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xxx连锁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其餐饮服务提供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连锁餐馆(餐厅)或饭店、连锁快餐店、连锁小吃店、连锁饮品店等)。专门为连锁餐饮服务场所加工和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中央厨房,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同类餐饮服务和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一定的形式组成餐饮联合体,按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主要原材料的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操作。
第四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总部统一制定。
第五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下属餐厅或门店的直接管理者是餐厅或门店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厅或门店,其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统一建立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下属餐厅或门店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记录培训情况。餐厅或门店新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餐厅或门店所有在职员工应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总部和各餐厅或门店均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持考试合格证明上岗。
第七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厅或门店员工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八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统一的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添加药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
(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采购供货合同、每笔供货清单;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留存采购清单。
(三)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门店自行采购的部分,应遵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
(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统一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的,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下属餐厅或门店接收从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建立统一配送单据台帐。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三)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统一配送的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四)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等合理的方式有序整理保存,便于查找。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鼓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条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和配送
(一)统一配送的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应当建立食品贮存和配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和配送食品,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配送,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配送。
(二)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贮存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各餐厅或门店的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定位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二条食物的制作与加工
(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食物的特点,统一设置存放条件和加工条件,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C,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三)凉菜制作和裱花蛋糕应当在专间操作。专间操作应当达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的要求。
(四)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非即食的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非即食食品的工器具应分开使用。处理过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如未经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用于处理直接入口食品。
第十三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个人需求外送食物,应建立食物外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卫生的食物运送工具,控制外送的温度和时间。
第十四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统一建立餐饮具、工器具以及餐厅门店的清洁和消毒制度。
清洁和消毒制度应包括主要工器具、餐饮具的清洁频率及/或消毒方法,以及餐厅所有设施设备的清洁方法及频率。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以备下次使用。
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餐厅或门店店堂应当保持空气流通、设施整洁,餐具摆台时间超过4小时尚未使用的应当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采用专业虫害控制服务对餐厅、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等进行虫害控制。
采用专业虫害控制服务的,应要求专业虫害控制服务提供者在进行消杀后提供消杀记录。
自行进行虫害控制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在每次消杀后,应记录杀虫剂、灭鼠剂的使用情况。
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妥善保管在有锁的专用橱柜等设施中,专人保管,不得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混放在同一区域。
第十六条连锁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统一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并定期检查个人卫生要求的执行情况。
应强调勤洗手的重要性,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正确洗手方法的标示或说明。
餐厅或门店的员工宜统一着装。食物处理区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食物处理区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第十七条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企业总部和各餐厅或门店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送检或自检。
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防止因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杜绝二次污染。便于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上市销售。
2、采购食品时,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从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定期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3、配备相应设备和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
4、不经销未取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5、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过期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带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再继续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检查身体的事情发生。
2、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3、在岗员工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
4、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发现“五病”人员立即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登记。
5、注意个人卫生。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保持个人卫生。
6、员工的私人物品:包括:衣物、药品、化妆品、饰品、及其他物品,不得从放在经营区内,不得在岗期间处理个人卫生。
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属包装食品的,要对包装食品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质期不少于二年。
4、进货时查验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食品进入店面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情况,查看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查看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是否齐全。
6检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参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命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7、检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表明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8、检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9、向批发商索取的各类证件,包括“一单通”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10、进货时,对检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不得销毁相关证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后果的扩散。
2、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首先向消费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挽回影响,再按照规定的程序追究内部的责任。
3、及时以书面行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如实上报。
4、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材料,并予以召回、停止销售。
5、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并进行清洗和消毒。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防止因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杜绝二次污染。便于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上市销售。
2、采购食品时,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
合格证明等材料,留从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定期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3、配备相应设备和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
4、不经销未取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5、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
过期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带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再继续上岗。杜绝
先上岗后检查身体的事
情发生。
2、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
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3、在岗员工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
4、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发现“五病”人员立即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登记。
5、注意个人卫生。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
保持个人卫生。
6、员工的私人物品:包括:衣物、药品、化妆品、饰品、及其他物品,不得从放在经营区内,不得在岗期间处理个人卫生。
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属包装食品的,要对包装食品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及其标准方式;(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
和含量;(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和失效日期;(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
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质期不少于二年。
4、进货时查验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食品进入店面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情况,查看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查看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是否齐全。
6检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参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命令淘汰、失
效、变质的食品。
7、检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表明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表明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8、检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
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9、向批发商索取的各类证件,包括“一单通”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
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10、进货时,对检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不得销毁相关证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后果的扩散。
2、
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首先向消费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挽回影响,再按照规定的程序追究内部的责任。
3、及时以书面行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等情况如实上报。
4、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材料,并予以召回、停止销售。
5、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并进行清洗和消毒。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餐饮店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排查出来的因素,厂内进行整改,由相关车间积极整改,或进行硬件的投入,从而固化生产。如有系统性问题,需要职能部门配合的,积极向相关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明确提出,在相关因素改进之前,此种或此批产品停止生产,或改进工艺等,那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呢?近年来,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基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霉青菜“,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的“瘦肉精”,染色馒头,爆炸西瓜,回炉面包,毒生姜,牛奶中的三聚氰胺,可以将鸡肉、猪肉轻易加工成为口感以假乱真的“牛肉膏”,以及近来台湾的“塑化剂“事件等等,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一、索证索票制度编辑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查验记录制度编辑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编辑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销售卫生制度编辑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展示卫生制度编辑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健康检查制度编辑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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