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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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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篇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9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监理

  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

  Related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management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of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2.0.9监理员Site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

  2.0.10监理规划

  Projectmanagementplanning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1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rulesforproject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工程变更EngineeringVariations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3工程计量Engineering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4旁站Keyworkssupervis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15巡视Patrolinspect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2.0.16平行检验Parallel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7见证取样Sampling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8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duration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工期延误

  Delayofconstruction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0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ofconstructiondurationtemporary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Approvalofconstructiondurationfinal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2监理日志

  Dailyrecord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3监理月报

  Monthlyreport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2.0.24设备监造

  Supervisionofequipment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

  2.0.25监理文件资料

  Documentationof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基本规定

  3.0.1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实施工程监理,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3.0.2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3.0.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监理相关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3.0.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符合附录C1表的格式。

  3.0.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源(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3.0.6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情况。

  3.0.7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开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开工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

  3.0.8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3.0.9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

  3.0.10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复工令应符合附录B7表的格式。

  4项目监理机构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4.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项目监理机构联系。

  4.1.5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4.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4.2监理人员职责

  4.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4.2.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4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5、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问题;

  6、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4.3监理设施

  4.3.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4.3.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3.3项目监理机构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5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1一般规定

  5.1.1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5.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5.2监理规划

  5.2.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2.2监理规划编审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2.3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质量控制;

  6、工程造价控制;

  7、工程进度控制;

  8、合同与信息管理;

  9、组织协调;

  10、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工作设施。

  5.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3监理实施细则

  5.3.1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3.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3.3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监理规划;

  2、相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3.4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3.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6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任务,确定控制目标,并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制定相应的措施实施控制。

  6.1.2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会议纪要会签。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

  6.2.2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的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6.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检查、复核的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6.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检查的内容: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6.2.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6表的格式。

  6.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6.2.8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填写旁站记录。

  旁站记录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6.2.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验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报验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分部工程报验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6.2.10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监理通知回复单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

  6.2.1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3、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6.2.12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2.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6.2.14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6.2.15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6.3工程造价控制

  6.3.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对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部位,项目监理机构不进行工程计量。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11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8表的格式。

  6.3.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提出调整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6.3.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6.4工程进度控制

  6.4.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动用或配套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2表的格式。

  6.4.2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时应做好记录,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6.4.3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7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

  处理

  7.1一般规定

  7.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等事宜。

  7.1.2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7.2工程变更的处理

  7.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1)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

  (2)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

  (3)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7.2.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7.2.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授权;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7.2.4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7.2.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

  7.3费用索赔的处理

  7.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7.3.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7.3.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程序: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符合附录C3表的格式,费用索赔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3表的格式。

  7.3.4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7.3.5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7.3.6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7.4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

  7.4.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7.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4表的格式。

  7.4.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协商。

  7.4.4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7.4.5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4.6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5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7.5.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7.5.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7.5.3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8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8.1一般规定

  8.1.1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8.1.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8.1.3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实现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8.2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8.2.1监理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复工令、开工/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8.2.2监理日志主要内容:

  1、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施工进展情况;

  3、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

  4、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

  5、其他有关事项。

  8.2.3监理月报主要内容: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8.2.4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项目监理机构;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说明和建议。

  8.3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8.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8.3.2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监理档案保存期限,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监理档案。

  9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9.1一般规定

  9.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9.1.2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9.2设备采购

  9.2.1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9.2.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确定设备供应单位后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9.2.3设备采购资料: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3、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4、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设备采购方案;

  6、设备采购工作总结。

  9.3设备监造

  9.3.1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9.3.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9.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

  9.3.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9.3.5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9.3.6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9.3.7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协商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

  9.3.8项目监理机构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9.3.9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9.3.10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

  9.3.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单,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9.3.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处理索赔事件。

  9.3.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9.3.14设备监造资料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设备监造工作计划;

  3、设备制造工艺方案报审资料;

  4、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6、原材料、零配件的检验报告;

  7、工程暂停令、开工/复工报审资料;

  8、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变更资料;

  10、会议纪要;

  11、来往函件;

  12、监理通知与工作联系单;

  13、监造日志;

  14、监造月报;

  1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6、索赔文件;

  17、设备验收文件;

  18、设备交接文件;

  19、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0、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10相关服务

  10.1一般规定

  10.1.1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10.1.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10.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0.2.1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0.2.2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通知可参考附录B3表的格式;监理通知回复单可参考附录A9表的格式;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可参考附录A11表的格式;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可参考附录B8表的格式。

