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伦敦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要:
随着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的开展,传统治安制度出现了诸多问题,伦敦的治安也日趋恶化。1829年《大伦敦警察法》颁布后,大伦敦警察正式出现,迅速扭转了当时伦敦日益恶化的社会秩序。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近代警察也对自身的职权进行了一些变化。
关键词:近代警察;大伦敦;建立
随着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的展开,英国经历着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阵痛,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一时无法妥善安排这些外来移民,社会治安急剧恶化。英国议会为了维持伦敦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在1829年通过了《大伦敦警察法》,大伦敦地区建立了警察队伍。这一措施使得社会治安迅速改善,犯罪率显著下降,警察相较于设立之初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英国警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警察制度上,主要有吴铁稳《自由与秩序的悖论——19世纪英国建立现代警察探源》、《论19世纪英国新警察社会形象的变迁》、《英国大伦敦警察建立初探》、王力《论英国何以率先建立起现代警察制度》、刘锦涛《试论英国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功效》、刘锦涛《试论英国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动因》等文章。专著有程汉大李培锋的《英国司法制度史》,陈晓辉的《英国警察制度研究》等。关于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成因的问题上,主要有吴铁稳、余艳莉《工业化时期英国的犯罪问题及其治理探析》等文章。本文则更强调近代警察制度的完善及其影响。
一、1829年前大伦敦的社会治安管理状况
大伦敦地区在近代警察产生之前,治安管理是以教区为单位划分的,每个教区中的成年男子轮流担任治安官(Constable)来维持,这被称为教区治安官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区治安官制度难以应对伦敦日益严重的的社会治安问题。
(一) 近代警察产生前伦敦的治安状况
随着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英国的经济实力也得到了大幅的增强,机器生产的逐渐普及使得工人数量激增。但贫富差距加剧,平民阶层产生了分化,很多人成为了赤贫的无产阶级,并且移民大量涌入,使得伦敦更加拥挤,很多人被迫流浪街头,这无疑会形成极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工人们的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在伦敦最大的工人区怀特柴泊和拜特纳-格林“1400栋房子里面住着2795个家庭,共约12000人……由于这样拥挤,往往是丈夫、妻子、四五个孩子,有时还有祖母和祖父,住在仅有的一间10-12英尺见方的屋子里”②工厂主们也并没有意愿提高工人们的收入水平或者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事实上直到19世纪30-40年代,资本家和政治精英们才开始着手逐步改善贫困阶级的生活水平。工人们随时面临着失业的威胁,即使是有工作的工人,也只能栖身于贫民窟中。由于多数是外来人口聚居,容易形成治安真空,贫民窟中罪恶丛生,失业、酗酒和贫困更加剧了社会治安的恶化。“根据内政部每年公布的犯罪统计,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因刑事犯罪而被捕的人数 1805年4605起,1842年达到31309起。在短短的37年期间,犯罪数字竟增加了将近7倍”③。这些罪犯甚至已经结成了规模庞大组织、结构严谨的犯罪团伙。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1811年伦敦罪案起诉数量达1482件,到了1826年竟达到3457件。犯罪份子造成的破坏非常大,即使在1832年,伦敦的治安已经趋于好转,仍旧造成了90万英镑的损失,约占整个英国1832年GDP的0.2%。乃至于人们不禁感叹“这座城市最大的事业就是犯罪”④。
