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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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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yúlùn。解释为公众的言论。意思是人在某时间与地点,对某行为公开表达的内容,是不同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一篇

  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舆论监督工作。

  二、坚持舆论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着眼于改进工作,抓住群众关注、政府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事实准确,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防止报道失实、以偏概全。要客观公正,坚持以理服人,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要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

  三、把握当前舆论监督的重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问题,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揭露和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等行为,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揭露和批评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等行为,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揭露和批评,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正气。

  四、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五、强化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广大新闻工作者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对报道的内容,必须进行认真核实,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不得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和妨碍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尊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在报道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公开更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正确运用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善于通过舆论监督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要认真总结舆论监督工作的经验,把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新闻单位要制定和完善舆论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要加强新闻采编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新闻工作者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准确把握舆论监督的方法和形式,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规范舆论监督工作,保证舆论监督工作的正确导向,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提高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者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非凡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媒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二)遵守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忠于事实,准确报道,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条舆论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严格自我把关,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动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直接负责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的内部治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舆论监督工作程序,保证舆论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

  第七条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对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及时报告

  对于被公开监督报道的问题,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有关问题的整改过程和处理结果,保证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

  对舆论监督报道的事实或者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向刊播该报道的新闻媒体或者其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依照规定进行的采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应当在法定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实。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报道活动和人身安全。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碰到围攻、殴打、被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因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厉处理。

  对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省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提出采访建议,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积极、正确地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采访中把握的重要情况或者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党和国家机关通报。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采访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被监督对象的意见,确保采访、报道的事实准确无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把握好时机,把握好尺度,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改进工作,促进发展,不得渲染、炒作。

  第十三条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新闻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守则,严格遵守新闻采访报道程序,坚持请示和稿件送审制度。

  舆论监督稿件刊播前,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要通过内参反映;把握不准的问题和敏感性强的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出现报道严重失实的,刊播媒体应当及时纠正并公开澄清。给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或者其他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报道中故意歪曲、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有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搞有偿新闻、敲诈勒索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必须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省内新闻媒体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委宣传部商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三篇

  摘要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社会舆论监督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它借助科技发展提供的便利的互动平台,开辟了一片人民民主监督的新领域,起到了以往民主监督难以起到的作用;但网络上的许多管理缺位及网民的非理性行为也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应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网络媒体自身的特点,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引导。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表达权;监督权;规范

  作者简介周可达,广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7-0045-05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及特点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民众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对社会管理者行使管理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

  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是网络的普及以及舆论环境更为宽容的结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往由于资讯不发达,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受到很大的限制,老百姓对政府的监督,对官员的监督,往往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落到实处,这无形中助长了某些公共权力的滥用。而互联网的普及,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政治参与方式。网络媒体的自由性、开放性和互动性特点使得普通人在传统媒体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得到空前的展示,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获取巨量的信息,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各种问题,尤其是公共事件,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都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甚至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公众人物都无法忽视的地步。

  网络舆论监督出现在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之中,一方面,可以督促政府决策始终沿着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行进,督促政府官员时刻谨言慎行,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一些腐败现象难有藏身之地,被网络舆论穷追猛打,最终受到应有的处置。只要稍稍梳理一下刚刚过去的20xx年发生的几起网事,我们都会明显感受到网络监督的力量。如旷日持久的“华南虎照”事件,公务员税收黑洞事件,深圳高官“猥亵门”事件,“温州培训团”出国考察事件,南京“周久耕事件”、铁岭西丰原县委书记带“病”复出事件等等。网络舆论监督使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腐败问题得以曝光,一个个“问题官员”或被问罪,或被去职。正是网民的热心和执着,网络舆论监督因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有关部门处置的速度越来越快,应对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与一般舆论监督比较,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是以一个数量庞大的网民为基础的。近年来,我国网络普及速度飞快,网民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有近3亿人,而且这一规模还在日益扩张。网民包括了社会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文化层次。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无所不在,织起了一张群众监督的“天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实现,主体意识日益崛起,主体地位日渐形成,为网络监督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由于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网络上、社会上各种事物都有可能引起关注,其中又以政府各种新的政策、举措的出台,各种公共事件、公共利益、公权力的行使乃至社会道德现象等为关注的热点。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及其透明性。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高明微妙,都难以在网民众目睽睽之下藏身。可以说,网络舆论监督为已有的监督体制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

  2、监督平台的多样性

  网络的普及以及相对较低成本的上网条件,为网民上网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网民可以在各种论坛、留言板、博客等互动平台自由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言论。网民通过发布有价值的见解或独特的话题,很容易获得关注,并获得多方反馈,形成多元化的舆论氛围并很快上升为舆论热点话题。

