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世纪,至少在西方国家里,集体主义情绪的发展中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相信收入均等构成一个社会的目标,并且愿意使用国家的权力来改进这一目标。在评价这种平均主义的情绪和它所形成的平均主义的措施时,我们必须提出两个很不相同的问题。第一个是规范性的和道德方面的:国家为了促进平等而进行干预的理由是什么?第二个是实证性的和科学方面的:已经采取的措施的效果是什么?
分配的道德标准
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社会里,收入分配的直接的道德原则是,“按照个人和他拥有的工具所生产的东西进行分配”。甚至运用这个原则也含有依靠国家的行动的意思。财产权是法律问题和社会习俗的问题。正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规定它的内容并且加以强制执行是国家的主要作用之一。在充分运用这个原则下的收入和财富的最后分配或许很可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财产法则。
在这个原则和另一个在道德上看来似乎是可取的原则(即:均等待遇的原则)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在一定的限度内,这两个原则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按照产品计酬可能是必要的,以便得到真正的均等待遇。姑且承认,当真存在着能力和财富完全相同的个人,假使其中某些人更加喜爱闲暇,而另一些人更加喜爱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那末,就有必要通过市场所决定的报酬的不平等来得到全部报酬的平等或待遇的平等。一个人可能宁肯要一个一般的工作从而有许多时间可以晒太阳,而不愿有较高工资又要求严格的工炳另一个人可能宁肯和他相反。假使付给两人同样的钱,在较基本的意义上来说,他们的收入会是不平等的。同样,均等的待遇要求于脏而乏味活的人比干美差的人得到较多的报酬。我们所看到的不均等事例的大部分属于这种类型。货币收入的差异抵消了在职业和行当的其他特征方面的差异。用经济学者的术语来说,为了使它们的“差异均等优”,就必须使它们整个金钱上和非金钱上的“净利益”相同。
还需要通过市场的运转而造成的另一种不均等,以便在某些微妙的意义上来造成均等的待遇,或以不同的方式来说,满足人们的爱好。说明这一点的最简单的办法是彩票。设想有一群起初具有均等资金的人他们全都同意自愿购买具有很不均等的奖品的彩票。结果所产生的收入的不均等肯定是必要的,以便能使购买彩票的各个人充分利用他们原先的均等地位。如果在事后对收入加以再分配,那就等于否定他们购买彩票的机会。这事例在实际上比按照词义理解“彩票”的概念所表示的情况远为重要。个人部分地根据他们对风险的看法的不同而在各种职业、投资以及类似的东西加以选择。想成为一个电影演员而不是一个政府官员的女子可以说是在故意选择购买一种彩票。在一分钱一股的铀矿股票上投资而不在政府债券上投资的个人也是在如此做。保险是表示不冒风险的程度的一种方法。甚至这些例子并没有完全表明:实际的不均等在很大的程度上可能是旨在于满足人们的爱好的安排所造成的结果。这种爱好恰恰对雇用人员和支付报酬的安排施加影响。假使所有可能的电影女演员非常厌恶风险或不肯定性,那末,就会有趋向来发展出电影文演员的“合作社”,其成员事前同意或多或少地来平均分享各自的收入,从而在实际上通过把各自的风险集中在一起而给他们自己提供保险。假使这种爱好非常普遍,那末,把冒风险的和不冒风险的业务大规模地结合在一起的多种经营公司会成为常规的组织形式。碰运气探寻石油的投机家、个人业主制、小规模的合伙经营都会是很稀少的。
确实,这是说明政府通过累进税以及类似的方法进行收入再分配措施的一种方式。我们也可以说:由于某种原因,或许是管理费用,市场不能生产出社会成员所想望的那种形式的彩票或那种类型的彩票,从而累进的税收可以说是一个政府经营的这种业务。我并不怀疑,这个观点包含一些真理。同时,它很难构成为目前的税收辩护的理由。其原因至少在于:目前的税收是在基本上都知道在生活的彩票中谁抽到了奖品和谁抽到了空签以后才施加的,而税收的大部分是由那些认为他们抽了空签的人所制定。按照类似的说法,我们也可以论证:一代人能够为下一代人制定税收方案。推测,任何这种程序至少在纸面上会制定出比目前的累进程度较少的所得税方案。