另一方面,伦敦的骚乱逐渐增多,这成为英国政府面临的严重问题。“1790-1800年间平均每年发生七场、1801-1811年平均每年发生六场、1812-1821年平均每年八场”⑤。18世纪中期以后,伦敦的群众骚乱越来越具有破坏性,甚至在选举活动中因为没有适合的力量来维持秩序,都会引发骚乱。1784年在一次正常的选举活动中,不满者通过边游行示威边用刀击打硬物产生噪声的方式干扰选举,险些引起暴乱。作为首都的伦敦在这一时期就发生了“圣乔治菲尔德惨案”以及“戈登暴动”这样十分严重的由政治和宗教问题引发的暴乱。由于英国当局并没有一支专业有效的警察部队可供调遣来镇压骚乱,他们不得不求助于专业军队来进行镇压.然而使用军队镇压群体性事件严重违反了英国的传统,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层出不穷的城市集体抗议行动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下层民众对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对社会的贫富差距极度不满。然而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中产阶级并没有对工人阶级产生同情心,也没有能够阻止工人的处境变得更加恶劣。“结果是经济的发展脱离了道德的水平线, 贫穷大量产生, 社会福利能力极其低下, 社会政治动荡, 这一切在城市中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与过去完全不同, 它要求的是与之相适应并区别于过去农业时代社会治安管理的新型警务模式”⑥。
(二) 近代警察产生前伦敦治安制度的缺陷
众所周知,近代警察诞生于1829年《大伦敦警察法》通过后。在近代警察出现之前,英国的传统治安制度明显具有地区性和平民性的特点,更多依靠的是全民共同对社区治安进行维护,例如“击鼓鸣金制”,即发现偷盗行为的居民发出信号,聽到信号的其他居民有义务共同缉盗。这种制度虽然能够让所有居民都参与治安,但是它带来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随着社会的发展,16世纪以来,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土地资源变得十分紧张。尤其是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展开,城市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变大,英国人口的迁移规模不断扩大,并且速度不断加快,呈现出乡村人口流入城市的态势。“1750年,伦敦只有65万人口,而到了1800年,伦敦人口达到了100万,“1800年后,在继而五十年间的每个年代里,人口增长率为20%”⑦。这就打破了传统的社区格局,使得原本相对稳定的社区人口结构逐渐坍塌,极大地动摇了传统治安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人口流动性的加强也使得治安管理难度加大。“伦敦城之外的大伦敦地区主要以教区为治理单位,每个教区选出一名警役。这些警役杂事繁多且不领薪资,实际上扮演着义工的角色”⑧。担任治安官的代价太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找人代替或者干脆逃避义务,有的人甚至宁愿缴纳罚款也不愿承担这项义务。这样就使得整个教区最没有能力,生活最贫困的人承担了这项义务。有能力或经济条件允许的人大多逃避了这项义务。巡夜人这项古老的职业也面临着新时代所带来的挑战,因为巡夜人有着一定的收入,所以巡夜人大多数是选取自贫民中的老弱或能力欠缺者,目的是减轻教区对他们的济贫负担。一旦贫民具有了一定收入,教区就可以不再对他们实施救济,所以作为治安的实际维持者的执法人员质量迅速下降。
在治安质量下降的同时,作为法律裁决者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也慢慢地走向堕落。治安法官是具有审判治安案件等司法权力的官职,起初由地方贵族担任,治安官一般被认为是他们的助手。“当时英国的法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许多地方法官经常通过向犯人索取保证金进行敛财,贿赂和酬金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这些法官被称为贸易法官”⑨。为了增加收入,治安法官开始胡乱抓人以扩大收入来源,轻判罪犯以获得罪犯对他们的贿赂。这就使得社会治安变得更加混乱,治安官与巡夜人已经难以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了。一旦犯罪成功,其回报则是非常丰厚的,这令更多的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传统的以治安官维持治安,巡夜人保障夜间治安的稳定,治安法官对罪犯进行裁决,全社区公民共同维护的治安制度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漏洞百出,治安状况是极为恶劣的。
二、伦敦近代警察的建立
伦敦治安持续恶化,传统的治安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起到作用。以至于查尔斯·里思(CharlesReith)说这个时期是“英格兰黑社会的黄金时代”,“混乱的威胁在持续增长”⑩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有识之士开始在教区治安官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经过多次尝试,最终罗伯特·皮尔建立了伦敦警察。
(一)近代警察产生前伦敦地区的治安制度改革的尝试
1748年,伦敦舰队街的巡回法官亨利·菲尔丁成立了一支新的巡捕队。他根据自愿的原则在治安官中选拔人才,挑选出品行优良,身体素质好的守法公民作为巡捕。这些巡捕直接听命于亨利·菲尔丁,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舰队街进行日常治安维护,同时专门侦破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巡捕们专职维护治安,不再由教区内成年男子轮流担任治安官。这项改革使舰队街的犯罪减少,社会治安有了显著的好转,社会秩序也趋于稳定。
