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相关机制,做到科学高效、权责分明。认真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预防社有企业决策层权力腐败的治本之策。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凡属“三重一大”重要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不管是谁擅自决定,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或发生不廉洁行为,都要以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而受到问责和处罚。另一方面正确处理好决策参与主体——企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和法定决策主体——企业“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建立权责分明科学高效的决策体制:一是明确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内容。社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企业重大问题,主要是企业方向性、原则性、政策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在党组织领导下,工会、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参与决策。二是明确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程序。对于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有企业来说,要明确社有企业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参与企业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按照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由企业法定决策主体逐步将决策事项告知企业党组织、工会等决策参与主体,各决策参与主体按照程序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向法定决策主体及时反馈。对于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有企业,要准确体现厂长经理负责制,充分保障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权,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由企业党组织与经营管理班子共同决策企业重大事项。三是明确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责任。社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是履行决策之前的审核权和建议权,审核监督决策是否符合条例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各股东方的利益及广大职工的利益,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并提出决策建议或意见,承担政治责任。企业的法定决策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决策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2.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相关要求,做到内容细化、程序固化。首先,明确决策范围。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通过明确决策范围、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方式等组织行为,把企业领导个人负责改为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规范的组织行为,解决“个人说了算”的问题。要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决策事项的范围,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企业主业发展、对外投资、产权转让、业绩考核等一系列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凡是明确规定由企业集体决策的事项,或依法要求企业向出资人备案、报批的重要事项,均应纳入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其次,固化决策程序。在决策酝酿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前的提议、会商、通报、酝酿程序,不能违反程序随意提出决策事项;要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的经济、法律、技术等可行性论证程序,防止决策的草率、随意。在决策形成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过程中的议事规则,试行票决制;要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参与企业管理、表达意见建议的程序,充分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在决策执行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程序,不能将决策结果放任自流。
3.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防止权力变质、权力滥用。一要认真行使出资人监督职责。要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机结合。认真探索总结在决策管理中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原则、组织设计和职能分工的成功做法并全面推行;要通过加强对产权管理、财务管理、重组改制、业绩考核、董事会等业务工作的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二要加强党组织监督。坚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明确党组织负责人通过双向进入董事会,依法体现党组织监督的政治要求;明确纪委负责人通过双向进入监事会,把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保证党组织在参与企业决策过程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三要加强监事会监督。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董事或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管人员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监事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有罢免建议权。四要加强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健全职代会,明确职代会监督的职权和途径,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决策过程中,要通过企务公开等方式,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向职工公开,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等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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