虽然收入不均等的相当大的部分系来自根据产品而支付的代价,而产品又能反映上述的“差异均等化”或能反映人们对冒风险的爱好程度;
但是,收入不均等的很大部分系来自先天的赋予,先天赋予的能力和财产。这是在伦理上真正引起困难的部分。
广泛争论的是:必须区分个人天赋的不均等和个人继承的财产的不均等,以及个人承继的财富的不均等和个人自己获得的财富的不均等。个人能力差异的不均等,或个人自己所累积的财富的不均等被认为是合适的,或至少不象承继的财富的不均等那么明显的不合适。
这种差别是站不住脚的。由于从双亲那里继承到一个为众所喜爱的歌喉而得到高额收益在道德上是否比由于从双亲那里承继到财产而得到高额收益具有任何更大的正当理由呢?苏联人民委员的儿子比农民的儿子肯定能期望得到较高的收入——或许也会期望得到较大的清洗。这是否比美国百万富翁的儿子能期望得到较高收入具有任何一点更大或更小的理由呢?我们能以另一种方式来看同样一个问题。希望把财富传给他的孩子的父母亲能以不同方式来这么做。他能使用一笔款项作为资金把他的孩子培养成为,譬如说,一个有证书的会计师,或为他的工商业的活动打下基础,或建立一项委托基金,使他的孩子有一笔财产收入。在任何这些情况下,这孩子会得到比不如此做为高的收入。但在第一种情况中,他的收入会被看作为来自个人的能力,第二种情况,来自利润,而第三种情况,来自继承的财富。是否有任何道德的基础来在各个收入的范畴之间加以区别?最后,如果我们说:一个人有权得到个人能力所产生的东西,或得到他累积的财富所产生的东西,但却无权把任何财富传给他的孩子们,那似乎是不合逻辑的;
如果我们说:一个人可以使用他的收入于放荡的生活,但却不可以把它传给他的继承人,那似乎也是不合逻辑的。的确,后者也应该是使用他所生产的东西的一个方法。
反对所谓资本主义道德的上述论点不能成立这一事实当然并不能说明资本主义的道德是可以接受的。我发现,要为接受还是拒绝它寻找理由,或为任何另一种原则寻找理由是很困难的。我逐渐地持有这种观点,即:仅就它本身而论,它不能被当作为一个道德的原则,而它必须被当作为是一种手段或一种原则的后果,例如自由的必然结果。
用一些设想的例子可以说明基本的困难。设想有四个鲁滨逊各自飘流到邻近地区的四个岛屿上去。一个人恰好登上了一个使他生活容易而美好的大而富饶的岛。其他人则登上他们仅能维持生计的小而贫瘠的岛屿。一天,他们发现相互的存在。当然,假使住在大岛上的鲁滨逊邀请其他人参加和分享他的财富,他会是一个慷慨的人。但是,假设他没有这样做。其他三人联合起来并迫使他和他们分享他的财富是否有理呢?很多读者会倾向于说有理。但是,在顺从这种倾向之前,考虑一下在不同形式下的完全相同的情况。假设你和三个朋友沿着街行走,而你恰好看到并且给到在人行道上的20美元一张的钞票。当然,你会是很慷慨的人,假使你和他们均分这些钱,或者至少请他们喝一盅的话。但是,设想你没有这么做。另外三个人联合起来并迫使你和他们平均分享这20美元是否有理呢?我怀疑,大多数的读者会趋于说没有道理。经过进一步的思考,他们甚至可能认为,上述慷慨的行为方法本身并不显然是“正确的”。我们是否准备劝说我们自己或我们的人类伙伴们,当任何人的财富起过了世界上所有人的平均数时,他便应该立即把多出的数量平均分配给世界上所有的居民呢?当少数人这样做时,我们会羡慕和称赞这个行动。但是,普遍的“分享财富”会使文明世界不能存在。
在任何事态中,两个错误不能造成一个正确。富有的鲁滨逊或那个幸运的找到20美元钞票的人不愿意别人分享他的财富并不能说明别人使用强制手段是有理的。我们能否有理由把我们自己当作我们自己的事件的法官来自行决定:什么时候我们有权使用强制性手段从别人那儿提取我们认为是我们应得的东西呢?或者用强制性手段提取我们认为不是他们应得的东西呢?身分或地位或财富的大部分的差异归根结蒂可以被认为是机会的产物。努力工作和节俭的人会被认为是“该受奖的”;
然而,这些品质很大一部分得归功于他幸运地(或不幸运地)所继承到的遗传因子。
尽管在口头上比较赞成接“功劳”,而不是按“机会”取得收入,我们却一般地比较易于接受来源于机会的不均等,而不是来源于显然可归因于功劳的不均等。共同事们中彩得奖的大学教授会羡慕他的同事们,但不可能对他们有任何不满之处,或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待遇。假使这些同事的薪水稍有提升,从而使他们的薪水高于该教授自己的,那末,该教授远为更可能会感到不快。因为,机会的女神,象正义的女神一样,毕竟是盲目的。工资的提升是对功劳大小的一个经过考虑后的判断。
根据产品进行分配的有效作用
