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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困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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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problem)这个词是由两个希腊词组成的: “pro”的意思是“向前”,“ballein”的意思是“投掷”。字面意思,就是“被向前投掷的东西“,理解为现实(是什么)和理想(应该是什么)之间的相差的结果,而且需要现在或将来采取行动。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困惑问题,供大家参考选择。  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困惑问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检查,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做好了安全检查,就搞好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包括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项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等。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检查,可以达到相互学习,提高认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强防范能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目的。“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尽管上级对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和作用都作了严格的强调、要求,检查者本身也对检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进,但安全检查所要达到的效果总是不很明显,避重就轻,走马观花式的各类检查,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检查的发现、督促、指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人作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员,结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下安全检查工作的一点认识和体会。一、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检查项目大致可分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与监督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驾驶员管理情况;营运车辆管理情况等。对汽车客运站来说,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执行情况等。安全检查内容广泛,每次检查前都应具有针对性。  三、要突出重点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的时间和过程都比较短,如果泛泛而检,势必走马观花,以至漏检和误检。因此,对安全检查应当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检查中应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应当突出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安全工作的“软件”、“硬件”两个基本基础点。具体地说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情况;对领导、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认真开展全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对安全业务知识的学习、讨论、运用和推广情况;认真加强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整顿情况;加强各类设备设施的养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软件”建设,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等等。四、要讲究方法安全检查关键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安全生产中的形式主义有多种表现,有的满足于一般化要求,一般化号召,以文件来贯彻文件,以会议来落实会议,安全检查工作没有针对性;有的习惯于口号不断,花样不少,表面看声势很大,但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为赢得上级满意,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说假话,报喜不报忧。安全生产中的形式主义危害很大,它不仅使规章制度难以落实,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更会留下安全隐患。五、要发现问题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从软件方面查找或发现问题,找出被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与上级的规定和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及问题;从从业岗位上发现问题,找出被查单位在劳动纪律、到岗到位、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问题;从设备设施上发现问题,通过被查单位现有设备维修、保养现状,找出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从现场及管理上查找或发现问题,通过对正在作业的现场抽查,查找或发现现场管理上存在的隐患或问题;对被查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问题的综合调查,分析该单位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隐患或问题,并科学地掌握致险原因,危险程度,可能危害和应对措施;从细心地观察和日积月累的工作经验中查找或发现问题。六、要提出意见对查找或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查单位提出正确的处置意见。一般来说可以有:预防意见,对一般问题或可能出现的隐患的预防措施、方案;整改意见,对事故隐患或已经可能发生、出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巩固意见,为确保已整改的隐患不再发生而提出的保证措施;发展意见,向被查单位提出的通过隐患整治而促进安全工作向前发展的方法、措施、重点;综合意见,向被查单位提出现场管理、设备更新、科技运用、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七、采取措施采集者退散1)一般防范措施。对事故的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灾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2)特殊防范措施。针对事故隐患的现状、成因所采取诸如停业整顿、全面检查等标本兼治的措施。安全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它需要我们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抓紧、抓好、抓实此项工作,安全检查工作,作为一项子工程,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只要我们方法正确,运用灵活,重点突出,就一定能够通过有效地安全检查,深化管理、预防事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蓬勃健康地向前推进、发展,做好了安全检查,也就切实履行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困惑问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也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一些地方最近相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区"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政府监管是关键。20xx年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赋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手段。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现状,梳理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对策。一、安全监管执法现状1.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此外,部分省市结合地域特点,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比如,xxx出台了《xxx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xxx出台了《xxx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尤其在 2014 年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明确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执法的权利。这些都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2. 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逐步加强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运政、路政、海事、质监等行业的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壮大,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在各自领域内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力度。不断探索安全监管新模式,如xxx成立交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对行业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 安全监管执法手段不断加强通过调研发现,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仍是各地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主要手段。行政许可、目标考核、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使用。比如,行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和审核职责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对达到吊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予以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二、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1. 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和人员配备不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面临巨大压力,监督管理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形势严峻。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尤其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逐级弱化,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2. 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和定位不明确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虽已制定相应的"三定方案"和"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各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但在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尚存在与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内部各行业主管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彼此责权不清的现象。