。床上用品由学校统一购置,归本人所有,费用由学生入校时一次性交清。学生住宿费按年缴纳,每学年报到时一次性交清。未缴纳住宿费不予安排住宿。
第八条 学生入住须知
(一)学生应按所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不得随意挪动室内床、柜等;个人物品要整齐摆放。
(二)寒暑假期间住校,学生必须事先向所属学院申请并签订留校住宿安全协议,由学院将留校住宿名单统一报送至宿舍管理中心审批及相关部门审批,到财务部缴纳寒暑假留校留宿费用。宿舍管理中心凭交费收据统一安排留校学生住宿。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要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三)毕业或者休学、退学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2日内离开宿舍。除名的学生,应于除名通知下发2日内离开宿舍。
(四)学生入住当天要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及时到宿管老师处登记,以便及时处理,并可向宿管老师索取设施不完善证明;如未报告登记,则视为齐全完好处理。
(五)住宿学生应自己保管好房门钥匙,宿管老师不负责给学生开门;学生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如房间门锁损坏应及时上报宿管老师,由总务部统一更换门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此条者,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六)学生在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主动配合宿舍管理老师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保证设施完好。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住宿纪律。要按时归宿、洗漱、熄灯、就寝和起床,按要求认真上晚自习。
第十条 宿舍楼开、关大门时间 :开门时间6:00,关门时间22:30。
第四章 宿舍内务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卫生包括学生个人卫生、学生宿舍室内卫生和公共卫生三个部分。学生宿舍卫生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检查、评比学生宿舍卫生的标准与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要求
(一)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积极锻炼身体。
(二)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床单、枕巾。
(三)个人生活用品、物品按规定摆放有序,整齐合理。
第十三条 宿舍值日生的职责
(一)宿舍内卫生由该宿舍全体人员共同负责,实行轮流值日制度(室内人员每人值日一周或每日安排一人值日)。
(二)按宿舍卫生基本要求和学生室内物品摆放标准打扫整理房间。
(三)督促本宿舍同学整理个人卫生,按规定摆放物品。
(四)完成本宿舍规定的其它项值日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卫生要求
(一)门窗: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破损,无糊纸及张贴物。
(二)地面:地面整洁无痰迹、积水、污迹、烟蒂、果壳、废物等。
(三)墙壁:墙壁整洁无涂画,无张贴字画及乱贴装饰物品。
(四)床:床上被子叠放整齐,床单干净平整。
(五)桌子:桌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六)空气:室内空气清新。
(七)宿舍仪容:宿舍面貌应文明、整洁、高雅,室内物品摆放得当、合理,无乱拉绳索、电线,乱晾挂衣物及其它破坏整体形象的物品,不用违禁物品。
第十五条 宿舍室内物品的摆放标准
(一)床及被子:床上被子应叠成豆腐块状,一律放于床头靠窗位,枕头、枕巾放于其上,床单平整,床上不放其他物品。
(二)床下:在床下每人至多只能摆放三双日常用鞋(其它鞋收于纸盒内),且摆放整齐。床下其他物品应盛入纸箱内靠墙整齐摆放。
(三)桌面:桌面无闲杂多余物品,且摆放整齐,凳子放于桌下。
(四)墙壁:墙壁无张贴图画,无乱挂衣物(除西服及西服大衣)。
(五)箱子、脸盆、箱子应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六)书籍:书籍应在书架内摆放整齐。
第十六条 宿舍公共卫生的要求:
(一)不在楼道泼水、吐痰、堆放杂物和垃圾。
(二)不在楼道房间内摆放自行车。
(三)不在宿舍内做饭,使用电热器。
(四)不向窗外倒水扔东西。
(五)保持厕所、水房清洁,不在水池内倒饭菜,剩饭菜倒于垃圾桶内,大小便入池,并做到便后放水冲洗。
(六)保持墙壁干净,不乱涂乱画、乱张贴启事。
(七)不准楼道内打、踢一切球类。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卫生由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联查。
第五章 关于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为保障学生自身安全,进一步抓好安全工作,针对夜不归宿的学生,制定如下程序及办法:
第十八条 宿管老师必须坚持每天的查寝制度,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第十九条 查出夜不归宿的学生,当天必须执行如下处理程序:
(一)要与同宿舍(同班级)的学生沟通核实。
(二)与班主任沟通核实。
(三)班主任需通过电话联系学生本人或家长。
(四)对夜不归宿者,班主任需认真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报学院领导。
(五)如确属夜不归宿者,由学生工作部对照《夜不归宿学生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夜不归宿的处分规定(以学期为单位):
(一)夜不归宿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夜不归宿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三)夜不归宿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四)夜不归宿四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请家长来校面谈。
(五)夜不归宿五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请家长来校,写下保证。
(六)夜不归宿六次者,勒令退学。
第六章 学生宿舍私接电线和使用违规电器的处理
为落实关于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同学们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宿舍安全检查小组,小组成员为学生工作部宿舍管理中心主管和校办保卫处主管。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学生宿舍私接电线和违规使用电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组织专门的学生安全教育会议,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防火安全、生活安全等涉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同时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载体,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文字、图片宣传,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做好检察监督工作,认真排除安全隐患。
