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的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开始承接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
一、动产和权利担保为何要统一登记和查询?
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和查询,是从制度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利信息,提升给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提供电子化的统一登记和查询,不仅提高了登记效率,还有效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动产融资发展的前提基础,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纳入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什么是动产融资?
“动产”是指银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有较强变现能力、价格相对稳定的通用商品。“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或银行对企业动产或货权进行监管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金融融资、存货质押融资、应收货款融资、仓单抵押融资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
四、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是什么?
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是通过互联网7×24小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的电子系统。
五、统一登记系统的特点有哪些?
1.统一登记系统基于互联网运行,具有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
2.当事人自主操作办理登记、查询,登记一经完成即刻生效;
3.以担保人名称为检索标准,统一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4.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六、如何在统一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查询?是否收费?
登记:注册成为统一登记系统用户,登录系统,如实填写担保权人身份识别信息、担保人身份识别信息和担保财产的描述信息。登记在线填写完成后,统一登记系统将出具记载了上述信息的登记证明文件。
查询:注册成为统一登记系统用户,登录系统,输入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担保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到担保人在统一登记系统中的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统一登记系统可以提供一份查询证明,证明在某个时点,统一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
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对应收账款登记服务收取费用,其中,初始登记和展期登记每件30元/年,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每件10元。查询不收费,其余登记服务目前暂不收费。
七、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如何变更、注销?
当事人于20xx年1月1日之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办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如需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应在统一登记系统中办理补录登记后再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补录登记不影响原登记的登记时间和登记效力,补录登记内容与原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以原登记内容为准。变更、注销登记内容以当事人在统一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内容为准。
八、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新增登记查询。当事人查询20xx年1月1日后的新增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及历史登记的变更、注销信息,应当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统一登记系统是唯一查询渠道。
历史登记查询。当事人查询历史登记信息的,按照历史登记数据处理方案相关安排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统一登记系统查询。
过渡期满后查询。过渡期(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满后,对于已补录的历史登记,当事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对于未补录的历史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统一登记系统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电子化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统一登记系统可以视市场需要适当延长历史登记信息的在线查询期限。
九、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查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当事人在统一登记系统中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产品、政策、制度体系,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融资经验,本文将围绕工行的业务经验与未来发展新趋势与读者做简单交流。
一、工商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类型
一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工行从20xx年开始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目前已经构建了涵盖应收账款保理及发票融资的战略体系,在生产流通领域主要行业和区域实现了业务布局,截至20xx年10月末,应收账款融资总额达到117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客户达到3492户。为了进一步满足企业客户全产业链的资金需求,近几年重点发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加强与处于产业链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的合作,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以及下游客户提供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比如与华为合作供应链融资业务,通过银企间产供销的互通互联,为华为的全球供应链提供电子化、全链条、综合化和境内外应收账款途径,有效缓解了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对于华为进一步强化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提升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二是仓单质押融资服务。这些年工行一直在探索合适的方式和风险管控措施开展仓单融资服务。20xx年工行结合仓单管理体系、资金清算系统、仓储物流监管检测、价格波动预警等综合化交易管理和风险控制,针对市场交易的仓单推出了便捷高效的电子仓单买方和卖方通知。通过摄像和视频等先进的物联网监测技术,各方之间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交互,有效解决仓单及其背后的信息和监督管理问题,较好地控制了仓单融资风险。目前工行已经与全国交易市场、天津物产等大型交易市场开展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560户交易商户累计发放仓单融资150亿,贷款品质良好。
三是存货融资服务。工行在国内较早开展存货融资业务,最高余额达到1000亿元,包括煤碳、钢铁、汽车大宗商品和大宗消费品以及药材、水产品生产和生活等领域。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在汽车行业推出存货质押进行风险控制,给予存货不同流通环节的综合性融资支持,实现从厂商到经销商、终端消费者的资金全链条闭环,既满足不同环节、不同权属人的需求,也有效实施管理和整体控制。以某大型汽车公司为例,截至20xx年10月末,工行累计为这家公司331户经销商办理存货融资227亿元。
二、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这些业务的过程中,我们也总结了业务流程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读者交流探讨。
首先是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问题。动产融资模式下资金发放主要是基于应收账款的回款以及仓单回货的变现,对于借款人资质的要求不高,但是对于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很高。总结动产融资的风险案例,最主要一个风险就是虚假贸易背景,金融机构对贸易背景的核实渠道比较少,难以对动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而债务人对动产的确认意愿低。以应收账款为例,目前国内多数企业还没有形成推动产业链健康发展和加强产业链管理的理念,大多数债务人认为对上游买方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对自身不但没有利益,而且还增加了约束和一定的工作量,所以其确认意愿低。即使是同意进行确认,其确认方式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确认形式和内容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因此,债务人不同意确认应收账款,或者对应收账款确认方式不规范成为应收账款融资中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个问题就是有效监管方面,传统的动产融资业务模式下,银行需要委托第三方物流或仓库对企业的动产质押进行监管,而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是个重要问题。监管质量取决于第三方监管公司的人员的履职程度比如当前部分物流监管技术暂时还难以达到存货精确监管要求,可能会发生借款人对同一批存货重复质押骗取贷款的情况。再比如缺乏第三方公信机构对质物品质界定,可能会发生以次充优、入库价值远高于实际价值、高品质被低品质物替换的情况,最终银行在主张货权时出现风险。
