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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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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是一个投标招标的专业术语,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

  ——xxx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调研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日趋活跃。而工程建设因其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所以这个领域一直是违纪违法的高发x。抓好招投标的监管,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地x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至关重要。在此,笔者针对xxx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做法、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解决其问题的对策四个方面,并结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xxx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为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确保工程建筑质量,xxx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

  x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发包、建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潜在投标人确定、工程业绩评审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规范程序、严把准入关

  从拟发招标通知开始到签订施工合同,监督人员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招标公告发布后,先由招标办、建设单位等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报名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投标候选单位,再会同x纪委、监察局对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参加招投标单位(企业)的资质准入关。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开”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开。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招标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将工程概况、招标条件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二是招投标工作程序公开。从工程登记备案开始,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招投标结果公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四)加强监管与查处力度

  x纪委、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等行为,积极介入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无违规、无违纪、无隐患。

  截到目前,该x共对16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了执法监察,检查单位共98个(次),发现问题共25个,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33项,发监察建议书2份,避免经济损失210万元。

  二、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压低预算价。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

  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文件编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和有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是比较隐蔽的,如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识别的。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制定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建筑商被抛之圈外。二是评标标准存在:(1)可信度差,评标标准不公开的情况。不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根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其具有个性的评标标准,内容、比重和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加大个别指标权值。(2)可操作性差,量化指标少,定性指标多,有些指标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指标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而在评标时无法以事实为依据,事后又很难核查。有的内容尽管可以量化,但由于评标时不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度)致使评委凭个人掌握的资料进行评标,分值相差悬殊。3、有的甚至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评标细则。

  (四)存在串标、围标现象

  一些承建商为承揽工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私下达成协议,进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另外,还存在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这些行为,形式上是进行了招投标程序,看上去接受了监督,但实质上是变相垄断,躲避了监督。

  (五)合同签订或合同内容存在偷梁换柱现象

  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没有资质而去挂靠的施工单位上,或者是中标方将工程进行转包了。有的承建商是通过合同条款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如改变工程量、改变中标价等等。这实际上是种欺诈行为,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埋下了伏笔。

  (六)存在后续监管松懈现象

  目前招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的现象。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归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标办和建设部门之间常常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比如:一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搞重复签证、虚假签证,虚报工程量;

  有的参加招投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总经理、工程师、优秀的项目经理、各种技术人员应有尽有,但在中标后和工程开工时,却换上了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现象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这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三、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已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弹性过大,使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二)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当前工程建设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部门与部门之间有缺乏相互协调沟通,出现政策法规定互相“打架”现象。当建设工程进场交易后,有关专业部门依然按照各自系统的规定执行,各自为政,协调管理和统一服务的意识差,缺乏培育建立统一的有形建设市场的意识。

  (三)行政监督乏力

  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置法律于不顾,用行政手段强行使工程上马。同时监督和执法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另外,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这项工作的定位又还不够准确,还未找准对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执法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不够。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近几年来,虽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对一些工程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存在议标、非法挂靠企业投标的问题较多。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得建设领域的混乱现象难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的几点对策

  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更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配合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对现有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尽量使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操作方式都有x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二是要形成有关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制度、重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多部门协调机制等等。

  (二)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公告发布、评标办法制定、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关键部位、环节、工作加强监督工作,防止政府部门和个人直接参与和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应着重检查这几个方面:1、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

  2、部门和地方实行行业垄断、地x封锁;

  3、政府和部门假借应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

  4、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5、政府和部门领导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

  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同时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和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还要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问题的可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另外,纪检部门也应该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的过程中形成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标人及群众的投诉,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必须有力,才能有说服力和威慑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中通过执法检查、全程监督、接受投诉等方式了解违纪违法的线索,并进行严密的调查。对查实违纪违法的应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立案,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查找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国内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造价,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行政、技术和商务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法定价格只是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并月存在一定的时滞性,没有真正反映市场价。

  2、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另一种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陪标。陪标已经成为建筑公司投标的一种潜规则。

  3、执法不严

  二、国内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1、规范工程招标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

  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建筑市场是由工程建设业主、工程承包商和买卖的商品―建筑产品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其中工程承包商是在建筑市场体系中最活跃的一个主体,建立了完善的建设市场体系,工程建设业主要通过中标、投标制度,选择其投标活动中最为规范的、且各种投标指标符合评标要求的承包商中标,所以,建筑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都必须坚持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这个原则,都要通过有形市场平等竞争择优落实,消除投标发展不平衡现象,这样才能使建筑市场体系中的承包者在投标活动中规范、有序。

  2、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消除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最根本的办法是加速立法,严格执法。除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外,地方、部门也应对现有的一些规定、条例加以补充、完善和提高。一是切实加强跟踪检查。二是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水平。三是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制定制裁条款,对投标企业以往违规行为在评标中进行扣分,倡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3、严格资格审查,规范招投标市场

  通常的资格预审的做法是:由拟参加竞标的承包企业自己准备,也就是由企业提供资质等级证明、以往的工作业绩、提供财务报表等一些资格预审所需的材料,当然承包企业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也就是发包人对资格预审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其要求进行准备。而这种做法通常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具体表现在:存在明显的倾向性;真实性不够、存在舞弊行为;“借壳”现象较为严重。鉴于资格预审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同时为了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资格预审的做法必须进行改革。

  4、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

  评标和定标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中心环节,这个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其中评标专家队伍起着关键的作用。但目前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和业务素质方面都存在不令人满意的地方。目前个别地方评标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因为在评标时,除了标底、工期和质量、企业信誉外,还要看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水平,施工方案的优劣,技术措施是否先进等,这些对非专业人员来讲是无法鉴别和衡量的。另外,个别地方的评标人员本身业务水平较低,没有资格打分,有时还左右着评标的结果,这些管理人员由“裁判”变成“运动员”,失去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

  5、规范政府的行为

  市场经济中,凡入市交易者,其地位应一律平等。政府出现在市场上,当然也不应该凌驾于市场之上,而应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

  1)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良好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深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改革

  3)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这既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又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通过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及解决对策

  xxx市场化改革起步早,是全国较早开展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所有地级市和应该建立的县(市、x)已全部建立招投标中心,1147个乡镇(街道)有1051个建立了招投标中心,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招投标平台网络体系。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对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干部廉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仍然突出,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一分析,对如何应对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权力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多发。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标”及“关系标”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在招标前就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进行陪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二是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等等。据统计,20xx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共查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9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2亿元。20xx年至20xx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共涉及县处级干部141名、地厅级干部19名。

  2、招标人场外运作,规避招标。一是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如,有的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石材、楼地面木地板、墙面涂料、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二是以“大吨小标”的方式,设法将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标限额之下,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结算工程款。三是有的项目主体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期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则搞场外交易,放长线钓大鱼。

  3、投标人串标抬标,排斥他人。一是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多因串标合谋者在投标文件中留下蛛丝马迹而败露。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虽然有为数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4、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5、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代理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代理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代理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如《招标投标法》第37条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实际运行情况表明,招标人代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妨碍公平和效率原则。又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缺乏明确认定串标行为的规定,给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带来了难度。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门规x制度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些偏差,使得这些规x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2、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如温州某市政工程串标案,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万元至80万元的罚金。仅此来看,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在实际工作中阻力很大,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存在,使得调查处理难度更大。这也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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