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加强我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xxx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我区辖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村为本辖区村民建立的骨灰安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街道、村兴建,包括墓地、骨灰堂、骨灰林等。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益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的批准和业务指导;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要根据乡镇、村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控制公墓规模,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每年5‰的死亡率及60年的使用期确定建设面积,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使用管理。
第二章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具体规划由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益性公墓具体规划应符合xx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规模适当的原则统一规划、设置。
乡镇、街道、村公益性公墓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山瘠地,禁止在城镇规划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河流堤坝和公(铁)路两侧建立公墓。
第八条新城规划区内建设一处骨灰堂或公益性墓地,逐步取消集体埋葬点,实现集中安葬或寄存;辖区居民死亡后,其亲属根据需求也可自愿在殡仪馆骨灰堂(墓地)或归山陵园安葬。
第九条新城规划区以外的中心城镇和平原乡镇可以以乡镇为单位或几个村联合建设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可设置一至两处骨灰安葬设施(骨灰堂或公益性园林公墓);几个村联合建设的,只可设置一处骨灰安葬设施(骨灰堂或公益性园林公墓)。
其他乡镇的公益性公墓以村委会、自然村为单位建设,每村只可设置一处;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一处骨灰堂或公益性园林公墓;提倡开展树葬活动,可将荒山瘠地划定为专门的树葬区,指定位置,统一树种和标志。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农村新建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区土地、规划、林业绿化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一条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土地;
2.符合本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
3.选址应符合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申请书;
2.公益性公墓用地的用地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服务范围为两个以上行政村的,应提交行政村之间公益性公墓联建协议书;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并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单人或双人的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骨灰林、深埋点,一律不准对外营业。
第十五条骨灰林等生态型公墓内不得构筑或设置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墓碑或其他标志。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该设施所属的乡镇、街道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转包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管理。几个村联合建设的,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管理由几个村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范围由区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八条亡者亲属安置骨灰应持户籍证明和火化证明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属于本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的,其工作人员应开具安置服务凭证。
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要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服务凭证,提供安置服务,并制定服务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与安置服务的申请人订立服务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做好电子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定期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公益性公墓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程序。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兴建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占土地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置方式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区政府视规模大小、所需资金情况,给予必要的资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公墓专项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及运营应遵守此办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申请书格式、内容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安置服务凭证、公益性公墓服务合同、安放凭证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民政局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xxx《xxx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xxx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摘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是我国殡葬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农村普遍而广泛存在的传统观念基础较深,过去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加之我国国土资源有限等基本国情,导致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迫在眉睫,而又情况复杂。本文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权责划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与财务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村(镇、街道)辖区内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新型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举措。因此,科学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找到一条适合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途径和方法意义重大。农村公盆性公名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封建迷信思想残留严重,每个家族选择一片“风水宝地”进行丧葬的现象广泛存在。分散丧葬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很多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集中进行管理。
很多墓地选址靠近林区或易燃作业区,清明节又是天气干燥,容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季节,所以每年由于清明祭扫引发的火灾都会造成大量的生命财产损失。以xxx为例,在20xx年4月3日共发生254起森林火灾,创下了20xx年以来单日火灾数的最高纪录,其中九成火灾是因为扫墓燃放鞭炮或者烧香烛及纸钱引起的。20xx年xxx仅4月3日一天,就发生森林火警火灾99起,超出历史最高纪录,这些火警火灾95%%以上是由清明上坟烧纸、燃放爆竹引起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前期的选址规划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法律规定,科学选址,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依照本区域的整体规划进行,不得在城市整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xxx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选择在荒山荒坡进行建设,不得破坏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在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和水源保护区、文化保护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建设,不得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要在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和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实现科学规划与社会和谐的目标。
2、农村公益性公落.明确,理职权,科掌管理
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中要建立清晰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关系,以确保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建设,确保后期管理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切实避免多头管理,避免出现权利交叉和管理空白。
一是要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确定明确的组织管理关系后,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
迁墓选址却划按合理规范,保证公墓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二是要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农村公益性公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带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性质。一般来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要由县级、乡镇级、村级等三级共同承担。其中,以乡镇和村级财政的投人为主导,县级财政部门适当予以补贴,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依据国家政策性措施减免部分费用,降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成本,维护公墓建设的的公益性。
3、农村公益性公,共合理退明收二科学,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收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实施。
第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建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全部资金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管理,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定期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明细。
第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上级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深人到公墓管理部门一线,查找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改进问题,物价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等现象严肃处理责任人。
第三,物价主管部门在严格核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项目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要提供公墓建设的成本费用预算与实际使用情况,日常管理与维护费用明细及证明材料,提供公墓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材料等。对于材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4、农村公益性公名.实行侧度化,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监.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实行并实现制度化,才能提升管理水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依托管理和服务并重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提高公信力。
首先,要建立健全公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墓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宣传贯彻相关的管理制度,让制度管理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每个墓区管理人员的行动“指南针”。特别是要建立公墓档案管理制度,将丧户的基本信息,墓穴的位置、面积、价格、编号等进行登记造册,保证丧户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建立公墓档案查阅、借阅的工作流程,保证档案的安全胜。
其次,要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将墓区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细分细化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人,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岗位工作任务的有效性,保证墓区管理的高效秩序。
再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在墓区显著位置公开墓区的基建信息,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墓区维护费用及明细等信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于违规在墓区修建家族墓,特权墓,或修建的墓穴超过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墓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5、农村公益性公墓耍创断,理方式,侣导文明断风尚,班设社会主义新文化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本身就是殡葬改革的具体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因此,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在引导恰当追思、文明祭扫上下工夫。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建设形制上,充分尊重和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实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相和谐,营造文明祭扫的环境和氛围。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上,设置多种形式的丧葬。要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形成文明绿色丧葬的新风尚。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中,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恰当、不文明的祭扫方式,禁止在公墓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公墓正常的祭扫秩序。
总而言之,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是一个与社会大众关系密切,影响广泛,高度敏感的工作,也是适应国情需要,推进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工程。只要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管理职权的分工设置、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墓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公墓管理的文化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就一定能够实现公墓管理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北京xxx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0亩(公祭堂2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区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可分中、低档墓区,低档墓区应不少于墓穴总数的70%。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三)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最高限价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局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区民政、物价部门共同核定,不得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村民提供墓穴用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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