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媒咨询发布了《2018-2019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xx年,网易考拉以27.1%的市场份额占据榜首,天猫国际和海囤全球分别以24.0%以及13.2%的市场份额紧随其后。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网易考拉凭借自营直采模式,成功打造了自营正品口碑,赢得消费者信赖。
报告指出,包括《电商法》、跨境新政在内的一系列跨境利好政策,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将推动中国跨境电商持续增长。20xx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9.1万亿元,预计20xx年将达到10.8万亿。
跨境消费行为
近五成用户表示,月均跨境进口商品花费超过千元;另有超过五成用户表示,平均每月都会至少购买一次跨境进口商品。
海淘用户最关注性价比,质量因素的关注度显著提升。数据显示,20xx年,30.7%海淘用户因海外商品质量好而选择海淘,比2018上半年增长了7.8%,质量越来越受到海淘用户重视。
20xx年,最受中国海淘用户青睐的五个海外商品产地分别是日本、美国、韩国、法国、澳大利亚。2018上半年则是日本、美国、韩国、法国、德国。日美韩商品持续受到用户欢迎。
洗护用品、美容彩妆和营养保健类商品成为20xx年最受海淘用户欢迎的商品,与2018上半年保持一致。此外,服饰箱包占比较上半年增长了6.4%。
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趋势解读:
跨境电商仍处于红利期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20xx年以来,跨境电商行业迎来政策性利好,电商法及系列跨境电商新政的出台将规范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此外,提高个人跨境电商消费限额、新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为跨境电商行业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购买力不断提升,跨境电商市场内需庞大,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化发展
伴随着跨境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假货、维权困难、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等乱象不断滋生。电商法及系列跨境电商新政的出台对商品安全、税收、物流、售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改变原有跨境电商平台良莠不齐、行业野蛮生长的状况,使企业有章可循、规范发展,推动市场有序竞争。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购买,推动行业发展。
平台开启全渠道模式
网易考拉、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纷纷开设线下体验店,将渠道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开启“线上+线下”全渠道模式。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这种模式能够将线上产品信息与线下用户体验相结合,拉近与用户之间的距离,提高用户互动频率,促进用户购买,并提升品牌知名度。
上下游供应链逐渐完善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20xx年以来,多个跨境电商平台加强与国外品牌的合作,并在进博会签订大额采购订单,加强对其上游供应链的整合与管理。与此同时,跨境电商企业不断强化物流仓储等配套服务,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与仓储成本。跨境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逐渐由原来的销售竞争向供应链竞争转变。
商品品质成关注重点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中国海淘用户愈发重视商品品质,正品保障度成为跨境电商企业赢得客户和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各大跨境电商平台均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正品把控,尤其是溯源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能够加强对商品质量的把控,提升用户信任度。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助力跨境电商发展
跨境电商企业不断加强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方面的研发和应用,智能机器人分拣中心、自动化智能物流仓库、人工智能客服、基于大数据的精准消费者洞察等先进技术将会降低企业的人工服务成本,持续助力跨境电商行业发展。
2018-20202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分析在20xx年的“6·18”电商大促活动中,跨境电商风头不减。时隔不久,7月初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出利好政策,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提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消费升级动力强劲,技术创新不断赋能……诸多支撑下跨境电商如何提质增效,在不久前进行的“6·18”电商大促中,天猫国际海外品牌整体成交同比增长197%,870多个首次参加“6·18”促销活动的海外新品牌,成交最高超日销100倍。
资本市场也看好这一领域,仅今年6月,海豚家、纵腾集团等5家跨境电商企业就获得了总计超过3.28亿美元的融资。飞速增长的跨境电商不但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还在不断释放市场消费潜力。
“无票免税”政策的落实,会议提出,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无票免税”,是指出口企业只要登记相应的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进货信息,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由于跨境电商企业通常向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用于出口,有时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一政策的落实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无疑是非常大的利好。
20xx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已达2.7万亿元。并呈现逐年快速增长态势。20xx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突破5万亿元。到了20xx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长至7.6万亿元,同比增长20.63%。截止至20xx年底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超9万亿元,达到9.1万亿元,同比增长19.5%。预测20xx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并预测在20xx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增长至12.7万亿元,同比增长17.9%。
2013-20xx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及增速预测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0xx年包括B2B、B2C、C2C和O2O等模式在内的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1.9万亿元,同比增长26.7%。截至20xx年年底,我国经常进行跨境网购的用户达8850万人,同比增长34%。两项数据都保持着高速增长。
2012-20xx年中国跨境网购用户规模及增速
一、进口方面情况
在进口方面,跨境电商平台的“江湖格局”也在不断形成,从天猫国际、网易考拉这样规模大、人气旺、实力强的头部平台,到洋码头、小红书这样的“准一线平台”,以及蜜芽、贝贝、宝宝树等专注于母婴类产品的垂直平台,随着资本不断加码进口跨境电商领域,跨境进口平台也在不断成熟,推动更多海外优质品牌通过跨境电商的渠道进入中国市场。消费升级是进口跨境电商快速增长的最大动力。
2012-20xx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口交易规模及增速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二、出口方面情况
目前,无论是在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还是在新兴市场,网购都在覆盖更广的人群,尤其是新兴市场的网购用户对中国制造青睐有加。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东风”为中国跨境电商卖家提供了快速布局沿线国家市场的机会,出口跨境电商市场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窗口期。
受政策扶持、市场环境改善等诸多利好因素影响,中国跨境出口电商保持持续扩张态势。据调查数据显示,20xx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7.1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2.7%。尽管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不断下滑,但仍明显快于中国电商行业8.5%的规模增速。
2013-20xx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及增速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从出口跨境电商出口国家分布来看,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依然是中国出口电商的主要目的地,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较为成熟的网络购物环境。而近年来,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市场蓬勃发展,也吸引了大量中国电商企业及卖家的纷纷布局。新兴市场有着广阔的电商发展基础,电商发展潜力巨大,是下一波市场蓝海所在,是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发展重要增长点。
2018-20202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分析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高度正相关,二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且互为因果关系。从长期来看,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相互正向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相互抑制关系,且跨境电商对跨境物流的长期依赖性要强于跨境物流对跨境电商的依赖。[2]
从短期来看,跨境电商主要受自身因素影响,而跨境物流则受跨境电商影响较大,跨境物流与跨境电商关系也主要表现为同向变动,且跨境物流的增长在短期内对跨境电商增长并没有明显的反向抑制作用。[2]
总的来说,我国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在2008~20xx年间初步呈现良好协同关系,但协同关系显著性水平相对较低,二者协同发展的条件和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改善。[2]
影响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协同的因素有协同环境、协同机制、协同关系、协同能力、协同意愿、个体特征、协同预期等[3]。
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发展过程存在诸多不协同,主要表现在能力协同缺乏、利益互信协同机制缺乏、跨境物流网络系统协同缺乏、跨境电商与逆向物流协同缺乏以及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协同缺乏等诸多方面。可从健全政府支撑服务体系、完善利益互信协同机制、优化跨境电商与逆向物流协同、推动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协同以及促成各子系统、多方主体协同等多方面推动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协同。[4]
