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实绩,促进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行政人员是指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负责人民法院的政工党务、行政事务、财务装备、后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岗位特点和部门差别,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工作任务目标、满意度评价和创新创优成果等三个部分,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工作任务目标考核满分为70分,满意度评价考核满分为30分,创新创优成果考核为加分项目(总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六条
工作任务目标,由考核对象所在部门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等设定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第八条
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第九条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
第十条
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案件经市法院调解结案的,不计入改判案件数。第十一条
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第十二条
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第十三条
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
第十四条
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第十五条
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第十六条
赔偿工作的考核,满分20分。基层法院每发生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减5分;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赔偿决定的减5分;法定时限内不能按时赔偿的减5分。
第十七条
个案评查的考核,满分80分。其中常规抽查50分,重点评查30分。
常规抽查一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取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的对象为以下5类案件:群体性涉诉上访和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被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评查问责办公室年度对各基层法院的个案评查情况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素质建院的要求,深化“重教、严管、厚爱”六字方针,扎实开展“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人事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第十九条
宣传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树立、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政治部宣传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第二十条
教育工作,满分15分。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教育工作各项制度,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并按照市法院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表。政治部教育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0.5分。
第二十一条
法官培训工作,满分15分。
各基层法院要按照市法院有关通知,积极安排所属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及市法官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培训中心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值班和外事工作,满分45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工作。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满分50分。
纪检组、监察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研究、司法统计、案例编报和《公民与法》通联工作,满分50分。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上述工作,积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有规律性的东西进行调查分析,归纳总结,提出相应对策,为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研究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上述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第二十五条
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满分为45分。
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费,注重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院政管理。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第二十六条
法警工作,满分45分。
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法警队伍的管理,严格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积极完成各项保障任务。法警支队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第二十七条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满分25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司法技术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2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第四章
内外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内外部评价反映社会各界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以及本院干警对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满分
50分。其中,基层法院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评价10分,基层法院干警评价5分。外部评价35分,依据省委政法委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全省基层法院排序第一名的得3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依次递减0.15分。对排序后三名的基层法院实行一票否决。
内部评价考核,年度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加分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加分项目在千分之外单独记分,结果记入总分。
第三十条
基层法院XX年11月1日前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并及时回复网友提出异议的,加10分。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院具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加分。
XX年6月30日前基层法院实行网上案件流程管理的,加10分。
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且排序前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等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8分;部门受到上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8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法院、市委、市人大等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4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法院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0.5分;个人受到表彰的加0.5分。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院干警个人、部门或以院为单位参加全国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市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
本条规定如与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竞合的,按高分计算。
第三十四条
年度完成《人民法院报》等省、市规定征订工作的,加5分。
第三十五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x级精神文明单位的基层法院,分别得10分、8分、6分、4分。在原有文明单位级别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级别加10分。
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视为国家级文明单位。
第三十六条
获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表彰奖项的有关文件,其下发时间应为XX年11月21日至XX年11月20日。第六章
扣分项目
第三十七条
扣分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从应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相应得分:
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1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30分。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2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0分。