在一个市场经济中,根据产品计酬的有效作用主要不在于收入分配而在于资源分配。正象在第一章里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的中心原则是通过自愿交换的合作。个人和其他人合作,因为他们能以这种方式更有效地满足他们自己的需要。但是,除非个人得到了他加入到产品中的全部东西,他会根据他能获得的东西,而不是他能生产的东西参与交换。象在每一方都能获得他对产品作出的贡献那样的相互有利的交换不会发生。因此,根据产品计酬是必要的,以便最有效地使用资源。至少在依靠自愿合作的制度下是如此。如果具备足够的知识,就有可能使用强迫的办法来替代取得报酬的动机,虽然我怀疑,其可能性是很小的。人们能把无生命的东西任意支配;
人们能强迫个人在某一时间处在某一地方;
但是,人们很难迫使个人拿出最大的劲头来。用另一种方式说,用强迫来代替合作会改变可利用的资源的数量。
虽然在市场经济中,根据产品计酬的主要作用是使资源不受强迫而能有效地加以分配,它却不大可能被付诸实施,除非它也被认为能在收入分配上起着符合正义的作用。除非存在着能为社会的大部分成员毫不犹豫地接受的价值判断的基本标准,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稳定的。某些关键性的制度必须被认为是“绝对的标准”而不只是一种手段。我相信,根据产品计酬曾经是,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这些大家都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或制度之一。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考察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的反对者攻击由于按产品计酬而产生的收入分配的理由。社会的价值判断的基本标准的显著特征是它一般地被它的成员所接受,不管他们自认为是该社会制度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甚至资本主义最严厉的内部批评者也暗中承认根据产品计酬在道德上是公道的。
意义最深远的批评系来自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争辩说,劳动者受到了剥削。为什么?因为,劳动者生产了整个产品,但却获得了仅为产品的一部分;
其余的即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即使我们接受这一论断所包含的对于事实的说明,只有接受资本主义的道德标准,它在价值判断上才能说得通。也只有在劳动者应该获得它所生产的全部东西时,劳动者才是“被剥削的”。假使我们相反地接受社会主义的前提:“各取所需,各尽所能”——不管它可能意味着什么——便有必要把劳动者所生产的不和它获得的东西相比,而和他的“能力”相比,把劳动者所获得的不和它生产的东西相比。而和它的“需要”相比。
当然,根据其他的理由,马克思主义者的论点也是错误的。首先,在所有合作的资源的总产品和增添的产品——用经济学的术语说,边际产品——之间加以混淆。甚至更为显著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中,“劳动”的意义存在着来加说明的改变。马克思承认资本在生产产品上的作用,但把资本当作为物化劳动。因此,如果全部写出来的话,那末,马克思主义者的推论的前提会是这样写:“现在和过去的劳动生产了全部产品。现在的劳动只获得产品的一部分。”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过去的劳动受到了剥削”,而其在行动上的含义为:过去的劳动应该获得较多的产品。虽然我们并不清楚如何做到这一点,除非是使用精致的墓碑。
达到没有强迫命令而能对资源加以分配是根据产品进行分配的市场经济主要的有效作用。但是,它并不是造成不均等结果的唯一的有效作用。我们在第一章里提到不均等在提供独立的权力中心来抵消政治权力的集中的作用,以及它提供资金的“后盾”来传播不为众所喜的或只是新奇的思想在促进公民自由上所起的作用。(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此外,在经济领域里,它为新产品的试验和发展提供资金的“后盾”——来购买第一辆实验中的汽车和第一部实验中的电视机,更不用说,印象派的绘画。最后,它使分配能在不需要“权威”的情况下以非个人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实现合作和协调是市场的一般作用的一个特殊方面。