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及大型活动申报制度等。同时对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因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等违规用电情况,引发的火灾或触电事故。
(三)抓好安全整改工作。
对各种违反校纪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积极整改;对涉及这些行为的学生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宿舍安全检查要求:
1.检查是否有违章使用违规电器、私拉电线等现象;
2.检查是否有电线老化、线头裸露、化学用品渗漏等情况;
3.检查宿舍内是否有过多杂物堆放。
(五)违规处罚
1.对初次违反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对再次和多次违反规定者,除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物品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视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的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学生宿舍公物的管理
宿舍公共财物是保障校内住宿学生生活质量的重要设施,全体校内住宿学生及其他人员都应爱护宿舍的公共财物,保障学生的正常宿舍生活需要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宿舍公共财物名单明细:
学生宿舍公共财物是指学生宿舍楼及周围的一切财产,包括门、窗、玻璃、照明设施、床架、床板、桌、椅、橱、防盗网、安全护栏、花草树木等。
第二十四条 宿舍公共财物赔偿及损害公物行为的管理:
(一)破坏公物行为包括破坏或丢失上述公共财物、破坏或玷污墙体和天花板、破坏地板等行为。
(二)破坏公物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无法落实到个人,则由被破坏物品所属宿舍或楼层的全体同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凡破坏门、窗、玻璃、照明设施、地板、墙体、天花板、花草树木等财产者,责任人一律按学校核定价格赔偿损失。
(四)若丢失桌、椅、床架、床板、花盆、纸篓等可移动性财产,责任人一律按照学校核定价格赔偿损失。
(五)凡属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六)凡属第二次破坏公物者,除按学校核定价格赔偿损失外,还将被视情节轻重给予校内警告以上的处分。
(七)凡属第三次破坏公物者,除按学校核定价格赔偿损失外,还将被取消住宿资格。
(八)外宿生破坏学生宿舍公共财物者,除按学校核定价格赔偿损失外,还将依其情节按有关校纪校规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宿舍公共财物监督及管理
(一)各寝室家具等财物的配置标准是:每人配给床铺、自习桌、方凳、衣柜等,其他财物按宿舍条件配给。
寝室内的各种设施实行寝室长负责制,住宿者共同管理。
(二)室内家具及公共财物若有损坏,学生应向宿管部门办理报修登记手续,并主动配合维修人员修缮,维修完毕后报修人员应在报修单上签字,公共场所维修由各楼宿管老师负责申报。
(三)公共财产及室内家具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应按家具设备现价进行赔偿,找不到责任者,由全室人员分摊赔偿金额。
(四)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寝室前或搬出寝室前(含毕业生离校时),均需履行签收交还手续,由宿管部门验收签字,交还时如发现短缺损坏,照价赔偿。未经宿管部门验收签字,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号住宿。
第二十八条 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00开门,22:30关门,23:00点熄灯。学生22:30以后进入宿舍楼属晚归,应出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二次以上晚归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父母亲属);上课期间,宿舍内不得逗留外来人员(包括父母亲属);严禁留宿异性,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对于陌生人进入宿舍要立即查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不得把贵重物品散放在床上。不急用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人离开宿舍要锁门,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换门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严禁在宿舍进行赌博、酗酒、打麻将、打架斗殴等其他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非指定地点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严禁在宿舍内搞封建迷信活动、校园内经商或者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进入异性宿舍(执行公务除外),对于擅闯异性宿舍者,给予纪律处分。对顶撞、辱骂、殴打以及妨碍执行公务者或者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三十四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三十五条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
第三十六条 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加热器(含500瓦以上电器)、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等,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
第三十七条 不准在走廊大厅内打踢一切球类。
第三十八条 宿舍楼内禁止外来人员和学生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搓麻将,玩扑克。
第三十九条 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
第四十条 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四十一条 禁止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四十二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校,须由宿管老师开具出门条,持出门条及本人有效证件,经校门口值班人员查验并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四条 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带入会客室。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和赔偿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有肇事者送交司法机关,按规定承担相应刑事或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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