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5]
(一)全球性(Global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5]
(二)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5]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20xx年为止eBay已经拥有3000万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50亿美元。但是eBay的大多数用户都没有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告他们的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税现象,因为他们知道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没有办法识别他们。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5]
(四)即时性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5]
(五)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5]
(六)快速演进(Rapidly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5]
跨境电子商务的意义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5]
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20xx年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5]
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20xx年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xx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5]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起步晚增速快
20xx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总体规模超过100亿美元,虽仅占20xx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速超过100%。20xx年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增至2.03亿户,若以20xx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来计算,则20xx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达2369万户,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上分析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实际增长额应远高于上述测算额。
2.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将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
Capgemini(凯捷咨询公司)、RBS(苏格兰皇家银行)和Efma(欧洲金融市场协会)联合发布的《20xx年全球支付报告》显示,20xx年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是20xx年交易金额的近两倍。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空间及潜藏的盈利空间已引起国内涉外经济主体的关注。据有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自20xx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及支付传统细分领域的占比不断缩小,20xx年网上支付在航空、电信等领域的总占比由20xx年的72.9%下降为67.2%,经测算到20xx年这一比例将下降到为48%。同时,随着2010-20xx年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在教育、公共事业缴费和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应用上的积极布局,电子商务的国内支付领域格局将逐渐趋于稳定。面对激烈的细分市场竞争和海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进入,跨境市场无疑是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
3.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从20xx年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5]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管理缺陷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如果管理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的管理缺陷主要在以下方面:
1.政策缺陷
(1)电子商务交易归属管理问题
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分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娱乐产品等),国际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
(2)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辐射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数据平台。一旦交易主体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出现违规经营、信用危机、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便会引发客户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参与主体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极其重要与迫切。
(3)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
首先,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份外汇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其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其次,支付机构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又不同于金融机构。如何对此类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局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制度上规范操作。[5]
2.操作瓶颈
(1)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直接导致外汇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为境内外异常资金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办理收支提供了途径。
(2)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
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台完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代理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依前所述较难实施;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支付机构,可以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外汇监管难度。
(3)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缺失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国内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或资本项目范畴(按贸易信贷管理);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报送;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5]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构建建议
1.管理政策层面
(1)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结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现状,建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遵循先经常性项目后资本性项目,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再至虚拟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逐步推进。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应遵循先开放境内机构,慎重开放境外机构的管理原则,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暂时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动,做好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主体(除个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业务监督等方面参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给予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外汇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支付机构部份代位监管职能,并建立银行与支付机构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监管格局。
(3)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
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5]
2.业务操作层面
(1)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结合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时,外汇局应依据已公布的机构考核分类结果,有区别的开放跨境电子商务范畴。电子支付机构在为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先查询机构所属类别,再提供相应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三是将支付机构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2)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
建议要求开办电子商务贸易的境内机构无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外汇收支数据需标注特殊标识,便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收支数据开展统计与监测。同时,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向电子支付机构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机构采取先购结汇再由补录结售汇信息的模式。外汇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的统计、监测、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3)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4)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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