  除了上述各种论坛、留言板、博客等平台之外,近年还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网络监督网站。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平台也已经不限于民间自发创建的网站,还包括一些主流网站设立的评论栏目,如人民网的“观点频道”和“强国论坛”、新华网的“新华言论”和“发展论坛”、国际在线的“管窥天下”、红网的“红辣椒评论”、千龙网的“千龙评论”、东方网的“东方评论”、中青在线的“青年话题”等。这些主流门户网站为网民开辟了舆论交流平台,网民们每天都会就当前的社会热点或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主流门户网站上的网络舆论具有广泛的影响,也较能够引起高层的关注,从而提高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有效性。

  3、网络环境的平等性和匿名性

  平等性和匿名性是网络舆论民主监督的重要保障。网络在政府与老百姓之间搭起了一个快捷、高效、自由表达的公共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没有森严的等级,也不存在少数人对信息资源的特殊占有,一个市长和一个中学生进入论坛发帖子是没什么区别的,话语权实现了相对平等。另一方面,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使人们减少了顾虑,在虚拟世界中,既无需考虑关系网的瓜葛,也不用担心遭到报复而遮遮掩掩,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在这个平等的环境中,政府出台的政策、官员对公权力的实施,任何人都可以指指点点,或建议,或批评,或检举揭发。由于网络广泛的社会影响,网民揭露出来的问题,有关方面还不得不认真对待,至少给以一个说得过去的解释。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性,毫无疑问将促进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4、信息充分的交互与整合

  与传统媒体基本是单向的传播、人们对信息仅是被动的接受不同,网络媒体的传播是多向性的、互动的。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各种网站、论坛,自由地获取各自感兴趣的信息;同时,网络上的各种平台也为网民提供了交流意见的场所,网民可以发布信息,方便地发表白己的意见和观点,进入了一个“我们即媒体”(wearemedia)的自媒体时代。网民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又是信息的传播者,舆论监督不再只是传统媒介的专利。另一方面,网络舆论还具有强大的凝聚力。通过搜索引擎,每个人都可以在短时间内收集到大量信息,然后通过分析、加工再发布出去,使某一方面的信息成为供大众共享的资源。这一过程使一个个独立个体的意见通过整合而集聚和放大,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

  5、个体利益的非直接关联性

  近年许多围绕公共事件形成的网络舆论焦点表明,一个网络舆论的突然兴起,与参与其中的网民的切身利益往往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例如,20xx年3月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人员救助站被打死的消息在网上传播后,无数网民发帖表达义愤,在中国国内掀起了轩然大波,最后导致相关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又如20xx年10月12日,xxx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村民周正龙拍摄的两张华南虎照片,宣布在xxx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第二天,一些网络论坛中就出现质疑声。随后越来越多的网民加入了网上“打虎”的行列,最终使假虎照露了原形。驱使网民孜孜不倦追踪真相的,仅仅是兴趣或者正义感。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依据

  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监督,它是以承认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民主监督的一个前提是言论的自由。网络作为第四种媒体,由于其自身的即时性、广泛性、参与性等特点,成为目前公民实现言论自由,并通过言论自由实现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

  言论自由和实行民主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充分地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所要追求的目标。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一直将言论自由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进宪法。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法律条款关于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规定至少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二是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三是发言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良后果,要真正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四是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条款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保障。当公共权力的行使逾越其法定界限、遭到滥用或有不当行为时,公民可以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采取积极的制约方式。因此,舆论监督具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属性,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舆论监督权力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监督权也被写进了党代会报告。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表达权”这个概念,随后,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胡锦涛总书记于20xx年6月考察人民日报社及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时说:“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并指出,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温家宝总理也曾多次提到,各级官员要接受互联网的监督,听取网民的呼声。这些都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网络民意的高度重视,并为所有的领导干部作出了榜样。领导干部上网,与网民交流,体现出一种新的工作方法,新的领导模式,为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及时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好建议提供了有效途径。

  三、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虽然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虽然具有许多优势,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网络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同样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何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网络公信力仍是有待于探索的问题。

  匿名性在给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使网络成了谣言的发源地。由于匿名性的特点,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多了几分随意性,网络上因此就充斥着许多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虚构事实的言论。网络言论处于一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状态。同时许多网络论坛和网络博客都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放任网民在论坛或博客中随意发布或转载各种不实、低俗、消极等信息。不负责任的言论经网络迅速传播后,很容易产生消极的影响。尤其那些带有强烈情绪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很容易干扰普通民众的判断。在网络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等等,其实已经不是什么网络监督了。网络监督虽然是一种新兴的监督形式,但只要它归属在人民民主监督的范畴之内,就必须遵循民主监督的规则,遵循现实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网民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同样也负有法律和社会责任。

