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以及《xxx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赣教社政字〔2009〕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为基础,及早预防,及时疏导,科学干预,快速有效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降低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大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恶性事件和负面影响,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校园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井冈山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宣传部、团委、研究生处、后勤保障处、医务所、各学院(部)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提出危机事件处理意见和方案,对处于危机状态的大学生给予专业性的辅导和支持,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及时转介、转诊。
第四条各学院(部)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辅导员负责所管理班级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工作;班主任、其他教师应积极协助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应充分发挥班级心理保健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的骨干作用,主动关心、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保证“学校—学院(部)—班级”三级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系统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对象
第六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大学生。他们一般表现为情绪激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应对。
第七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大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心理健康测试筛查出来的处于心理健康边缘状态的学生;
2.环境适应困难的学生;
3.遭遇重大生活挫折的学生,如失恋或亲人的突然丧失;
4.有明显人格缺陷的学生;
5.学习压力大,且自身难于排解的学生;
6.认为前途渺茫及对就业压力无法积极应对的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且性格内向,不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的学生;
8.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网瘾、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等心理疾病的学生和精神分裂症治愈出院处于康复期的学生;
9.重大危机知情人员。
第八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大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微博、微信、信件、日记、图画或言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2.在心理普查或心理排查中筛查出来的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3.有伤害他人意念、行为的学生。
第九条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每年新生入学时组织新生开展心理测试和建档工作,把疑似神经症、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倾向、自杀倾向及有强烈敌对倾向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四章预防教育
第十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要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要在大学生中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要在大学生中加强热爱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环境适应、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学习动机与方法、就业能力训练等问题开展专题活动,帮助大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完善自我认识,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关系。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适时开展专题活动;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让大学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对可能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何应对等;要坚持开展心理咨询,开通心理咨询预约电话,热情接待每位到访大学生,努力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
第十二条各学院(部)应在大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观念;应针对大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心理问题开展专题活动,通过举办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讲座、心理游戏和心理素质拓展等活动,在大学生中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大学生的心理异常状态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建立预警机制,建立班级、学院(部)、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班级心理保健员、学生党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2.二级预警:学院(部)。学院(部)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大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与学生谈心谈话,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发现异常情况的学生,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心理咨询教师的指导下辅助开展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
3.三级预警:学校。应认真开展心理普查和心理排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大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给学院(部)开展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提供专业性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建立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各学院(部)、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大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转介、转诊到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
第十六条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将全校已经发现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信息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报告制度。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测试和评估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将全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名单、学院(部)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大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大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部),必要时要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建立学生班级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每个学生班级设立一名班级心理保健员,班级心理保健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心理动态报告表》上交学院(部)学生科。学院(部)委派专人负责梳理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大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
3.建立重点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心理咨询或其它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时要及时果断地给予必要的处理,并向学院(部)、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及时报告,必要时要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保健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时,要及时向学院(部)报告,各学院(部)要迅速了解具体情况和采取相应措施,学院(部)应将重点学生心理问题情况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并征询相关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立即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严格区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对象,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建议其在家长或辅导员的陪同下到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和治疗。
第六章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保卫处应备有必要的危机阻断设施,如危机现场的隔断等。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及时的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大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尽力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大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坚持正常学习者,辅导员和所在班级班主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班级心理保健员、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不会危及自己与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并自愿接受治疗者,学院(部)可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家长如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或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或退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送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校向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安排保卫人员参与,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大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部)亦应指派有关人员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按医嘱处理。
第二十条建立转介、转诊系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建立与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联络机制,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及时转诊、转介。
