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界定大额交易的数额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一、决策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一)重大决策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xxx委、市政府及xxx委重大决策的部署安排。
2.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市政府承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等的办理方案或者工作意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
3.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安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4.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改革事项、重大产业、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及调整意见。
5.财政预算草案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报告草案。
6.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城市建设领域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及调整。
7.年度土地资源储备、出让计划的编制与调整、岸线使用规划及其调整等。
8.生态建设总体规划、重大部署及环境保护重要措施等。
9.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和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
(二)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方面
10.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意见、措施,涉及全市发展大局、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改革方案。
11.重点领域管理体制的确定与调整,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及措施等。
12.年度城建计划及政府直接投资或者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通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及调整。
13.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及调整。
1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资产转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产权变更及无偿划拨金额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各类项目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等重要资源使用及优化配置方案,国有公司年度考核、计划安排等。
15.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
16.市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17.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要协议。
(三)重要人事事项方面
18.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招录计划。
19.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
21.市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22.年度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
23.财政预算范围外需追加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大额度资金安排方案。
24.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安排方案(非总预备费安排)。
2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一)议题酝酿。以上“三重一大”事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拟订决策建议方案,报市长同意后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二)议题准备。对拟提交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或者决策材料的准备,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部门协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听证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由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审查。需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的事项,应当采用书面或者专题汇报沟通等形式主动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
(三)议题确定。议题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的通知》(皋政发〔2017〕8号)的规定,提出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查会签,常务副市长负责对审查会签情况进行把关,确认无误的,纳入常务会议议题表,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四)议题决策。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依据参会人员意见作出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以下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决策或者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意见,按规定向市委报告或者经市委审定后,按程序出台。
2.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调整意见、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报市委研究,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3.重要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社会稳定事项等其他重大事项,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4.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调整意见、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委研究,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公布实施。
5.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者重大调整,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报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对政府系统副科级(含)以上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奖惩事项等,报市委审定后实施。
8.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报市委研究决定。
9.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级国有资本和四大主功能区,针对单个产业类项目,首次以股权、债权、基金等形式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10.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亿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级国有资本投资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等;以及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调整事项,报市委决定后组织实施。
11.市属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转让金额亿元及以上的事项,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12.其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应当提交市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应当执行集体决策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在事中事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原决策程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二)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跟踪检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情况的督查,确保集体决策事项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督查落实情况。
(四)市监委、审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国资等部门单位对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事项,要加强对决策实施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或者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办理的;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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