基层法院干警,被省、市、x以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省、市、x以上有关部门直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诫勉谈话每人次扣1分,警告每人次扣2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3分,记过每人次扣4分,记大过每人次扣5分,降级每人次扣6分,撤职每人次扣7分,留党察看每人次扣8分,开除党籍或公职每人次扣10分;本院主动追究的,不扣分。
基层法院、部门和干警受到中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0.5分;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或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扣2分、4分、6分。
基层法院XX年11月1日前未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扣10分。
未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目标任务的法院,最后一名扣5分;其他按从低至高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予以扣分。依本条、之规定,干警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分值最高的一种处分扣分。
在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况每次扣5到30分。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或干警行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法院形象的,扣10至30分。
本条扣分由市法院考核办报请考核领导小组酌定。
第七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对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核所需数据由市法院相关考核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独考核的项目,应当集中到市法院机关考核;年终确需到基层法院实地考核的,需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十二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十三条
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项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办法中“年终汇总”是指有关职能部门在月、季度通报的基础上,年终按照考核分值对各基层法院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四十四条
考核职能部门报送基层法院排序名次出现并列的,以相关部门报送考核成绩单中基层法院名称的先后排序记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本考核年度设定为XX年11月21日至XX年11月20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评本院各部门:
《xxx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及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已经本院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中央、省、市、x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精神,结合xx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司法行政人员是指本院占用中央政法编制且在检察工作岗位工作的综合部门工作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是指本院机关占用中央政法编制且在检察工作岗位工作的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书记员(不含合同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第三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行等次制。考评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条本院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考评由政工科组织实施,等次评定报院党组确定。
第二章考评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本院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分三个考评组进行。
第一考评组:
民行科控申科刑执局监察科监督办
第二考评组:
检察长反贪局反渎局纪检组
法警队预防科技术科
第三考评组:
公诉科未检科侦监科办公室
计财科政工科研究室
第六条各组考评工作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并组织开展。
第七条考评组在考评时,依据本规则就本组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分,评分结束后,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政工科审核,再报院党组决定检察官业绩考评最终等次。
第八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制。考评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依据。
各考评组应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考评情况报考政工科。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权重
第九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行百分量化制,具体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廉洁自律三个部分。其中政治思想10分、工作业绩70分、廉洁自律情况20分。
第一节政治思想情况考评
第十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政治思想考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质、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情况,总评价分为10分。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在政治思想方面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扣完为止。扣分以院内通报为依据,兼顾考评组本组掌握的应扣分情况。
(一)政治理论学习。无故不参加领导机关和本院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教育会议、业务讲座和其他与文明创建有关的活动的,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撰写报送学习体会文章的,每次扣2分。
本项由考评组评定后,报政工科审核。
(二)组织生活制度。未参加本院党支部组织的“三会一课”,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撰写报送学习体会文章的,每次扣2分。
本项由考评组评定后,报本院党支部审核。
(三)其他方面。检察官在政治思想方面出现的其他情况,由该考评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第二节工作业绩情况考评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采取岗位工作实绩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各岗位依据工作实际,确定其工作职责。各部门所设岗位原则上应有其所承担的岗位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业绩考评实行计分制,业绩考评最高评价分为70分。
第十五条岗位工作实绩是指司法行政人员及检察辅助人员从事的岗位日常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以及其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
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评,应征求所在办案组检察官的意见。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人员和检察辅助人员在正向评价的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形的分别扣分:
(一)检察辅助人员所在办案组有以下情况的,依次扣分:
1.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事故严重的,每次扣10分;
2.发生超期羁押的,每超期1天扣1分;
3.协助办理的案件在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C类案件的,每件扣1分;被评为D类案件的,每件扣3分;
4.协助办理的案件在市院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C类案件的,每件扣2分;被评为D类案件的,每件扣4分;
5.协助办理的案件,在本院案件评查中评查出的问题,办案组未对该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导致上级院评查时仍出现C类案件的每件扣3分;D类每件扣6分;
6.检察辅助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所在办案组在本院案件质量评查被评为C类案件的每件扣3分,出现D类案件的,每件扣5分。在上级院评查中被评为C类案件的,每件扣4分,被评为D类案件的,每件扣8分。
7.被上级院流程监控发现有较重的违规办案情形,并被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的,每件扣1分;
6.司法行政人员和检察辅助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出现其他扣分情况的,由该考评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二)司法行政人员因工作失误,被院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在其他各级单位组织的工作中因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三)所在科室未完成检察新闻宣传及信息工作的,未完成一篇扣1分;
(四)部门考核在全市后三位的,该部门成员依次扣5分、3分、2分。
(五)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所在调研小组未完成调研任务的,每篇扣5分,抄袭他人论文的(相似度在30%-50%),每篇扣4分,严重抄袭抄袭他人论文的(相似度在50%以上),每篇扣5分;
第十七条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检察辅助人员所协助办理的案件数量超过本部门平均办案数量的,超过30%-50%的加3分,超过50%以上的加5分;
(二)检察辅助人员所协助办理的案件在省市院质量考评中被评为A类案件的,每件加5分;
(三)检察辅助人员所协助办理的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的,每件加10分,获得xxx人民检察院表彰的,每件加8分,获得xxx人民检察院表彰的,每件加5分;
(四)所在部门考核在全市前三位的,该部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依次加5分、3分、2分;
