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二章会议的内容
第三条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临时举行党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及重大部署和重要措施,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研究决定党的基层组织(总支、直属支部)建设的重大问题,审批预备党员及其转正。
3.听取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决定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决算原则、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学校教学、科研、开发、后勤、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大原则问题。研究决定其他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提出向上级推荐的校级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处长助理、副处级、正处级干部的任免。审定科级干部的备案。研究决定处长助理以上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的重要问题。
7.讨论和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的重大问题。
8.审定向市教育工委及其以上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党内先进集体和先进(优秀)个人人选。
9.审定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或调出。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由党委办公室向党委委员收集会议议题,党委委员填写《党委会会议议题征集表》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送党委书记(或党委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定,确定议题,排出议程,并在会前向党委委员印发《党委会会议议题通知单》。未列入党委会的议题,党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紧急议题,必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五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作出决定。
第六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党委会秘书负责党委会记录工作。
第四章议题的审议或决定
第九条党委会研究和讨论问题,应先由议题提出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汇报的相关材料应在会前送会议主持人,必要时还应提前送党委委员或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条会议发言应紧紧围绕有关议题进行,做到简短明了,提高会议效率。会议期间不会客,不办理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会议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表示等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须经实到会一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和形成。对党委会集体研究已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切实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若对某一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作出决议(但应作出“暂不作决议”的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统一思想后再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会议审议副处级(含处长助理)及其以上干部考察、任免、奖惩等事项时,若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会议研究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章决议或决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会议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应于会议结束的次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党委会议决议通知书》,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签后,送发有关部门和人员,并与党委会记录一并存档。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议),分管该项工作的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决定(议)的执行情况,党委办公室协助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每次党委会召开前,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党委会汇报上次会议决定(议)的执行情况。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会1/2以上的党委委员同意,可以提交党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2为进一步提高学院规范管理、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一)拟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部、处室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处理按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的其他事项。
二、参加人员
院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题确定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按议题申报要求提交材料,院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四、会议召开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形成决议
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六、落实和督办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视需要向院长报告。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xx年4月19日起施行。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3近日,市教育局印发了《xxx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xxx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全文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行政工作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落实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全局工作全面负责。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长办公会议议事。
二、会议制度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时,局长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
第四条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局长、副局长等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特殊议题请局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一至两周召开一次,依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时间由局长确定,遇有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已确定的参会人员不得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个人重要利害关系内容的会议,当事人及其主要亲属应当回避。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须严格落实保密制度规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重大事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并形成《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起草,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每次会议均作规范、详细的记录,连同会议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中,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紧急公务需办公会成员处理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由指定工作人员予以联系。
三、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局长办公会对市教育局的经常性、阶段性、行政性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具体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国务院、教育部、教育厅,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确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任务及其他教育行政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确定教育局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方案、人员定编定岗方案、重大奖励机制方案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五)研究解决学校和师生权益重要问题,研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六)研究附加预算、基本建设项目初步安排方案,审议附加预算执行情况。
(七)研究全局性行政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八)研究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教育局的重要协商事项。
(九)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提出,局长同意后确定。局长可以直接提出并确定会议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须由汇报处室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将议题有关材料提前送交局办公室;由主管局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需提出倾向性意见,转交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的有关问题,按业务关系先提交相关处室,再由相关处室按程序提出;无业务主管业务处室的,直接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按程序提出。
第十四条涉及几个处室工作的议题,由牵头处室负责会同相关处室在会前充分沟通协商,向主管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交局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如在协商中有较大分歧,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拟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拟订会议方案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审定。汇报人要做好充分准备,所提交会议讨论审定的意见与方案,必须做到情况明了、依据准确、可行性强;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或提出明确意见与解决办法,同时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事先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须附有说明材料或论证材料。此类材料和拟讨论的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均须打印成文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办公会召开前送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同议题有关的材料和拟讨论的文件等呈送参加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提前审阅。
第十七条如遇一些重大问题和关系全局的事项,要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局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会议议题的准备情况,并对以下情况严格把关:
(一)职能处室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有无明确意见和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所提处理意见和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局现行的规定、规章有无抵触和矛盾;
(三)是否与相关处室作过沟通,有关议题是否已进行咨询论证;
(四)处室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是否向会议主持人作过汇报。
第十九条会议召开时间一经确定,局办公室要提前通知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会议的处室及单位负责人等。
第二十条召开有准备的会议,对准备不充分和久议不决的问题,主持人可中止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不予研究;已确定上会的议题,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局长办公会的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完整,记录稿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及时立卷归档。会议所用书面材料与会议记录共同归档备查,遇有研究重大议题需要音像记录的,音像资料与会议记录共同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凡提请会议研究审定的议题,首先由牵头处室(单位)或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要求汇报详尽、意见具体、态度明确、讨论深入。一般情况下,局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可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适时地做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议题审议过程中畅所欲言,明确表明意见。会议主持人既要引导参会人员充分讨论,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又要注重集思广益,善于做出决断。列席会议人员在相关议题讨论后,即可退席。
五、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处室及单位贯彻落实。在应参会人员缺席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专人负责通知缺席人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长汇报。
第二十五条局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各有关处室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执行处室及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如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复议的,应按议事程序办理,在没有做出复议决定以前或不同意复议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决策,否则将追究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实施,主办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密切配合。主管局领导要及时督促检查;执行处室负责人要及时主动地向主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进行口头或文字汇报。局办公室负责督促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局长汇报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会议成员或有关人员需查阅会议记录的,可到局办公室查阅《会议纪要》;需要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的,由局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如需到档案馆查阅会议记录的,需查阅人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指定工作人员查阅后告之。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xxx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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