比如,运输管理处和执法大队在机动车维修监管上存在交叉,对安全监管履职边界和工作责任主体有待明确。3. 监管执法缺少依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安全监管执法实施细则,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困惑,造成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4. 监管手段亟待提升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仍采取以安全检查为主的常规方式,手段单一,效率不高,技防手段和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不足,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的安全监管手段大都仅限于指出问题、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三、对策探讨1. 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各级队伍的安全职责,充实专业监管力量,重点推进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机构、加强力量配备,健全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网络。2. 进一步明确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部门或岗位、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规范文书格式。确保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效。3. 完善安全执法规章制度体系,推进安全执法规范化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做好顶层设计是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权限,明晰行政权力的边界,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执法方面的相关制度。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明确安全执法工作程序及要求,进一步促进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的合理化,完善执法依据。4. 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信息通报、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对与其它部门职责有交叉的部分,应加强协调配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严禁出现执法盲区和空白区。通过聘请技术支撑单位或专家,对重点单位进行进驻式检查执法,由技术专家现场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现场出具问题清单,经企业确认后实施相应的执法行为。5. 积极推进按计划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及执行时间,处理好检查面与检查频次、检查深度与检查效果的关系,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运输企业、车辆、车站等源头)的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月月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督查、有通报,并明确各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巡查检查工作量化标准,明确应检查的企业和车(船)数量,做到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依计划、依规范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6. 加快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在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科技创安"工作,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虽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但相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安全监管执法现状和问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行业安全的监管执法。  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困惑问题■基本案情某商贸公司将其四楼的办公场所四周的铝合金窗进行重新安装,与甲(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曾多次以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招投标承包业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原有玻璃拆卸和铝合金窗安装二部分工程,包工包料,总工程价为2.2万元。甲全部转包(包工不包料,未签订合同)给乙(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乙将原有玻璃拆卸部分由自己负责,把铝合金窗安装部分分包(包工不包料,未签订合同)给丙(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铝合金窗安装业务的自然人)。丙雇佣丁1、丁2两兄弟做工。20xx年3月10日下午3时左右,乙请丁1、丁2两兄弟帮忙拆卸一块玻璃(高2.93米、宽1.23米、厚12毫米,每块约有300余斤)时,由于丁1操作的玻璃吸盘出现故障(没有吸住力),致玻璃往房墙外倒,乙松开了手,丁2抓住自己操作的吸盘没有松手,随玻璃外倒,摔至一楼水泥地面上,当场死亡。■定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安全事故。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乙是事故发生单位。一、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二、事故发生单位只能是一个,乙是事故发生单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3号令)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乙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违规承包,又是具体施工组织者,其与丁1、丁2冒险作业和吸盘故障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乙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商贸公司、甲违规发包、承包(转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给予商贸公司、甲各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安全事故。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甲是事故发生单位。一、甲违规承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甲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曾多次以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招投标承包业务,与商贸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是法律意义上承包方。至于甲违规转包和乙违规承包、分包等行为,由于只是口头协议,只能算是甲作为承包方的一种内部管理模式。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甲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商贸公司违规发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给予商贸公司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安全事故。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商贸公司、甲、乙都是事故发生单位。商贸公司由于违规发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甲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曾多次以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招投标承包业务,且其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违规承包、转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乙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是具体施工组织者,其违规承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商贸公司、甲、乙各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安全事故。自然人不属生产经营单位,商贸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一、自然人不属生产经营单位,甲、乙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关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在行政诉讼中,规章不是法定依据,只是参照作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这一文件连部门规章都够不上,因此,其把自然人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一适用法律解释不具法律效力。甲、乙尽管是长期从事建设工程安装业务,但毕竟都是无照无证的自然人,充其量只是手工业者。甲违规承(转)包,乙违规承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但由于他们都是自然人,不具行政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资格。二、商贸公司由于违规发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商贸公司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五种意见认为:这不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自然人不属生产经营单位,本案例无事故发生单位。一、追究商贸公司行政责任很牵强或于法无据。1.《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对商贸公司行政处罚,很牵强。商贸公司并不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企业),把玻璃拆卸和铝合金窗安装工程认定是其生产经营项目,令人费解。2.《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筑法》规定了违规发包的行政责任追究,但装修工程不属《建筑法》的调整范围。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装修工程虽然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只是对拆除工程有发包的资质要求,并对违规发包规定了法律责任,而对装修工程并未有发包的资质要求。4.本案标的非常之小,标的额只有2.2万元,于情理来说,这也是正常的。二、商贸公司不能明确地定性为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上述,追究商贸公司行政责任很牵强或于法无据,那么,商贸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承担的行政责任(当然,民事责任是肯定的)就不明确。行政责任不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又谈何肯定是事故发生单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3号令)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一定义,只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并不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无权对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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