收入分配的事实
根据产品计酬的资本主义制度能够而且在实际上也是具有相当程度的收入和财富不均等的特征。这个事实经常被加以错误的解释,认为资本主义和自由企业比其他的制度造成更大范围的不均等,从而,作为一个推论,资本主义的扩大和发展意味着不均等的加剧。这种错误的解释又由于发表的大多数收入分配数字令人误解的性质而得以加剧;
特别是由于这些数字不能区别短期和长期的不均等,更是如此。让我们看看关于收入分配一些一般性的事实。
与许多人的期望相反的突出事实之一和收入的来源有关。一个国家越是资本主义化,收入来自波一般认为是资本的部分愈少,而被用来支付给人类劳务的部分愈大。在不发达国家中,如印度、埃及以及其他等等,大约总收入的一半是财产的收入。在美国,大约五分之一是财产收入,而在其他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比例并不是太不相同。当然,这些国家比不发达国家具有更多的资本。但是,它们在它们居民的生产能力方面甚至更加富有;
因此,较大量的来自财产的收入却占有总数的较小部分。资本主义的巨大成就并不是财产的累积成就,是它为男人和妇女扩大、发展和改进其能力所提供的机会。然而,资本主义的敌人却热衷于申斥它为唯物质的,而它的朋友也往往为资本主义的唯物质主义感到遗憾,并且把唯物质主义当作为进步的必要代价。
另一个与流行的想法相反的突出事实是资本主义比其他的制度造成更少程度的不均等,而资本主义的发展还大大地减少不均等的范围。在空间和时间上加以对比都能证实这个观点。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如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法国、英国和美国,肯定比象印度那样的等级社会或象埃及那样的落后国家存在着远为微小的不均等。与象苏联那样的共产主义国家相比则比较困难,因为,例证稀少而且又不可靠。但是,假使以特权阶层和其他阶层的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异来衡量不均等,那末,这种不均等在资本主义国家比在共产主义国家里很可能要少得多。仅以西方国家而论,国家愈加资本主义化,在任何意义上的不均等看来是越少:英国少于法国、美国少于英国——虽然这些比较由于考虑到人的内在差异的问题而造成困难。例如,为了进行公正的比较,我们或许不应该把美国不单独与英国本上相比较,而应该和英国本土加上西印度群岛再加上它的非洲领地相比较。
弗里德曼:收入的分配关于时间上的变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所取得的经济上的进展是不均等的大幅度减少。晚至1848年,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写道:“迄今为止(1848年),我们怀疑,已经创造出的机械发明是否减轻了任何人类的日常劳动。它们使人口中更多的人同样过着束缚在繁重劳动中的生活,而使更多的制造商和其他人发财致富。它们增加了中产阶级的舒适生活。但是,它们还未开始对人类命运造成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它们的本性和将来所要完成的.”这种说法甚至对穆勒时代来讲或许也不正确,但是,关于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今天,任何人确实不能这样写。对世界的其他各国来讲,这种说法仍然是真实的。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进步和发展的主要特征是:把人民群众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并且使他们可以得到在以前限于上层阶级的产品和劳务,而与此同时,并不以任何相应的方法来扩展富有者所能有的物品和劳务。除了医药以外,技术进展主要只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真正富有者总是能以某种方式得到的奢侈品。我们可以举出几个例子,如现代的供水和排水设备、集中供暖、汽车、电视、无线电。它们给广大群众提供了方便,相当于富有者总是能从仆役、优伶等人中所得到的东西。
