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预示着我国已全面进入深化改革的深水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为会议的重点,必然加快结构调整、促进改革。消防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正确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在消防管理中的关系成为抓住此次深化改革的首要前提,对加快推进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着非凡的意义。而当前我国的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总体水平较低,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查阅和工作实践中的一些体会和思考,对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中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描述,对导致现实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浅显对策思考。
一、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近几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安全也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随着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的大力开展,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认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消防工作也有了明显的改观,但仍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水平,现阶段难以满足群众对消防安全方面的需求。政府统一领导主要看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消防工作的态度,而消防工作在政府看来,仅仅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因此会受到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影响,在各地的受重视程度出现差异。
二、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中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从政府层面看
1.缺少规范政府具体责任的法律依据。《消防法》多次提到了人民政府在开展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这确实有利于政府对消防工作的宏观把控。但实际的情况是:各级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多少会受到政府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的主观因素影响。这就导致被动领导消防工作现象的出现,对未履行消防法定职责只要不出现重大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就不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没有当地政府对消防工作的大力支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推进也会变得举步维艰。
2.消防部门工作思维存在偏差,消防管理责任被无限放大。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消防部门,同样未能避免计划经济体制和旧管理模式的影响。在各种专项治理行动中,本该单位自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均由消防部门去推动,突破了消防管理的边界,抑制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积极主动性。同时每年上级政府都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向下级政府下达火灾亡人控制指标,忽视火灾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了社会安全评价机制的不合理性。
(二)从社会层面看
1.社会单位客观上对消防安全存在消极对抗情绪。消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部分,发挥着保障性的作用,对于单位来说,经营怎样类型的企业就需要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这就需要企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因消防工作的保障性作用发挥具有偶然性,导致有的企业不愿以确定的投入去预防不确定的不利后果。消防安全工作上述这些客观上的消极特质容易导致责任主体对其产生主观上的对抗情绪。
2.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相对滞后。我国消防中介等社会组织发展相对较晚,《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了规定,但对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条件、职业技术标准以及职业资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可等没有予以明确规定,缺少法律依据。所以存在市场机制不规范,竞争秩序混乱,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远达不到市场的需要,缺少相应的市场监管。
三、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对策思考
(一)推动消防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首先,以消防教育为基础,打牢消防安全文化根基。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的生命的始终,消防安全也不例外,因此应将消防安全教育以文化的形式贯穿于不同层级学校,实现“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效果;其次,以消防宣传为补充,实现消防安全文化全覆盖。除了消防教育培训外,消防部门还应在不同的时节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宣扬消防安全文化,通过消防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最终实现消防安全文化社会化。
(二)“瘦身”消防部门职责,将消防工作重心由具体管理转向宏观治理
转变消防职能,逐渐将消防工作由原来的大包大揽抽身出来,由“划桨”转向“掌舵”,最终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消防治理。消防部门顺应社会发展大势,将非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性事务交由社会组织去做。努力解决消防人员短缺,专业技术的欠缺问题。
(三)准确把握消防管理目标定位,建设法治化、专业化消防
首先,要建设法治化消防。要想早日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就必须做到管理职责法定、管理程序规范、管理目的合法、自由裁量合理;其次,要建设专业化消防。消防工作属于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但由于受到消防部队现役体制约束以及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消防专业化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目前复杂的消防安全形势,建设专业化消防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阶段。
(四)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激活社会组织活力
首先,加快立法建设,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本法制保障。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之前,酌情借鉴国际惯例,先以规章的形式对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和责任加以规范,使消防社会组织的运行与发展走上法制化道路;其次,要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监管,确保其始终行驶在轨道上。《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对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还不够完备,需要对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有偿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服务范围、运行机制等实行宏观治理,不断完善消防社会组织的制度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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