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和介绍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确定和条件
第一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学校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力量。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每名正式的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担任或拒不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在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阶段由所在党支部在正式党员中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一般为固定的名正式党员,入党介绍人为固定的两名正式党员。入党申请人成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或脱离申请入党行列后,培养教育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条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程序为: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其入党培养联系人,并报党总支备案;在支委会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后5天内,党支部书记与入党培养联系人进行谈话,介绍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布置培养联系任务;在与党支部书记谈话后5天内,培养联系人要与入党申请人见面,确立培养教育关系,了解其入党动机,提出努力方向。党组织拟吸收入党申请人入党时由入党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出现空缺时,党支部要及时补充.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第四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成熟,政治和理想信念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性原则较强,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掌握一定党的历史知识,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支部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报请上级党组织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协调约请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
下列人员不准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
介绍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没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中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受纪检及司法部门调查,问题没有查清的党员。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
介绍人:与入党申请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党员;工作和生活不稳定的流动党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精力不足的党员。
第二章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职责
第五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负有直接培养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
1.全面了解掌握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制定书面培养教育计划。
2.充分利用与入党申请人共同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重点对其进行党的光荣历史、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深刻了解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3.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为期
3个月以上的培养后,根据其成熟情况,可向党支部提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书面建议,并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对尚不成熟的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1.所培养联系的入党申请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有计划地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2.经党组织同意,有选择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党日活动、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发展新党员支部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大会等党内活动,并给予指导。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一、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1.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觉悟。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指导并帮助解决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联系情况向党支部作出汇报。
3.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指出其优缺点和努力方向,督促其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和不足。
4.按照党支部的要求,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客观全面的考察意见,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一般每季度一次。
二、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
1.深入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成长经历、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向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
4.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为了加强党支部与申请入党同学的联系和沟通,更好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也为了进一步保持学生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使党支部的工作更加深入人心。制定本制度:
一、培养联系人的确立:
1.党支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研究联系人工作,对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应及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两位党员(其中至少一人必须为正式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指导、教育被联系人的成长与发展;
2.培养联系人的确立基本原则是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所在寝室的学生党员担当其第一联系人,支部为其配备第二联系人;
二、培养联系人的工作:
3.确立联系对象后,联系人应及时对被联系人的《入党申请书》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转交支部存档保存;
4.联系人对被联系人的思想汇报格式进行指导,对上交的思想汇报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联系人负责保存;
5.联系人每一季度至少与被联系人进行一次谈话,了解被联系人的近期思想、工作,学习以及生活等各方面表现,如实填写《法律学院05级第三学生党支部培养联系人谈话记录表》;
6.在支部统一部署下,联系人定期对被联系人的理论学习进行指导,对其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对其思想进步进行帮助,多方面了解同学的反映,帮助被联系人进一步向党组织靠拢;
7.对经过团支部推优、党支部民主评议、经过中共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予以毕业的的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要按时认真地填写《华东政法学院建党考察对象写实簿》;
8.在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联系人应向支部汇报群众评议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对被联系人的预备发展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对其发展问题提出重要参考意见;
9.在确定了发展对象之后,联系人草拟发展对象入党的综合审查报告,草拟群众座谈会参加人员名单,及时、规范地收集和整理团支部意见等材料;
10.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后联系人应及时向被联系人反馈座谈会意见,与其谈话指出主要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11.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原则上由联系人相应衔接,支部不再负责指派与规定,发展对象由其他要求的除外;
12.联系人工作不仅是对培养考察对象的监督过程,也是促进支部成员自身学习,自检,自我提高的过程,所以联系人必须认真,细致地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支部确定的时间表进行组织发展工作,不得拖沓,马虎;
三、被联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13.被联系人每一季度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思想汇报,汇报自身近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表现,以便党支部及时了解;
14.被联系人对党支部工作如有建议和意见,对近期需要党组织进行协调与帮助的困难等可在《谈话记录表》上登记;
15.被联系人对党支部工作、学生党员表现,培养联系人工作存有疑异的有权向党支部反映、批评与监督;
1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法律学院05级第三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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