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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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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选择。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他们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地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流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党员流出前,应对其外出的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要根据党员外出情况,主动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登记。第六条 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对持有效证明的流入党员,应及时受理登记,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对表明党员身份,但又没有有效证明的流动人员,要积极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慎重地开展认定和接收工作。各级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按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党组织创造接收条件,并对其接收流动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xxx民政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所联系的流动党员群体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党员在落实工作之前需外出的,要主动为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或其所在地党组织。党员6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在征求本人意见后,可转移到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相关党组织在做好组织关系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等工作。第八条 流动党员要高度重视、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或口头向支部负责同志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支部查验。到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并将报到情况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反馈。在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变化的,要同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第九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第三章 党费收缴和党员发展 第十条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要与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联系,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自行脱党处理。流入地党组织要如实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第十一条 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在外来务工经商、非公企业员工等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员发展规划。要积极接收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由流动党员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第十四条 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前,应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发出通知,同时要积极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书面征询对流动党员的意见。第十五条 评议时要认真审查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材料。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入地党组织鉴定材料进行评议。第十六条 党组织在评议后应将评议结果告知本人,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流入地党组织。第十七条 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党组织要对表现突出的党员予以表彰;对民主评议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党员,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置。第五章 权利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第十九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第六章 作用发挥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第二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要积极为家乡经济建设献言献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专长的流动党员还要积极返乡创业,为家乡经济发展做贡献。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中积极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和党员志愿者服务等主题党建活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流动党员搞好服务。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专用电话,安排专人,认真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咨询、法律维权、帮扶救助和协调等服务。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沟通,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利用各级党建联席会议,整合公安、民政、计生、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和办理暂住证时,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并逐步实现流动党员信息化管理。要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站),开设党务服务窗口,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关系接转、管理登记、教育培训、帮扶救助、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底要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单位在工作中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其他工作制度,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党章及其他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威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xxx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xxx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组织。重视在经商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建立经商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改变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党组织设置滞后的状况,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能够正常接转。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8、《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党组织发放给外出流动党员。9、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10、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6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11、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12、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基层党委备案。13、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14、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15、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16、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17、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18、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19、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政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工)委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及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20、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六、附则1、流动党员的年报统计,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统计上报。2、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3、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四、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六、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七、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八、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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