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
3.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7.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8.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
(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
第七条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八条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使用学校统一的《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学校在编人员一律通过银行卡随工资发放,校外人员一般也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领取人签字等信息要真实、完整,否则不予报销。除常规工作的讲学、评审外,报销校内外专家讲学或评审费同时需附《申请表》。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发放评审费或讲学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
(三)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四)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第十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讲学或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讲学或评审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付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付费。
第三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的使用按照“谁委托、谁邀请、谁付费”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向专家发放劳务费,受托单位及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审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评审费用;
(二)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及专项核查费用;
(三)市财政局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业务工作的劳务费;
(四)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其他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评审管理处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处申请专项资金评审费预算,经预算处核实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列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当年安排预算不足以支付委托评审费和专家劳务费用,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预算评审管理处对专项资金评审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及邀请专家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劳务费。
第八条费额的确定。市财政局根据委托业务及邀请专家参与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xxx财政局关于规范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和决算审查付费标准的通知》(青财预评〔2012〕6号)规定的各项标准,相应计算确定应付中介评审费和专家劳务费。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付费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相应计算付费额。
第九条付费方式。预算评审管理处采取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应付评审费用和专家劳务费直接相应拨付到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借记卡)。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部分评审费用,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待委托工作结束后,再办理评审费用的结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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