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学范文!

当前位置:爱学范文网>>实用资料>>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奖惩措施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奖惩措施

标签:时间:

措施是管理学的名词,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奖惩措施,供大家参考选择。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奖惩措施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时、有效控制药品器械风险,保障广大患者的用药用械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为遴选、整顿和淘汰药品提供依据,防止严重药害事件的发生,鼓励医务人员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报告时限  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测任务结合本院各临床科室实际情况,制订各科室不良反应全年及季度报告目标,各科室应于每季度末25日之前完成本季度指标。一般性药品不良反应应于一个月之内上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半个月之内上报;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  二、报表质量  1、各栏目填写完整、规范、正确、无缺项;  2、不良反应发生、处理过程描述详细并在病历中有相关记录;  3、因果关系评价合理;  4、按照不良反应类型及时上报;  5、不良反应必须是真实发生的。  三、奖励措施  1、每上报一份不良反应,奖励上报人员5元。  2、对于积极上报不良反应并超额完成任务的科室给予奖励,鼓励各科室积极上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根据各科室各类指标,超额完成报表每份奖励20元。  3、药害事件报告参照医院不良事件报告原则,每上报一份,奖励10元。  四、处罚措施  1、每季度未完成上报任务数的科室,每少报一份,扣款20元。  2、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上报一般、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及死亡病例的科室,按照不良反应类型(一般、新的、严重的、死亡),每份报表分别扣款20元、50元、100元、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报表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每份报表扣款50元,并与科室上报人员年终考核挂钩。  4、未完成全年上报任务数的科室,与科室年终考核挂钩。  五、持续改进  1、药品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小组每季度将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报告、考核情况及不良反应的分析评价在我院《药讯》上公布。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或不良反应报告较多的药品,应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  2、医院对收集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全院反馈。并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奖惩措施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三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七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八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  第三十九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七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十五条 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六十五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xx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奖惩措施  xxx第四届人大代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汪玲反映,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较快进步和发展,但由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进一步修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报告责任,尤其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罚则,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通过销售和使用药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真正承担起监测药品安全性的义务。  二要完善信息网络,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报告数量和质量。全面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点、线、面相结合,最大程度广覆盖”的总体思路,积极构建基层和乡村监测网络体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做到随发现、随报告。利用电话、电子邮箱、QQ群、微信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及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和帮助他们开展工作,在切实提高报表数量的同时保证报表的质量。  三要健全监测制度,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工作奖惩制度,食药监部门加强与卫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初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季度通报填报进度,年底对各单位的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对上报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其监测人员一定的奖励,有效的提高监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要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大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度。从提高监测人员认识入手,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培训活动。要重点加强对广大医护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提高医护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板报等多种宣传媒介,定期组织学习交流、聘请专家授课、外出培训学习等形式,加大对《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就如何正确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和如何使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开展集中培训讲解,提高广大群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营造全民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氛围,进一步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推荐阅读:

    想了解更多实用资料的资讯,请访问:实用资料
    下载文档

    看过《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奖惩措施》的人还看了以下文章

    延伸阅读

    保险公司周年庆典晚会策划方案 文章标题:保险公司周年庆典晚会策划方案 “感恩之夜”——营销十周年庆典晚会组织方案 一、参加人员范围 1、市分公司领导及全系统各级营销管理人员 2、业务员:老业务

    银行工作总结篇1  20xx年,在银行的正确领导下,我加强学习,端正工作态度,切实按照银行的工作要求,在自身工作岗位上认真努力工作,真诚服务客户,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20x

    教研即教育研究。是指总结教学经验,发现教学问题,研究教学方法。教研公理有先有钻研而后有教研和教研促进钻研。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初中英语第二学期教研组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初中英语第二学期教

    【爱学范文网 - 纪念九一八事变90周年正能量句子】九一八纪念日,警笛声声,追思往昔,缅怀先烈,展望今天,同仇敌忾。作为新一代的青少年们要努力奋斗,努力学习,铭记历史!关于九一八事变纪念日文案有哪些?

    工作总结,包括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是最常见和通用的。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教师教育工作总结参考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第1篇:学校教师教育工作

    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榜样5张西京观后感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榜样5张西京观后感

    校园文化教育标语大全但求日积月累,收获于细微;不要左顾右盼,专注于自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校园文化教育标语大全,欢迎阅读参考。校园文化教育标语大全1、做人要厚道,求学要严谨。2、勤奋踏实,诚实守

    一套76个国庆祝福语隐藏孤独,收起孤独,收起悲伤,带出快乐,聚集朋友,送出祝福,祝你节日快乐。以下是小编收集的76条国庆祝福语,供大家参考。1.国庆假期七天,要出门;调整心态,感受大自然的微风;吃好吃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试行)(通用15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试行)篇1合同编号:________签定地点:签定时间:?年?月?日招标人:投标人: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黄花梨盆栽怎么养1黄花梨分布区为热带地区,年均气温22-25度,极端最低气温-1-4度,年均降水量1000-1500cm,年均空气湿度70%左右,在旱季多出现落叶现象,但有少数生长在山麓,土壤水下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