  10.2.3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勘察设计延期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14表的格式,勘察设计费用索赔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13表的格式。

  10.2.4工程监理单位应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10.2.5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如变更勘察方案,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查。

  勘察方案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1表的格式。

  10.2.6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10.2.7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10.2.8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内容:

  1、勘察工作概况;

  2、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3、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存在问题及建议;

  5、评估结论。

  勘察成果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5表的格式。

  10.2.9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10.2.10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设计工作概况;

  2、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

  3、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设计阶段成果报审表可参考附录A7表的格式。

  10.2.11工程监理单位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10.2.1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10.2.13工程监理单位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0.2.14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10.2.15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10.3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0.3.1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10.3.2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10.3.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篇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10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

  2.0.13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4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5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迸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7工程延期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工期延误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3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4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一般规定

  3.1.l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3.2监理人员职责

  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l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l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3监理设施

  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2监理规划

  4.2.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4.2.4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监理实施细则

  4.3.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1一般规定

  5.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1.2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1.3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4.1.4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5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5.1.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1.7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1.8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l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1.9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写。

  5.1.10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1.1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4的要求填写。

  5.1.12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案,同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

  5.2工程质量控制

  5.2.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5.2.3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5.2.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

  5.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2.8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5.2.9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

  5.2.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

  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2.1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2.1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

  5.2.15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5.2.16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8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

  5.2.19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3工程造价控制

  5.3.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3.2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3.3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5.3.5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4工程进度控制

  5.4.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5.4.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篇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项目监理机构

  3.1.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监理设施

  3.3.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监理规划

  4.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4.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监理实施细则

  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2.1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工地例会

  5.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5.3.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5.4.7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4.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4.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5.5.4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5.8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5.5.9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5.6.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5.6.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6.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7竣工验收

  5.7.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7.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8.1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5.8.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5.8.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工程暂停及复工

  6.1.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6.1.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1.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6.1.4由于非承包单位且非6.1.2条中2、3、4、5款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1.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1.6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1.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2工程变更的管理

  6.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6.2.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3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6.3.2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6.3.3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6.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6.3.4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3.5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6.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6.4.1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6.4.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4.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6.4.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处理。

  6.4.6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6.5合同争议的调解

  6.5.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6.5.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6.5.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6合同的解除

  6.6.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6.6.2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6.3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6.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7.1监理资料

  7.1.1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勘察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

  4监理实施细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测量核验资料;

  10工程进度计划;

  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检查试验资料;

  13工程变更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监理工作联系单;

  18报验申请表;

  19会议纪要;

  20来往函件;

  21监理日记;

  22监理月报;

  23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索赔文件资料;

  26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监理工作总结。

  7.2监理月报

  7.2.1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工程概况;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3工程进度:

  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工程质量:

  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审核情况;

  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

  1)工程变更;

  2)工程延期;

  3)费用索赔。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7.2.2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7.3监理工作总结

  7.3.1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7.3.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7.4监理资料的管理

  7.4.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7.4.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7.4.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7.4.4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8.1设备采购监理

  8.1.1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采购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并应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

  8.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拟采购的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

  8.1.3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8.1.4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设备采购方案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设备的明细表、采购的进度安排、估价表、采购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8.1.5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组织或参加市场调查,并应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8.1.6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8.1.7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

  8.1.8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确定设备供应单位后参与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及签定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8.1.9在设备采购监理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8.2设备监造

  8.2.1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监造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进驻设备制造现场。

  8.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组织或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

  8.2.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设备监造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设备制造开始前十天内报送建设单位。

  8.2.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

  8.2.5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8.2.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8.2.7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8.2.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主要及关键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

  8.2.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

  8.2.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或检验。

  8.2.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指令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制造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2.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2.13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

  8.2.1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整机性能检测和验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2.15在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2.16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8.2.1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8.2.1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建设单位或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

  8.2.1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监理审核报告。

  8.2.20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8.3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8.3.1设备采购监理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监理合同;

  2设备采购方案计划;

  3设计图纸和文件;

  4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6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7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8.3.2设备采购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8.3.3设备监造工作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制造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

  2设备监造规划;

  3设备制造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4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7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

  8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报验申请表;

  10设计变更文件;

  11会议纪要;

  12来往文件;

  13监理日记;

  1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5监理工作联系单;

  16监理月报;

  17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8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19设备验收文件;

  20设备交接文件;

  21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2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8.3.4设备监造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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