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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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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这些规则的适用,体现了“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的社会力量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四是企事业单位、行业性区域性组织民调组织的设立还不能达到要求,有的有其名无其实。

   (二)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

   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导致了村级调解工作陷入困局。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创新不够

   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治、经济、社会及形式发展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清形势,把好“第一道”防线

   要认识到村级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深化认识,构建“大调解”体系

   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三)夯实基础,加强“规范化”建设

   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核和“四无”村评定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四)落实经费,保障“经常性”运转

   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必须将调解人员的误工报酬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开支计划,按时拨付。二是乡市财政可以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案补贴,作为调委会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通过形成保障体系,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经常性的长效运转。

   (五)强化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六)整合资源,形成“综合调处”合力

   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市、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事办、经济办、社保站、规划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有助于解决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制度在法律地位、工作范围、调解效力、人员素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结合现实工作分析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相应措施,为进一步探讨这一中国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组织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

   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有助于解决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一项人民群众自治性的制度,因其迎合了大多数群众的传统心理,符合中国人民的传统思想,所以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间纠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多年,有一些工作经验和体会,下面就浅谈一下自己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一、人民调解的优势

   (一)方式灵活易于沟通,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运用的方法十分灵活,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情、理、法的综合运用,对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疏导,因了解辖区居民而具有一定的威信,在调解中更容易彼此形成共鸣,使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化解矛盾。

   (二)降低成本缓解压力,更好的节约社会资源。

   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既不需要繁琐而严格的调查程序,也不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却可以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具有很高的效率性和实用性。这种优势使得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可以调解大量民间矛盾纠纷,避免了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局面。

   (三)抑制矛盾纠纷激化,减少恶性案件发生。

   人民调解员来源于群众中,平时与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生产工作,对群众之间的矛盾可以及早发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可以有效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转化,减少恶性案件发生。同时,对于人民调解不能解决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发现后可以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做到早知情,早介入,早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因矛盾化解不及时而引发恶性案件现象的发生。

   (四)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社会和理论基础。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制度之一,对传统调解制度和现代民主制度进行了良好的融合,不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二、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专业性和中立性较差。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虽然人民调解强调和谐、民主,但调解人员作为调和矛盾的第三方主体,需要保持中立,并有义务让当事人相信其中立性。建立在这种前提下的人民调解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而在现实中,尤其是基层,调解人员与被调解者居住在同一区域,经常有各种来往,极易受各种关系的影响,在具体案件中或明或暗地偏袒一方,失去了中立地位,丧失了被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从而成为了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一大桎梏。

   (二)人民调解工作欠缺制度保障

   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国的《人民调解法》和以前的一些规范性文件都对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和人员构成以及产生程序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能保证选拔的人民调解员能够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三)组织制度设置不科学。

   根据有关人民调解工作及组织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组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从人民调解组织的形成来看,我国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成是出于大多数群众共同自治的意愿,而没有国家的强制力干预。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人民调解员经过推选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产生。调解人员的选拔,也变成了基层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这样产生的调解人员就会失去群众信任,发生纠纷后,人们就不去找他们调解而转向诉讼进行解决,没有达到人民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

   三、人民调解需进一步完善

   (一)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社会发展多元化的现实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不但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而且要求他们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水平和文化水平,并且还要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其一要通过民主选举、专业测试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可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委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程度及公信程度。其二国家应适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扶持力度。我国的《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应该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其三通过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调解员政策、文化和专业水平。现在的很多培训,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可谓认认真真走过场。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必须注重实质,负责培训的部门应该充分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从政策法规、社会学、心理学和道德修养等方面对调解员进行全面培训。其四国家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方法和范围,保证指导工作的切实可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尝试设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

   民间存在着很多由于特殊感情关系而产生的感情纠纷,这种纠纷只要通过合适的途径予以疏导,当事人便会重归于好。但只要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诉讼,这件事的处理便十分棘手。设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既可以使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冷静,又可以灵活解决纠纷。对当事人关系的维持以及社会稳定的维护都十分有益

   (三)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人民调解协议从根本上说是两方参与,即:当事人一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在目前的人民调解制度的构架下,这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权威性,从而导致调解协议的效力较低。为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在人民调解工作达成的环节可由司法行政部门介入,现场见证并在调解协议上加盖见证公章。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纪律约束和工作监督。

   1、设立调解回避制度。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难免在调解某些案件时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景。这时,应责成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回避,以提高调解工作的人员中立性和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2、实行调解现场监督制度。对一些较为棘手复杂的调解案件,应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现场监督制度,对于在现场监督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并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申诉权。在这个期间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人员徇私舞弊的,调解协议无效。

   3、制定调解工作责任制度。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对于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十分必要。

   四、对人民调解前景的展望

   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的魅力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与我国其他民主制度相比,具有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广泛的参与性。正因为如此,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随着国家权力向公民个人权利倾斜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也日益突显。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其良好的群众基础以及与社会传统理念相融合的特性使其在利益至上的今天仍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治国家理念的不断深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会得到越来越明显的体现,也会不断的臻于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做什么事,都讲究方法与技巧。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对头,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失败。调解工作讲究方法与技巧,尤其重要。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调解工作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同样一个案子,如交给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这其中就是一个调解策略和技巧的问题。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是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本人就基层工作五年多来参与调解工作的感受,浅谈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法,又称“情景交融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嵩,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同时换位思考的方法的运用,会让当事人感觉到调解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时,需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

