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辖区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xxx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㈠临震应急
临震应急是指本辖区在区政府对本辖区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作出的反应。
㈡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已普遍感觉到,但尚未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和大型水库等重要场地或设施附近的地震异常,以及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本预案也按有感地震对待。
㈢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5.0≤M≤6.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一般破坏性地震对待。
㈣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200至10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上年度全市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发生6.0<M<7.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严重破坏性地震对待。
㈤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全市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发生M≥7.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对待。
二、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㈠办事处成立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根据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4、其他事宜。
㈡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办事处党政办主任和城管科科长分别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此外,当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办公室担负起辖区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现场统一指挥和调度,办公室(地震现场指挥部)下设十个专业组:
1、综合组:由党政办负责,担负与区政府保持联系、协调各专业组工作职责,负责办公室的情况传递、宣传报道和车辆的调配等保障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
2、震情组:由城管科负责,与区地震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密切联系,负责震后异常收集,随时向指挥部传递震情变化和地震发展趋势,协助震情调查。
3、财务组:由经发科牵头,组织社建科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统一安排解决抗震指挥部及所属办事机构的办公经费,办公地点设在经发科。
4、灾民安置组:由社建科牵头,会同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剂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办公地点设在社建科。
5、外事工作组:由政工科牵头,组织卫生科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外国人、台胞、华侨及三资企业中涉外人员的安全转移、生活安置和资产保护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政工科。
6、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科牵头,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救治、转移伤员,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及时检查、监督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的卫生状况。办公地点设在卫生科。
7、治安消防组:由综治办牵头,协调与派出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中队、区治安保卫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以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办公地点设在综治办。
8、设施抢修组:由城管科牵头,组织城管中队、环卫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对因地震造成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交通枢纽、水、电、通讯线路等,能抢修的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抢修或超出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早进行抢修,以保持生命线工程的畅通。
9、抢险救灾组:由武装部牵头,城管科配合。主要任务是组织辖区内基干民兵队伍,根据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赶赴灾区现场,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城管科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起重车辆及机械等抢险工具。办公地点设在武装部。
10、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城管科牵头,保持与四方区环保局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主要任务是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毒品(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办公地点设在城管科。
三、应急通讯保障
由党政办负责,在地震应急时保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政府及与各专业组之间的通讯畅通。
四、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武装部及辖区民兵连是组成抢险救灾人员的基本力量。抢险资金由财政所负责与区财政局协调,抢险物资由卫生科与区卫生局协调,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紧急协助救援,如食品、棉被、卫生包等。
五、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城管科负责协调应急及救助装备,如起重车辆、千斤顶、橇棍、钻、锯、镐、锨救援工具,协调准备应急及救助运输车辆及应急照明等其他应急器材。
六、灾害评估准备
城管科负责灾害评估基础材料的准备,城管科、经发科联合进行灾害评估。
七、应急行动方案
㈠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的临震应急
1、街道办事处的临震应急行动
⑴成立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⑵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始运转,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⑶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
2、有关部门的临震应急行动
⑴城管科负责收集传递震情变化,做好震灾快速评估的准备;
⑵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城管科负责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⑶城管科、经发科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⑷综治办要加强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大型企业(商场)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⑸宣教科要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⑹经发科、社建科、卫生科、城管科等有关部门按既定分工做好救灾准备。
㈡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
1、震后,办事处要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辖区力量尽早开展自救工作。
2、震后,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辖区公职人员都要迅速赶赴工作岗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因故不能赶赴单位的要就近、就地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预案为了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下面是爱学范文的小编整理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容,更多内容请关注爱学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重大地震灾害
6.2.1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
1.1为及时、有效而迅速地处理地震灾害对电力生产造成的影响,降低因地震灾害对电网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减轻因地震灾害对我公司可能造成的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制定《锦州热电公司地震应急预案》。
1.2本预案以“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为原则,结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内容和有关实施细则进行制定。