以意义明确和能够比较的收入分配形式来表示的这些现象的详细统计例证是难以获得的。虽然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证实了上述的一般结论。然而,这种统计资料可以是非常使人误解的。它们不能把造成均等的和不造成均等的收入的差异分开。例如,棒球运动员的短促的工作寿命意味着在他参加比赛的年份里的年收入肯定要比高于他所能得到的其他职业的收入,以便使棒球在金钱上对他具有同样的吸引力。但是,这个差异对统计数字的影响正和收入的其他的差异一样。收集统计数字时的收入单位的大小也具有很大的重要性。个人收入的分配总是比家庭单位的收入分配显然具有远为更不均等的程度,因为,很多个人是做零工或获得少量财产收入的家庭妇女或其他同样地位的家庭成员。适用于家庭的收入分配是否应按家庭总收入来对家庭加以划分呢?还是按每人的平均收入来划分呢?或是按每个相应的单位来划分呢?这并不是文字游戏。我相信,按照孩子数目来划分的家庭分配的改变是过去半个世纪里减少这个国家生活水平不均等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这比累进的遗传税和所得税远为重要。真正低的生活水平是相对低的家庭收入和相对高的孩子数目的共同产物。孩子的平均数下降,甚至更重要的是,这种下降是伴随着多孩子的家庭的几乎完全消失而到来的,并且主要是由这一原因所造成。结果,就孩子数目而论,现在的家庭倾向于具有更少的差异。然而,这种变化并不会由按照家庭总收入的多少而划分的家庭分配上反映出来。
在解释收入分配数字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需要区分两个基本上不同种类的不均等,即:暂时的、短期收入的差异和长期收入的差异。考虑年收入分配相同的两个社会。在一个社会里,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和变化,从而收入处于特殊等级地位的家庭在年与年之间变动很大。在另一个社会里,存在着很大的固定性质,从而每个家庭年复一年地处于相同的地位。显然,在任何意义上,第二个会是更不均等的社会。一种不均等是动态变化、社会流动性和机会均等的表现;
而另一种则是等级社会。这两种不均等的混淆是特别重要的,正是因为竞争的自由企业的资本主义趋向于用一个来代替另一个。非资本主义社会趋于比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更大程度的不均等;
甚至以年收入来衡量也是如此;
此外,它们的不均等倾向于不变,而资本主义则破坏身分等级,并且带来社会流动性。
采用政府措施来改变收入分配
政府用来改变收入分配的最广泛使用的方法是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在考虑它们是否有必要之前,值得探询一下,它们是否达到了它们的目的。
根据现有的知识,对这个问题不能给与决定性的回答。下面的论断是我个人的意见,虽然我希望,它不是来自完全无知的意见。为了简便起见,陈述这个意见采取了比例证所能证实的更加肯定的态度。我的印象是:这些税收的措施虽然不是完全没有影响,但它们在缩小用一些统计收入数字来划分家庭的平均地位之间的差异的问题上具有比较小的(虽然不是可以忽视的)影响。虽然如此,在这种已经划分的收入阶层之内,它们实际上在人们之间人为地造成了和上述影响差不多大小的不均等。结果,我们一点也不清楚,按照均等待遇的基本目标或按照收入均等的基本目标来计算的净影响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均等的程度。
文件上规定的税率看来是高的,而且累进程度也高。但是,它们的影响消失在两个途径之中。第一,它们的一部分影响只是使税收前的分配更为不均等。这是税收通常具有的归宿效果。通过高额税收来阻挠进入高额税收的行业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和非金钱上的不利之处——它们提高了这些活动的收益。第二,它们造成立法上的和其他的条例来回避税收——所谓赋税法中的“漏洞”,如矿产消耗的比例,免除州和市的债券的利息,对资本收益的特别优惠的处理,虚报实报实销帐目,其他间接的付款方法,把一般收入转换为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大量的形形色色的办法。其影响在于使真正施加的税率比名义税率低得多,从而,或许是更重要的,使税收的归宿成为不肯定和不均等。