第二十一条建立救助系统。当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其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院(部)领导。学院(部)领导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并告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医务所、教务处、宣传部、团委、研究生处、后勤保障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部)亦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学校领导汇报。对于伤及他人及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辅导员及有关人员要及时向保卫处和有关领导汇报,有必要的需及时拨打“110”。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二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大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提供学校认可的具有对心理和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大学生,学院(部)要对其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班级心理保健员要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辅导员反应。
第二十四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将心理康复复学的大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根据各学院(部)提供的情况,对其提供康复期的辅助心理咨询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以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园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本,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以下情况者实行责任追究。
1.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辅导员对大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大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的。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部)在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交涉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大学生自杀或伤人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院(部)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QQ和微信聊天记录、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进行整理,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QQ和微信聊天记录、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和事件报告提供给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备案。大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学院(部)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保健员实行定期培训。
第二十八条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院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力度,为避免危机事件发生、有效的避免因危机事件发生造成负面影响;为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的首要任务就是积极预防在学校管理范围内重大负性事件的发生。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预警可能出现的冲突性事件并能给予及时的疏导,要能对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高危人群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疏导。
第三条,以人为本为宗旨。大学生在正常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因为环境的变化遇上困难或阻滞而导致一些异常的反应,对于大学生潜在的问题做到到早预防、早干预。由情绪、认知、行为、人际交往、甚至生理上的问题重大生活事件,发生心理失衡。干预组织对产生心理失衡状态的大学生或大学生人群以及与他们密切相关的人群提供及时的、专业的心理援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学生、大专生。
第二章干预机制
第五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院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付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组员由各系系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寝室、班、系、院四级管理机制,以首任负责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权利和义务关怀支持该项工作,大学生干部积极协助我院领导小组抓好心理危机与干预工作。
第八条,现场干预以首任责任负责制,采取一稳住,二报告原则。稳住就是稳住事态不向负面发展;报告就是在稳住局势的前提下,电话、书面向上报告。如果问题已经解决,书面报告心理健康中心。
第九条,采取来访干预。针对有冲突性行为爆发倾向的求助人或人群采取主动心理干预。
第十条,重视事后干预,跟踪当事人,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对当事人或人群、相关人或人群的补救性心理干预。
第三章危机干预概念
第十一条,心理危机干预就是指运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人群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以帮助平衡其已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调节其冲突性的行为,降低、减轻或消除可能出现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
第四章关注干预对象
第十二条,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和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在情绪、言语、行为、躯体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改变。
第十三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予以关注:
1、情绪低落,不与同学交往、不与家人交往的。
2、发短信或者口出自杀言语或者有自杀意念的。
3、身体发病、家人家庭变故,人际关系发生强烈冲突的。
4、经历或者遭受重大遭遇的。
5、亲友或者家人有自杀倾向的
6、长期有睡眠障碍的。
7、有明显的人格障碍的。
8、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对其他人可能造成危害。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的。
第五章实时预警
第十四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做好心理危机防御工作。采取心理健康讲座形式填补、跟上大学生心理成长的需要。
第十五条,关注大学生言、行,有效的发现大学生异常,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第十六条,坚持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对每年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普查出应当继续筛查或者必须关注的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学生,做进一步关注,与学院一起做好危机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汇报制度。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掌握本班学生心理状况,对班里心理状况每周向领导口头汇报一次,发现学生有心理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并填写《疑似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情况登记表》,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八条,强化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寝室,通过班心理委员,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向严重方向发展或者新发现学生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及时电话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上报。
第十九条,实行首任责任人制度制度。
第二十条,心理咨询教师在工作中发现学生心理危机,应当将相关信息书面汇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一条,建立心理危机学生资料录入制度,根据各方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需要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强化管理。
第六章危机干预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心理危机录入的和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危机程度,采取救助措施或者转诊。
第二十三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广泛开展学院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推进同学团结力度,营造同学间良好人际关系。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学生交流,真诚、真正的与学生做朋友。
第二十四条,建立学校救助体系,对心理危机及时采取救助行动。辅导员深入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症状表现较轻,危害程度低的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到心理咨询室接受心理辅导。对症状表现较重,危害程度较高,辅导员应当及时通知家人陪同送往医院,或者转诊进行治疗。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设立心理辅导体系,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后续服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六条,因有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关注,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再次恶化。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学院支持环境,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在其复学后的第一学期中每周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跟踪反馈表》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八条,根据班系提供的情况,危机干预工作组教师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其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班系。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首任负责责任制是指:我院任课教师、辅导员、寝管老师以及院行政管理人员发现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应当采取先稳住学生不向负面方向发展,再电话向学生处报告,在学生处的教师没有到现场之前,首任责任人不得离开现场。
第三十条,危机事件发生在寝室,由寝管老师负责;发生在教室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由第一发现人负责,没有发现人的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外由辅导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任何人接到危机事件的电话报告,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这里的及时是指:按电话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五分钟内必须起步,并亲临现场。