第三方面就是关于动产融资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拟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对此提一些研究参考意见。首先对于应收账款的法律内涵,《物权法》仅提出应收账款的概念,还需要对其定义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按照人民银行制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和暂行管理办法》中所划定的范围开展相关应收账款业务,上述办法中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比较清晰,但是因其是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还有一定距离。在应收账款转让层面,人民银行动产登记系统已经有了转让登记功能,人民银行也发文对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但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这种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还需要进一步司法解释。
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新趋势
近几年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技术结合,为动产融资业务注入新的活力。传统存货主要是大宗商品领域,而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了动产融资业务发展外延,电商平台基于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风险控制,能够对借款人和债务人进行行为分析,从而将融资服务覆盖债务人为小微企业的融资领域。
电子供应链融资业务也拓展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空间。确认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限制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产业互联网模式下,企业将采购和销售线上化,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技术手段方面都将供应链管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化接入的方式,可以清晰获取贸易信息,从而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打开新的业务空间。
工商银行在动产融资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结合方面也做了许多新的创新和尝试,20xx年工商推出了容E购电商平台,基于电商的数据开发小微商户的网上微贷和公司E贷产品,将动产服务外延不断扩展。工行与某大建筑公司共同建设了建筑行业的采购电商平台,基于平台的采购数据和这家建筑公司对应付账款的在线确认,工行就可以在线上为这家建筑公司任何一家供应商提供秒贷服务,真正实现贷款线上化、便捷化、信息化。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专门的信息平台,比如有的平台通过提供税务信息认证功能或海关的报关功能对接大量企业,有的通过政府、物流、企业第三方信息积累了大量的动产信息,动产的贸易背景相对真实,与这些平台的合作和对接能够将银行从散点式动产融资营销转向批量式的动产营销模式。最直接的案例就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这个平台使得银行对动产信息的获取更加便利,且贸易关系和资金流可追索,有效帮助金融机构提升风险管控水平,降低业务整体风险。
总结工行这些年来在动产融资业务方面的实践经验,笔者感受到动产融资市场的巨大潜力,虽然近两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风险暴露有所增加,但是业界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统一,各类政策制度和服务等也在不断完善,比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比如法律层面也对此开展研究和探讨,比如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开发创新,同时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也为动产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技术方面的支持。这些内外部环境改善,都将为动产融资业务带来新的机遇,可以预见动产融资业务即将迎来发展的新时代。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的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以及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平台将有关动产权属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平台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二章用户
第四条当事人在登记平台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登记平台的用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登记平台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第六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
第八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平台,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常用户在登记平台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或查询。
操作员在登记平台的登记、查询等操作行为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操作员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时,填表人是指发起登记的常用户机构。
第十一条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由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登记动产权属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登记平台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等业务类型。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权属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就动产权属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融资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融资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期限范围是1至30年。
第十六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动产权属的最新状况。
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在登记到期前90天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用户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八条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平台用户。
第十九条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有关动产权属已消灭的,登记用户应进行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条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是登记平台中所指的授权人。
第二十一条登记平台为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证明编号,记录登记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证明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二条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四章查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权属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平台通过检索获得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查询人可通过资金融入方名称、留置权人名称、受托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在登记平台查询有关登记信息。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查询人在使用登记平台进行查询时,应输入准确、完整的检索信息。
登记平台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所指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平台对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登记平台首页即可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登记平台或注册成为登记平台用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登记平台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登记平台提供7×24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平台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用户应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征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与发布的有关登记指引是本规则的细化与补充,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xx年10月1日发布,20xx年8月10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20xx年7月20日发布)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