处于同一经济水平的人支付很不相同的税款,取决于他们收入来源的偶然性和他们具有的逃税的机会。如果使目前的税率完全有效,那末,对积极性以及与此相类似的影响很可能严重到使社会生产力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逃税对经济福利可能是必要的。假使如此,那末,得到的福利系以浪费大量资源和造成广泛的不公平为代价。规定一系列较低的税率再加上使一切收入的来源比较平均地纳税的更为全面的征税标准能使赋税的归宿较为累进,使执行的细节较为公平合理,并且使资源遭受较少的浪费。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的不肯定的性质以及它在减少不均等程度上的有限的效果已经得到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的广泛赞同,包括许多强烈地主张使用累进税来减少不均等的程度的人。他们也极力主张大大减少最高税率并且使纳税标准更加全面。
减少累进税对收入和财富不均等的影响的进一步的因素是这些赋税向现有的富人所征收的税款要比向正在成为富人的人所征收的要少得多。虽然它们对使用来自现有财富的收入施加限制,它们甚至更显著地——仅就它们的有效的范围而言——妨碍了财富的累积。对来自财富的收入征税并不对减少财富本身起任何作用,它只是降低消费水平以及减少财富所有者能增添的那部分财富。税收措施减少人们冒风险的积极性并且使他们以较稳定的方式来保存现有的财富,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现在已经积累起来的财富消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累积新财富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从大量目前的收入中储蓄掉一个很大的部分并把它投资于冒风险的活动,其中的一部分会产生高额的收益。假使所得税是有效的,那末,它会关闭这条途径。结果,它的影响会是保护目前拥有财富的人,使他们免于受到新来的人的竞争。实际上,这种影响已经由于上面提到的办法而大部分消失掉。值得注意的是:相当大一部分的新的积累是在石油方面;
在那一方面,对矿产消耗比例优待提供了一条特别容易获得免税收入的道路。
在判断累进的所得税的必要性时,以我看来,区别两个问题似乎是很重要的,即使在应用时这种区别不能精确:第一,为了政府决定进行的那些活动(包括如第十二章所论述的消灭贫穷的措施)取得资金;
第二,单纯为了再分配的目的而征税。前者很可能要求一些素进的措施,其原因的一部分为应该根据受益的多少而收取代价,另一部分为符合社会的公平合理的标准。但是,目前对高收入和遗产所规定的高额税率是很难以此作为存在的理由的——即使因为它们所能征收到的税款是为数很少的话。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很难看出任何单纯地为了再分配收入而施加累进赋税的理由。这种赋税似乎是一个显著的事例来使用强制手段从某些人那里拿取一些东西,把它们给与别人,因而,和个人自由发生了正面冲突。
把一切考虑在内之后,在我看来,个人所得税的最好的结构是在收入的一定的免税额以上抽取固定比例的税,而其中收入的含义应该非常广泛,并且为赚取收入的开支,规定减免税款的优待办法。正如在第五章提出的那样,我将把上述方案与废除公司所得税相结合,并且要求公司把它们的收入划归股东,同时要求股东把这笔款项计入在他们的纳税是报单据上。最重要的其他有必要的改变是取消石油和其他矿产上的消耗比例的优待、取消对州和地区证券利息的免税、取消对资本收益的特殊处理、把所得税、遗产税和捐增税加以协调以及取消目前允许的许多纳税优待规定。
我认为,纳税减免额可能是累进的一种合理的办法(在第十二章里将进一步加以论述)。让90%的人口来投票对自己施加赋税并对其他10%的人口规定减免额和90%的人口对其他10%的人口施加惩罚性的税收——实际上,这正是在美国一直在做的事情——是两件迥然不同的事情。按比例的统一收费将使薪金较高的政府工作人员支付较高的绝对额的税款。这从得到的利益来看并不显然是不合适的。然而,这种做法将避免一种任何大多数的人能投票对其他人征收不影响他们自己税收负担的赋税。