第三十二条,如果报告人报告给其他部门领导或者教师,接电话人必须按第三十条视学生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第三十三条,现场人员绝对服从现场最高领导者决策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对接到电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现场的,扣发一定的工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心理危机的学生放任不管、任其发展,知情不报、隐瞒不报的以及拒不执行处理方案的,造成失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参与处理危机事件的工作人员,对事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章工作原则
第三十七条,迅速确定要干预的问题,强调以问题为主,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其家人,由家人或者朋友参加危机干预。
第三十九条,鼓励自信,不要让当事人产生依赖心。
第四十条,把心理危机作为心理问题处理,而不要作为疾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干预的目标是保护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及《xxx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难关,尽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心理健康危机事件特别界定为“因学生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因素导致的,对个体或群体的生命安全构成危险与威胁的事件,或引发学生个体或群体的阳性精神症状的事件”。
第三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附属医院、各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五条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设立心理委员联合会,组建、扶持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各系全体学生干部尤其是心理委员应积极协助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预防教育
第七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善待人生,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要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预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人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八条各系要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要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展开教育;要通过特色鲜明的主题班会、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试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预警对象
第九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是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将其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突然受到打击、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关系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或因就业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因严重网络成瘾而影响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5、性格内向、家庭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十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等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班级—系—学校”三级预警体系。
1、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骨干的作用,主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2、系
设立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系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系领导、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
3、学校
(1)学校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强化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有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心理健康的危机程度,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可能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
1、黄色预警:
事件当事人有严重的心理适应问题,伴随一些精神症状,但尚有自知能力,一定程度上愿意寻求帮助,或已在相关医院接受治疗和辅导,并能坚持服药。
2、橙色预警:
事件当事人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或言语中流露出有自伤或攻击他人的倾向,且有一定的诱发事件和动机,但尚未有伤害行为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未出现伤害行为。
3、红色预警:
事件当事人出现严重精神病性症状(严重妄想、幻觉、躁狂等情绪失控、严重缺乏自知能力、严重抑郁等),危及他人或自身的生命安全,出现伤害行为,且伤害行为尚未结束;或者出现群体性严重恐慌,以致威胁公共安全等。
第六章干预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危机等级的不同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
1、黄色预警的危机处理程序:
(1)知情单位、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系;
(2)相关系接报后,由辅导员及时了解、关心当事人学习、生活近况,并指定班级心理委员或有亲和力的学生骨干与当事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提供心理支持;
(3)辅导员定期了解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并做好相应记录;
(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不愿做心理咨询的学生,中心可派心理老师提供心理评估与心理援助,为所在系后续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2、橙色预警的危机处理程序:
(1)知情单位、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系;
(4)相关系和部门做好有关信息以及资料的收集、追踪和记录工作,事件处理后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档;
(6)由当事人家长陪同尽快送当事人去相关医院检查、确诊(特殊情况下由家长全权委托,所在系依法视情安排老师送医),根据医院诊断情况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手续。
3、红色预警的危机处理程序:
(1)知情单位、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系;学生工作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危机干预程序。
(4)根据事件的发展,由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相关信息沟通会,了解进展情况和调整处理措施,并上报学校党委。
(5)由相关系负责专人全程记录、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对疑似有精神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需经由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其精神状态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有精神障碍的学生可在校边学习边治疗,建议家长陪读,所在系要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建议家长送医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3、如评估某有精神障碍的学生需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通知学生家长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在家长未到校前学校应安排专人监护、注意安全。
4、如评估有精神障碍的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告知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倾向,应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监护小组由辅导员和主要学生干部、学生骨干组成,保证不少于2人同时看护该生,每1小时轮班一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复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告知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第十六条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应立即启动“红色预警”危机干预程序,各有关部门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及时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通知家长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或攻击他人意念的学生,立即启动“橙色预警”危机干预程序,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对有伤害他人计划或行为的学生,立即启动“红色预警”危机干预程序,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3、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八条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发生后,应根据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通过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同学、辅导员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老师每月应与其谈话不少于一次,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及时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邀请专家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等形式,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等对其密切监护,防止该生心理状况发生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管理人员、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相关鉴定工作,依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类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学生重大伤亡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告后,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各系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不及时上报,或落实学校危机干预举措不力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机制,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学生进行逐一分析,特别是要对失恋、学习困难、家庭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六条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妥善保留证据,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与干预实施方案>的通知》(学〔2008〕18号)同时废止。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