1.3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地区发生地震的危急事件时使用。
1.4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应修定一次。
2概况
2.1地震灾害是指因地震对发电厂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对发电厂厂房、发电设备等造成损坏,影响发电设备正常出力。
2.2锦州热电公司现有装机容量为2×300MW,隶属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厂址位于城市东偏北部的大齐屯、郑家屯、小齐屯之间区域。整个厂区占地488312M2,(其中厂区307333M2,生活区140000M2)全厂职工人数约182人。生活区位于厂区东南角,西侧是变电站,东侧是山。生活区建有食堂、车库等,均按照规范要求的7度烈度进行设防。
锦州属华北地震区,处于相对宁静的地质环境,断裂构造不太复杂,比较稳定。但邻近地区均有强震带通过,对锦州均有影响。
锦州地区历史上无强震记录,现代地震活动表明,发生的破坏性地震对厂址所在区的烈度影响不大于6度。
址位于地质构造相对较稳定的地块,厂址及附近无全新活动断裂通过。距离厂对较近的'双羊店─杏山断裂,其距离厂址大于5km。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断裂对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根据现场调查,厂址区无泥石流、滑坡、崩塌、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厂址均处于较稳定地段。
本单位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做好保人身安全、保厂用电、防止发生全厂停电事故,对本地区的抗震救灾、电网安全运行和保社会稳定均有着重大意义。
2.3我厂电气主系统电压等级为220kV,接线方式为双母线。
锦州热电厂电气主接线正常方式分析1:若发生热南一、二线双回线同时掉闸,则机组掉闸,220kV系统全部停运,从而发生全厂停电事故。10KV开闭站、柴油机电源可以作为我厂事故状态下备用电源。
3应急预案内容
3.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1组织机构
3.1.1.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3.1.1.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常务副组长:
成员:
3.1.1.3应急事件办公室
主任:
成员:
3.1.1.4应急小组
网控运行应急组:
单元运行应急组:
一单元:
二单元:
三、四单元:
发电设备抢修应急组:
工程抢险应急组:
物资保障组:
后勤、医疗保障组:
消防保安组:
安全保障组:
通讯保障组:
3.1.1.5应急通讯
日常管理办公室电话:
安监部部长:副部长:
火警:
医院院长:副院长:
医院门诊:
厂总机:
厂部值班:
3.1.2职责
3.1.2.1应急救援指挥部
(1)在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情况立即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全厂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如果出现设备损坏、全厂停电等情况,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送电和将机组并网运行。
(2)负责向中国大唐发电集团公司报告本厂的受灾情况和灾后人员救治及设备修复情况。负责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联系,接受市里统一调度。
(3)负责灾害发生后,对厂区、生活区灾情调查;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厂房受损情况、设备受损情况。(生活区和生产在一起的)。
(4)组织和提供事故恢复所需要的备品备件。组织事故恢复所必需的挖掘、运输车辆。组织实施灾后恢复所必须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5)完成灾后(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和处理经过)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3.1.2.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事件时的生产指挥,协调各应急小组行动,组织救援工作。
3.1.2.4应急事件办公室负责对生产建(构)筑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当灾害发生后,参加抢险工作。
3.1.2.5运行应急组
负责运行设备的监视、隔离、紧急避险操作和震后检查、启动恢复工作;负责汇报运行工作人员的安全状况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1.2.6发电设备抢修应急组
负责组织震后生产设备的抢修工作。
3.1.2.7工程抢险应急组
负责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震后房屋建筑设施的维修,照明、水源等生命线恢复工作,为人员搜救、治疗创造条件;负责震后建、构筑物的修复方案的技术审定和实施。负责组织震后废墟清理、人员搜寻和安置等工作。
3.1.2.8物资保障组
负责救生抢险物资、生活保障和生产应急物资的贮备、应急调配和补充。
3.1.2.9后勤、医疗保障组
负责震后全厂职工安置、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各种急救、运输车辆的保障。负责震时人员的医疗救护及疫病防治工作。
3.1.2.10消防保安组
负责震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保护、安置和震后火灾、危险品泄露等事故处理。
3.1.2.11安全保障组
负责震后全厂保卫、秩序维护和抢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赈灾的情况。
3.1.2.12通讯保障组
负责震后通讯系统抢险、恢复工作,确保调度电话和蜂窝电话畅通,贮备对讲机,保障指挥系统畅通。
3.2危急事件的预防
3.2.1日常管理应排查危房,新建建(构)筑物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3.2.2保持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络。
3.2.3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3.2.4主、联变周围不得有高空坠落物。
3.3应急预案的启动
3.3.1灾情发生后,指挥部宣布应急预案启动。各就各位,组织灾后的应急处理。
3.3.2各应急组要确定灾后处理的重点和中心,应以救人和尽快恢复供电为重点。
3.3.3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要群策群力,要顾全大局,针对受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人为原因扩大灾情。
3.3.4在灾情发生后,立即判明受灾情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厂房受损情况、设备受损情况),在通信手段有保障的前提下,值长多与调度联系,汇报受灾情况和人员、设备损失情况,请求调度援助。
3.4危急事件的应对
3.4.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应急小组迅速在地道桥南侧广场搭建临时抗震棚作为指挥部,厂应急事件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达指挥部所在地点,并立即着手组织生产自救。
3.4.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应急小组迅速在文化广场、运动场等空旷地带搭建临时抗震棚,作为人员安置地点,防止余震对人员的伤害。
3.4.3通信联系电话按本厂下发的电话号码簿执行。在灾情发生后,通信应急小组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确保通信畅通。
3.4.4地震灾害发生后,医疗急救应急组应迅速赶赴生产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迅速将受伤人员转至抗震棚内临时医院进行治疗。
3.4.5地震中,发电设备受损后,运行值班人员应迅速隔离故障点和受损设备,尽快恢复正常设备,发电设备抢修应急组应迅速组织人力抢修受损设备,以便尽快恢复故障设备。
3.4.6如果由于受伤原因,运行值班人员严重不足,则应妥善安排好值班人员,必要时安排以前曾在运行岗位工作过的其他人员进行运行值班工作,以保证运行值班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发电设备的连续运行。
3.4.7在地震中,如果厂用电失去,则联系区调向厂内送电,恢复厂用电。
3.4.8当生命线工程受到震害时,各应急小组应紧急组织抢修,保证通信畅通,尽量保证供生活用电、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3.4.9当有次生灾害发生时,消防救援组应首先紧急组织进行救援行动,尽最大可能减少连锁灾害。有效控制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展。
3.4.10安全保障组根据指挥部下达命令,加强现有岗位治安值勤工作,并及时派出人员加强重要部门保卫工作:如财务、物资、生活水源和抢救现场等,防止混乱事件发生。
3.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3.5.1各单位生产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情况下要坚守本职岗位,尽量保证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3.5.2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3.5.3居委会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商品供应和食品供应。
3.5.4保安应急小组要布置安排好人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消防应急小组要随时准备进行救险工作。
3.5.5根据灾后恢复情况,由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理情况的终止,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状态。
3.5.6医疗急救应急组做好厂区、生活区的消毒、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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