用统一税率的所得税来代替目前累进的税率结构的建议会使很多读者认为是一个过分的建议。从名词概念上来看确系如此。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必须特别强调指出:从税收的数量上看、从收入的再分配或任何其他有关的标准来看,它并不是过分的。我们目前的所得税纳税率的范围从20%延伸到91%,而对单身汉纳税人的应付所得税的收入超过18,000美元,或对填写共同报税单的已婚夫妇应付所得税的收入超过36,000美元的税率高达50%。然而,根据目前所呈报和规定的,即:超过目前免税额并且把目前容许的一切扣除计入以后的应付所得税收入的231/2%这一统一纳税率会征收到和目前高度累进的税率同样多的税款。事实上,即使不去更改赋税法规的其他方面,这种统一的纳税率也会征收到较多的税款,因为,呈报上来的应该纳税的收入的数量会是较多,其原因有三个:会比现在有较少的动机来使用代价昂贵的法律手段来减少所呈报应该纳税的收入的数量(所谓规避税收);
会有较少的动机不去呈报在法律上应该呈报的收入(偷税漏税),去掉目前税率结构的抑制积极性的影响会导致更有效的目前资源的使用,从而得到较高的收入。
假使目前高度累进的税率能征收到的税款为数很低,那末,它们对再分配的效果肯定也是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无害的。情况正好相反。能征收到的税款为数很低,因为,这个国家里的一些最有才干的人把他们的精力投入于设计使它保持这么低的办法;
也因为很多其他人把纳税的多少当作为一种考虑来决定他们的经济活动。所有这一切都是十足的浪费。我们由此而得到的是什么呢?至多使一些人感到满意,认为国家正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甚至于这种感觉也是建立在对累进税收结构的实际效果的无知之上,而它肯定会消失,假使知道了有关事实的话。
回到收入再分配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明显地存在着与使用赋税来影响收入分配大不相同的正当理由。很大部分的真正的不均等来自市场的不完全性。这些不完全性的许多方面本身就是由政府行动所造成,或者能由政府行动来消除掉。我们有充分理由来调整游戏的规则,以便消除这些不均等的泉源。例如,政府所赋予的特殊垄断特权、关税和其他对特殊集团有利的法律规定都是不均等的泉源。消除掉这些是为自由主义者所欢迎的。推广和扩大教育机会是趋向于减少不均等的一个主要因素。象这样的一些措施具有行动上的优点,因为,它们能击中不均等的泉源而不只是缓和症状。
收入的再分配也是一个领域;
在其中,政府使用的一套措施所造成的危害大于它使用的另一套措施所能改正的。这是另一个例子来表明;
政府把据说是私有企业制度的缺点作为理由来进行干预,而在事实上,许多主张扩大政府职能的人所不满意的现象本身却是政府所造成的。不论其职能是否得到扩大的政府都是如此。
弗里德曼:收入的分配没有哪一个经济学家曾经像密尔顿·弗里德曼那样为普天大众所瞩目:由于他在《新闻周刊》上长达20年的专栏文章、他的系列电视记录片《自由的选择》,以及他的“货币主义”学说被世界上许多政府所采纳,这位每个西方人都听说过的,而今天依然健在的经济学家,在社会观念、社会舆论的许多方面,都对无数民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对专业经济学的贡献,为他在1976年赢得了诺贝尔奖。在那些卓越的思想中,他为救济社会贫困者设计的“负所得税方案”,无疑是所有关于补贴支付体系的政策建议里最令人耳目一新的一个。
在弗里德曼看来,消除贫困,对生活困难的人群给予补助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决定向贫困开战,那么,它必须选用一种最有效而又最简洁的武器。但不幸的是,当时美国的收入保证计划不仅繁琐不堪,而且弊端十分明显,除了全国的标准不统一之外,最大的负作用就是严重降低了低收入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美国的救济支持计划是按照凯思斯的福利思想运作的,而这一思想的中心即是对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助,没有工作的人与有一份工作的人在领取差额补助后,最终得到的可支配收入反而一样多,这严重挫伤了努力自助的穷人的积极性,提供了人们拒绝工作的动力。因此,虽然该计划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但却妨碍了整个社会的效率。弗里德曼指出,高经济效率来自高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效率,给低收入者发放固定的差额补助不利于激发他们的进取心,有损于自由竞争,从而有损于效率,同时,社会还会因政府支出的增加而发生通货膨胀。所以,要想消除贫困而又不损害效率,就必须对现有的援助穷人的收入支持计划进行改革。
