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某某(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2日,xxx汉滨区人,初小文化,住xxx*市*区*乡,电话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滨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系该村村主任,电话:
被上诉人熊某某(原审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月*日,住汉滨区*镇*村*组,农民,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一、被上诉人*村村委会、第三人熊某某将侵占上诉人范某某的承包土地恢复原状;二、由被上诉人*村村委会赔偿上诉人范某某自20xx年以来被侵占水田的收益30000元;三、由被上诉人*村村委会支付上诉人范某某20xx年以来的粮食直补款。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范某某与汉滨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熊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业经汉滨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理由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改判,理由如下:
一、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上诉人诉请恢复原状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应当根据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判决。但是,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侵权之诉判决由*村村委会赔偿范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显然不当。请求对被侵占土地进行恢复原状,是物上请求权,其目的是实现对物的保护;基于侵权行为的债权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填补损失,即以货币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弥补受害人所遭受价值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侵权赔偿,而是请求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所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判决理由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第三人熊某某购买行为是善意的,其购买行为并无不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并认为“该房屋已卖给第三人合理使用多年,若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损失过大,考虑以经济赔偿的方式解决更为科学”,上诉人对此判决理由无法接受:
第一,熊某某为善意第三人的判决理由不能成立。熊某某和范某某同村同组,清楚东风村委会侵占范某某土地建房的事实,该房屋不可能是熊某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权属不知情。但是,熊某某买房前明知该房屋没有任何合法登记手续,也明知不可能办到合法手续,怎能认定其为善意取得?
第二,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标的物的合法性,只有标的物合法,才有可能在无权处分时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而适用。如果标的物不合法,本身是违法建筑,如何能够认定为善意取得?所以对熊某某自东风村村委会购买房屋的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情形,其中第(三)项之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熊某某并未依法通过登记方式取得该处不动产之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无“取得”,何来善意?
第四,东风村村委会侵占范某某土地建设房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该房屋始终处于违法状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所以,由东风村村委会侵占范某某承包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本身就应当予以拆除,原告诉请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由此,第三人熊某某对该违法建筑的所谓“使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
此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8月21日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户籍地:xxx玉环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南安,
上诉人因不服xxxxxx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其无权解除合同。
二、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偿还所谓欠款至起诉时绝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权要求我方偿还。
三、一审认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转让经销权给案外人,故判定依约解除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
四、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诉人合法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查明:
①一审开庭时双方明确在庭审笔录中载明“庭后将邮寄书面代理意见至法庭,并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详见一审庭审记录),我方在庭后于20xx年12月26日发出书面代理意见,可笑是一审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决,一审有没有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显而易见!
②一审中上诉人提起反诉,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时上诉人明确指出我方提出反诉的按规定需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但一审法院可置国务院规定不顾仍全额收取上诉人的反诉费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综上,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能够履行监督下级法院的职能,纠正一审法院上述错误做法!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
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中,应包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详细信息,上诉人应写明上诉请求,如请求上级法院重审案例或者改判案件,在上诉状中,对上诉的理由应重点进行说明,要求改判或者重审的事实和依据都要有清晰的说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女, 族,*****年*月**日生,
户籍地:***省**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省**,
上诉人因不服****省***市***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省***市***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如下:
(1)**************************************。
(2)**************************************。
(3)**************************************。
(4)**************************************。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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