  (三)建立信任法

  对于调解员来说,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调解纠纷的成功率就会很高。但建立信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主动宣传建立信任。主动宣传也是有技巧的,一是调解员自己主动口头宣传。在接触双方当事人时,首先应当向当事人阐明调委会“中立第三方”的性质,让当事人对调委员的调解产生正确的认识。二是借助别人帮助宣传。最常见的是在纠纷矛盾激化有公安民警或政府组织介入时,调解员可以借助民警或政府的口舌来宣传调委会,使当事人信任调委会,以利于调解员有机会参与调解。三是通过发放“人民调解法”等宣传资料,提高当事人对调委会调解纠纷的了解。

  2.情感交流建立信任。一是调解员在接待当事人时,需要尊重当事人,在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时,态度要和蔼可亲,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理解,使其产生亲近感,从而让当事人对调解员产生信赖之情并予以配合。二是工作细致周全,能够指导当事人书写的表格等给予帮助,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的次数,调解员一旦与当事人预约了时间应严格遵守。

  (四)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人民调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种类不同,有简单复杂之分,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常言道“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一个好汉三个帮”。同样,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但只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纠纷就会由难变易,迎刃而解了。这就要求调解员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纠纷,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其调解工作,正是解决纠纷事半功倍的方法。可见,做好调解工作,除了靠调解员本身的努力,还需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另外因为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中,调解员比较了解与纠纷当事人联系密切的亲友及朋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这也便于调解员动员这些力量帮助调解。

  在具体运用这种方法时,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的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过犹不及的后果。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帮助调解的时候,应当运用法律和政策启发他们从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自愿提供帮助和支持。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应依照各个纠纷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灵活地选择亲友和不同种类的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法利用其帮助进行调解。

  (五)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同时,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抓住中心,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中心工作,而且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注意处理好其他次要矛盾。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作为调解人,应坚守自己“旁观者”的地位。这样才能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旁观”,帮助“当局者”理清纠纷主要矛盾所在。在纠纷中经常可能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之间因为产生了冲突而引发了情绪激动,人一激动,就常夸大冲突的性质,或转移了冲突的性质,眉毛胡子一把抓,随性而发,搞得事情一团糟,无意中激化矛盾。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首先不能受环境影响,不能被冲突双方的情绪所左右,要头脑冷静,在纷乱中快速理清冲突的来龙去脉,抓住事情的关键,使用得体的语言,帮助被调解的双方重新认识自己的冲突的原因,引导当事人摆脱事情枝节的困扰,解决纠纷。其次,坚持抓主要矛盾,必须立足于对纠纷的全面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古人云:“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作为调解员要做善弈者,谋势而不谋子。对全局和整体的正确把握和认识是抓主要矛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纠纷的全面情况了然于胸,才有可能找准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地确定调解工作的重点。

  (六)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一个人产生的思想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应当注重解决在纠纷中当事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就会脱离当事人的实际状况,难以收到实效。可见,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要切实帮助解决纠纷所涉及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最终彻底地化解纠纷。

  在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调解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解员要善于将大道理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要注意把道理同当事人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娓娓道来,就会取得春风化雨的良好效果。其次是要调解员在进行思想工作时要富有人情味。提倡和风细雨,潜移默化,情真意切,力戒简单粗暴,空泛说教,平淡枯燥。只有避虚就实,才能在当事人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的今天,取得调解工作的满意效果。

  (七)苗头预测的方法

  事物的演变,总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矛盾纠纷也是如此。只有认识了矛盾的特点,掌握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有预见性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准备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苗头预测的方法就是要求调解员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抓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的现状、原因,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深化。主动运用苗头预测的调解方法是人民调解“防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的具体要求。“防”与“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能够抓住纠纷发生或深化的苗头,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可能减少,这是一种最好的调解。这就是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的蛛丝马迹,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这样才能切实预防矛盾激化和新纠纷发生。

  (八)褒扬激励的方法

  在实际调解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彰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的情绪,堵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种调解方法就是褒扬激励的方法。

  人人都喜欢被夸奖,何况正在纠纷中的当事人。出现纠纷,本来就会使当事人产生焦虑、怀疑情绪,或多或少引发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方式的置疑。一般而言,纠纷中的当事人因为与对方利益对立或思想方法的不同,往往会发生口不择言,出口伤人的情况。听到这些不中听的话,多多少少当事人的情绪都会发生波动,甚至已经确立的原有的自我评价都会有贬抑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通过他方认同自己来加强对自己的肯定,恢复自信的最佳途径。调解员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会认为调解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他的赞扬对当事人而言也就显得弥足珍贵。调解员应当抓住当事人的这个心理,尽量发掘当事人的闪光点,适当地赞扬他们。

  在应用褒扬激励的方法进行调解时,要注意调解员对当事人的赞扬,绝不能是无中生有的奉承话或虚伪的称赞。若如此被调解人误会反感你,不信任你,这样,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因此所赞扬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优点、长处或闪光点。调解员应当关注日常生活中人和事,用脑子分析他们,并记住他们的优点缺点。同时还应当注意平日里多读书看报,到时,才能说出有用适当的赞扬的话。能寻找到当事人的闪光点,是成功运用褒扬激励法的前提。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技巧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

   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如何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例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地基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生活环境、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转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调解的是“事”,根本的在“人”。走的是调解程序,调的是人心平衡。调解中遇到的每件事和每个人都不再重复,调解的方法却可以借鉴,调解的技巧在于灵活变化,调解的关键在于用心。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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