弗里德曼参照正所得税体系设计了一个补助穷人的“负所得税方案”,让低收入者依据其各自的收入得到政府向其补贴的不同的负所得税。而这种帮助穷人的方法之所以被称为“负所得税”,目的是要强调它与现行的所得税之间,在概念与方法上的一致性。负所得税就是政府界定出一个最低收入线,然后按一定的负所得税税率,对在最低收入线以下的穷人,根据他们不同的实际收入给予一定的补助。其具体做法是:负所得税=最低收人指标—(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这样,个人最终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十负所得税税额。
以这一公式进行计算,在可得到救济的人群中,收入不同的人可以得到不同的补助,从而使得有收入的人、收入较高的人在接受负所得税后的最终可支配收入,比没有收入的人、收入较低的人高,这样,便可以鼓励人们多工作,多收入,保持贫穷家庭的成员挣更多收人的积极性,而不像差额补助那样养成人们对救济的依赖。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定政府已经作出规定,目前社会的员低收人指标为1500元,负所得税税率是50%,而现在有甲、乙、丙三个收入各不相同的家庭,甲的实际收入为零,乙的实际收入是2000元,丙的实际收入是3000元,那么,按上面计算负所得税的公式,甲可得到负所得税1500元,乙可得负所得税500元,而丙可得的负所得税是零。如果单从这三个家庭得到的负所得税来看,似乎收入越低,得到政府的补助仍然会越多,可是如果我们再看看这三个家庭的最终可支配收入,却是实际收人越高的家庭,最终可支配收入也越高。如甲的最终可支配收入只有1500元,乙就有2500元,而丙是3000元。在我们这个例子中,3000元事实上被假定为收支平衡点,在这一收入点上的家庭不必缴纳税收,也不会得到政府补助。而在这一收入点以下的家庭可以得到“负所得税”,在这一收入点以上的家庭,其实际收入超过3000元的部分,则必须按照一定的正所得税税率向政府交税。
可见,负所得税方案员突出的优点在于,它解决了政府补助中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在负所得税计划下,穷人从政府那里接受到的收人补助——负税收,是从1500元的基本补贴开始,然后以一温和的比例50%下降,不过,由于人们在自己收入增加的同时,还可以向政府“征税”,因此使那些收入增加的穷人,其最终可支配收人也有明显增加。这样,低收入家庭便会有强烈的积极性去寻找就业机会,从而使扶贫计划在体现公平的同时,也刺激了经济的效率。另外,由于“负所得税方案”是用一个统一的现金收入补助计划,取代诸如医疗、食品、住房、教育、失业等等一大堆令人目眩的福利计划,因此,它不仅使济贫的方式更为简洁方便,而且由于执行该方案的政府机关只是税务部门,因此,那些累赘的、代价高昂的福利官僚机构几乎可以被全部撤销。与此同时,社会所负担的费用在税务表上以更明确和更客观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而可以避免贪污和贿赂。
当然,“负所得税方案”提出以后,也道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和质疑:如,怎样准确地对贫困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不工作的人是否有资格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助?如何确定补助的最低标准以及它对刺激积极性的作用究竟有多大等等,这些争论,使“负所得税方案”还暂时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但是,不管怎么说,该方案至少为人们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如何寻找平衡点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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