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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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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社保缴费规定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保缴费规定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保缴费规定2篇

  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至10%缴纳,各地的比例有所不同;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

  你不能做的:

  1、此前连续多年缴纳医保,1个月前下岗,现在生病了能否享受医保?

  不能。与养老保险累积制不同,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不管参保者曾连续缴费多少年,一旦停止缴费,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失业人员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个人医疗账户有余额,可以用于门急诊就医和定点医保药店购药,这些钱用完为止。

  2、因为更换工作,医保停缴了4个月,刚刚换了新单位,也已重新上了医保,如果生病可否享受医保?

  多数地区不能。目前各地的规定不同,如北京地区,不管医保缴费是否中断,只要重新缴费,当月缴费下月生效。而多数地区如医保缴费出现中断,再次参保就要有六个月的观察期,在这个期限中发生重大疾病不可以报销。即将于20xx年7月1日实施的医保跨省转移新规要求,跨省就业必须再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续保,重新上医保后,须按当地规定执行,而多数地区均设定了6个月的“观察期”。

  3、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用,个人能否直接受益?

  不能。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本人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绝大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制度,对于职工比较年轻的企业来说,多出于支出大于收益状态,而一些老企业,因退休职工、年龄较大职工比较多,报销的医疗费用相对较多。换言之,年轻的企业比较吃亏,老龄化的企业则比较划算。

  失业保险:领取救济金不能超过两年

  缴费标准:

  目前,北京的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纳月平均工资的0.2%,其他地区有所差异。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你不能做的:

  1、我最近刚刚辞职,公司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如果我近期不工作,能否领取失业保险?

  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需为“非自愿性”失业,即不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如果是个人主观决定辞职,则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假如是被公司裁员,而户口又不在本城市,多数省份不负担外地户籍者的失业保险,需将手续转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救济金。

  2、失业后,能否一直领取救济金?

  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总月数与连续缴费年限有关,连续交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

  3、如果从未领取失业保险,退休后缴纳的失业保险金能否退回?

  不能。失业保险的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失业救济金,不再返还给缴费人。这一性质,跟商业保险中的消费型保险相同。

  生育险:外地户口者不能享受生育险

  缴费标准:

  生育险由单位缴纳,额度一般为个人月收入的0.8%。生育险的内容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产假一般为90天,晚育加30天,难产再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生育津贴包括产检费用、分娩费用等,产假期间的工资也由统筹基金拨付,不用企业负担。

  你不能做的:

  1、外地户口的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生育险?

  不能。目前,跨省就业的人员无法享受生育险,只有拥有当地户口或办理“绿卡”即居住证的人才有权享受。

  2、连续多年缴纳生育险,现已辞职生孩子,能否享受生育险?

  不能。要享受生育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部分地区略有出入);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如果已经辞职,就无法享受生育险,即使此前缴纳了多年的生育保险费。

  3、男性职员能否不缴生育险?如果男方有生育险女方没有,能否报销相关费用?

  不能。生育险也是强制性保险,只要符合条件必须参保,并缴纳至退休。男性员工同样需要缴纳生育险,如果女方没有生育险,则不能报销产检费和分娩费等费用,男方只能享受一个月的晚育津贴,相当于一个月的全薪工资。

  工伤保险:认定职业病不能仅凭检查结果

  缴费标准:

  基础费率统一为员工月度收入的约0.5%。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最高不超过员工月收入的3%。工伤保险个人不必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

  你不能做的:

  1、因长期在电脑前工作患上颈椎病,并有医院的检查结果,能否去申请工伤保险?

  不能。职业病属于工伤,但仅凭普通医院的检查结果是不行的,需要社保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工伤共分为10级,根据工伤的级别享受补助。20xx年,因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尘肺病的农民工张海超,鉴定机构认定其不是职业病,最终不得不采用“开胸验肺”的办法维权。

  2、上下班途中被车撞能否认定为工伤?

  目前仍属工伤范围,但已有新的草案,拟将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伤从工伤保险中删除。就此也存在着诸多争议。支持删除者认为,机动车都有第三方责任险,这与工伤保险重复,各地区的执行政策也不同。有地区实行双份赔偿,即上下班途中被撞伤,即享受第三方责任险的理赔,也享受工伤险的理赔,而北京等地区则实行差额补偿,两个险种重叠的部分只报销一次。

  公积金:须至少连续缴纳1年才能贷款。

  社保缴费规定3篇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

  (一)综合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在职职工个人缴交2%(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适用于非深圳户籍员工);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外,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按前两项规定执行;

  (四)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三、工伤保险: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

  由单位全部购买,居民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失业救济金。

  五、四金缴费比例: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基数×8%+基数×22%(好像最近才改成这个比例了)

  医疗保险金=基数×2%+基数×12%

  失业保险金=基数×1%+基数×2%

  住房公积金=基数×7%+基数×7%

  其中个人出的部分是左边的部分,即基数的8%+2%+1%+7%=18%,其余右边的部分由公司出,其总数为基数的22%+1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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