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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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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gānyù),亦作“干与”、“干豫”,汉语词汇。意思是指参与本未参与的事情,达到干扰别人的效果。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1篇

  根据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相关安排部署,3月24日下午,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集中学习——晚课第二期(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讲座)。

  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全州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志武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为题,从四个方面为全院干警讲解了“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相关内容。

  关于“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内容。讲述了“三个规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的内容及“三个规定”之间的关系。

  关于“三个规定”与重大事项填报。讲述了“三个规定”与重大事项在填报主体、填报对象、填报内容、填报时间、填报要求上的区别;重大事项填报系统使用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违反“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相关情形及典型案例。结合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讲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情形;“不当接触交往”具体情形;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关于相关提示及追责保护。讲述了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如何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案件如何记录报告;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如何报告;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对于“零报告”的,如何处理;对于漏报、忘报的重大事项,如何处理;不需要填报的情形有哪些;按照“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对如实记录填报人员的法律保护。

  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使全院干警进一步掌握了“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内容,了解了重大事项填报制度的重要意义,为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填报制度打牢了思想基础,凝聚了执行力量。

  州院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副县级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篇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3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4篇

  1.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分别是什么?

  (1)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xx年3月18日;

  (2)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xx年3月26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年9月6日。

  2.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怎样处理?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怎样处理?

  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4.对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作出怎样处理?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5.领导干部有哪些行为之一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6.领导干部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应当做到哪“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0.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1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并构成违纪的应当受到怎样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所称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13.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得有哪些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4.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A.两日B.三日C.五日D.七日。

  答案:B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的“特殊关系人”是指哪些人员?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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