(五)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因个人工作优秀,在工作、品德、业务等方面或个人调研成果在国家、省、市级获得表彰的,由考评组视奖项等级情况予以加分,国家级表彰加8-10分,省级表彰加6-8分,市级表彰加4-6分;优秀奖、提名奖或由单位推举表彰的,不在加分范围。以上分数以最高分计算,不累积加分,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分别以上述标准的一半计算。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提交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百分制给出分值,再提交考评组。
第十九条部门工作考评分实行比例计分法,个人部门工作评价分排名第一的,部门工作考评分为满分(70分),其他人员按比例递减计分。
计算方式为:个人工作情况评价分=个人部门工作得分÷本部门工作人员最高分×70(分)。
第三节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考评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考评内容包括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办案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方面的情况,总评价分为20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廉洁自律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一)年度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4次及以下不作扣分依据)的,扣2分;5次以上,每超过1次,加扣0.5分;抽查中发现代签到情况的,每次扣1分;无故不在岗的,每次扣1分;
(二)未按规定参加会议被院内通报批评的,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3分,三次及三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扣5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因迟到、缺席被会议(活动)主办方口头通报的,每次扣5分;被书面通报的每次扣10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问责处理的,每次扣10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扣15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六)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未按照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开展入户调查、走访摸排等工作,被相关组织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其他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办案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考评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第二十二条各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廉洁自律的扣分情况由考评组评定后,报纪检组审核。
第四章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等次确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思想政治素质高;
2.业绩考评分在90以上;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清正廉洁,模范遵守职业操守;
5.本部门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执法业绩考评中居前五。
(二)评定为称职等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业绩考评分在70分以上;
3.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且取得较好效果:
4.清正廉洁,无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
(三)以下情况可以评为基本称职:
1.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有一定思想政治素质,但不够积极,态度不够端正;
2.业绩考评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
3.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但效果不好:
4.辅助办案存在不规范问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处理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不参加政治学习,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绩考评分未达到60分;
3.对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接受或接受后不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被作组织处理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不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评:
1.工作业绩按本规则考评未达到60分的;
2.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在业绩考评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4.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在年度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五章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在考评年度根据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顶岗锻炼、交流学习或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业绩等次由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所在考评组根据整体情况予以确定。
调任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参与本院相关考评组进行考评。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病假(工伤、产假除外)、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评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评;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180天的,不参与考评。
第二十八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办案业绩办案考评,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定等次;受纪律处分,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与职务无关的不确定等次。
第六章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结果直接计为公务员年度考评结果。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结果记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业绩考评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根据《xxx人民检察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定为一等奖;业绩考评确定为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奖金等次;业绩考评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绩效考评奖金。
第三十二条年度考评被考评为不称职的,按相关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相关程序予以辞退。
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评为深入落实《xxx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客观评价司法行政人员工作业绩,全面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适用范围为政工科、办公室、监察室、技术室、研究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中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不含司法警察)。
第二条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由政工科负责,核定各司法行政人员的相关绩效数据,计算出每一名人员的考核成绩。
第三条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业务目标和效能测评两个部分,分别占70分和30分。第四条司法行政人员职责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设定,细化成若干条目,并确定分值,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本年度结束后10日内,以部门为单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将考核结果报政工科,由政工科负责汇总。
司法行政人员为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按照履职情况打分。
第五条效能测评由全院干警对司法行政人员的敬业精神、办事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民主测评。其中,院领导、所在庭室正职、全院其他干警测评票分值权重均为10分。
第六条负责的工作为单位获得集体荣誉的,区级加0.1分,市级加0.2分,省级加0.3分,国家级加0.4分。本院提报的年度性荣誉除外。
第七条未完成或未及时完成院领导、上级交办的工作事项,每次扣1分。因工作失误产生差错,在法院内部产生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2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励性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司法行政人员为院领导的,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奖励性绩效奖。
]第十条本绩效考核办法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和《xxx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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