  ,不负责任的网络宣泄和盲目的从众还造成了网络舆论对他人隐私的暴露和人身攻击。“网络暴力”是目前网络上很流行的一个词。所谓的“网络暴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多数网民通过网络言语和现实行为对某个事件的当事人表达非理性的基本一致意见,从而造成人格侵权的不公正力量。20xx年网络上曾上演了一场“道德审判”:媒体报道小女孩“丁香小慧”被继母虐待的事,一时间该继母被众多网民称为“史上最毒后妈”,“禽兽不如”、“没人性”之类的谩骂、攻击不断,甚至有人威胁要取她的性命。不久之后,当地警方得出结论,“丁香小慧”并未受虐待,此事才得以平息。近两年来,类似事件时有发生,“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都曾轰动一时。这些事件呈现出的特征是,针对毫无还击之力的个体进行道德审判;行为上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即所谓的“人肉搜索”),同时煽动网民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使得种种原本以正义为出发点的行为,最终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巨大伤害。由于网络社会往往不讲究程序,不讲究证据的确凿,网络的“把关人”职能也大大的弱化,因此,对于某一件事情的评判,网民往往是诉诸于道德的考量,诉诸于激情的宣泄,只要得到多数的认同就可能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舆论。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积累了心理压力又无处宣泄的人来说,网络提供了一个绝佳的释放出口;同时,很多人以为在网上实施暴力行为更安全,由于看不见受害人的反应,网络施暴者没有直接的心理负担,便更加为所欲为。部分网友缺乏理性判断,容易产生从众心理,盲目地认同多数人已经形成的意见一致的态度,也就是所谓的“沉默的螺旋”(TheSpiralofsi―lenee)效应。这种“聚众施暴”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更强烈。

  四、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

  网络舆论监督借助科技发展提供的便利的互动平台,开辟了一片人民民主监督的新领域,起到了以往民主监督难以起到的作用;但网络上的许多管理缺位及网民的非理性行为也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对网络舆论的放任将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舆论泛滥,扰乱人心,影响社会的稳定;对网络舆论强制性的监管又可能扼杀其优越性,使我们失去这一低成本高效率的、对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尤其是腐败现象具有威慑力的监督力量。因此,如何把握网络管理的“度”,趋利避害,是问题的关键。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一定的关系。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思考如何加强互联网管理,探索可行的方案。美国最近10年也先后出台了《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等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法案。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但上述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对于网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如如何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等的关系等等,尚需更为明确地界定。当务之急要明确规定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及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加快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又能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和互为补充。网络监督只有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其健康的发展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引导网络舆论

  建立公开、快速、畅通的信息渠道,尤其在发生公共事件时,尽可能第一时间发布权威资讯,是主导社会舆论的关键。在公共事件发生时,主流媒体(包括政府网站)信息不畅甚或主流声音缺失,往往导致网络上流言迅速蔓延,导致人心不稳,影响政府形象和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公开,是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基础。信息公开、透明,不仅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事情真相,适时监督政府工作,还可以预防和抑制虚假信息的形成和传播。对于重大的问题及时引入政府的权威信息和社会主流的意见(包括主流媒体意见、专业社会组织、专家的见解等等),开展公开咨询,在社会舆论形成的过程中,及时形成权威意见,引导舆论走向。

  3、严格网络行业自律。建立网站、论坛管理机制

  在20xx年“两会”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中国对互联网依法实行管理,同时我们也倡导互联网业界实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温总理强调:“网站要传播正确的信息,不要误导群众,更不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这些规范作为职业道德,应该得到遵守。”温总理的这番话,清晰地传递了中央对促进、规范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大思路。应尽早制定规范的网站管理责任制,明确网站所有者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特别要加强对网站管理者的培训、考核,对于玩忽职守者、在其网站上传播谣言及黄色低俗内容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罚乃至追究法律责任。虽然与传统媒体比较,网络的自由度要大得多,管理的难度也更大,传统媒体“把关人”的特权在网络管理中被大大地削弱,但这并不等于“把关人”的社会职能在网络上的终结,网络也还是有其自身的“把关人”,比如网络媒体的编辑、网络论坛的管理员及技术人员等。网络“把关人”的作用一是把关,二是引导。他们可以运用网络特有的管理技术对网民的言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允许各种不同观点和意见发表的同时通过各种灵活的手段进行积极的疏导和正确的引导,对于那些触犯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言论则坚决屏蔽。

  4、提高网民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网民是网络舆论的主体,互联网虽然是虚拟化的平台,但是网民的网络行为是现实行为,网民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20xx年“两会”记者会上,温总理指出:“每一个公民都有利用互联网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网民在网络上畅所欲言是网络的本质体现,但当这种自由触犯了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时,就要受到谴责、警告、处罚乃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通过网络、学校等开展网民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引导网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用道德来约束自己,倡导文明上网、理性上网,避免滥用互联网资源或服务;在发表言论时要尊重事实,辩证地看待问题,不应散播不良的、虚假的、未经确认的言论;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网络暴力行为和低俗之风,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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