1754年,亨利·菲尔丁去世,其弟约翰·菲尔丁接替了他的工作,继续任职于舰队街巡回法庭。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约翰·菲尔丁比亨利·菲尔丁走得更远:他不仅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还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进一步改革了巡捕队,部署巡捕队去犯罪猖獗的地区巡逻,并且发展了巡夜制度,利用骑兵进行夜间巡逻,这起到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他还向巡捕队支付工资,巡捕们具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治安官腐败的问题。约翰·菲尔丁还将法庭的审判过程向全社会公开,展示犯罪分子的罪行,让他们对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法国大革命期间,出于对革命扩散以及国内雅各宾派份子活动的恐惧,中央政府也在采取了许多措施维持伦敦周边的治安。比如“在1790年代初,皮特政府就敦促地方治安官采取行动对付英国的雅各宾派,并且建立了小型的骑兵队在伦敦周边混乱的工业区进行巡逻”B11
尽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治安制度仍然无法跳出旧式框架,很多传统治安制度的缺陷依然存在。
随着犯罪问题的日趋严重以及暴乱的日益频繁,统治阶级不得不将它们看作一个棘手的问题重视起来,并将这种社会乱象视为对其统治地位的巨大威胁,增强对社会的控制成为了上层阶级的诉求之一。“城市的无序和犯罪的猖獗急切地呼唤着新警察的诞生。这种新型警察不仅能够迅速高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更要能随时出现在城市生活中的各个角落,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B12。于是,整治伦敦的社会治安便提上了议程。
(二)《大伦敦警察法》的颁布
罗伯特·皮尔(Robert Peel,1788-1850)是英国历史上一位伟大的政治家,他在1788年出生于一个富有的工厂主家庭,从小便接受成为政治家的种种教育。1809年罗伯特·皮尔就进入了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1812年他第一次进入内阁,成为爱尔兰部长。1822年重返内阁任内政大臣,当时的英国犯罪猖獗,社会动荡。为了改善这一社会状况,尽可能排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罗伯特·皮尔促使议会组成了一个委员会对警务情况进行调查,希望建立一支由中央直接领导的新型警察队伍。然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现阶段存在的警务制度进行一些调整或改革,但不能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或遏制犯罪而妨碍自由。
在威灵顿公爵任职首相期间,罗伯特·皮尔重新回到内阁任内政大臣,继续推动议会对警察制度的改革。罗伯特·皮尔很快着手起草法案,并于1829年4月15日向英国下议院提交了法案。他在议会演讲中向议员们陈述,伦敦治安近年来迅速恶化,犯罪事件增长十分迅速。“他以1811-1818年和1821-1828年两个七年时间的人口与犯罪案件增长率进行比较,清楚地指出这一段时间内伦敦和米德尔塞克斯人口增长了19%,而犯罪率却增长了55%”B13。由于证据充分,议案没有遇到太大的困难就顺利通过了。英王乔治四世也于6月14日签署了《大伦敦警察法》这一法案,从此,伦敦建立了一支现代警察队伍。
《大伦敦警察法》明文规定:设立警察厅、组建职业警察以管辖伦敦的社会治安。根据法令第一条规定:“陛下为大都会及其周边地区设立新的警察机构,并任命两名法官在内政大臣的领导下管理新的警察机构”B14。由此设立了由两名治安法官负责管理的大伦敦警察厅,这两名由国王直接任命的治安法官不负责案件的审理,而是专门负责警务工作,他们有权对警察发布命令,并且监督警察是否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虽然治安法官由国王任命,但他们并不向国王负责,而是直接向内务大臣负责。
根据法令第四条规定:“威斯敏斯特以及米德尔塞克斯,萨里和肯特的部分地区组成一个地区,称为大都会警察区,警察部队将为全区任命。”B15由此近代警察制度不再局限于一个街区,成为整个大伦敦地区的治安制度。
根据法令第十二条规定:“警察的待遇、薪水、奖金以及退休津贴由国务秘书负责。”B16這说明新式警察已经成为了一个全日制的职业,有固定收入以及福利。这标志着警察已经职业化了。
根据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官可以在首席秘书允许的情况下于大都会警察区设立岗哨。”B17这样一来,警察可以在治安较差区域设立岗哨,打击犯罪的力度就更加大了,并且在设立岗哨的程序中加入了限制条件,减轻了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因为伦敦警察队伍根据《大伦敦警察法》而建立,这就让伦敦警察队伍最终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伦敦市当局的许可,从而避免了菲尔丁兄弟巡捕队仅限于舰队街的地区性局限,也解决了警察的薪水来源问题。
这支新的警察部队只负责管理大伦敦以及周边地区的治安,对伦敦城并无管辖权。这是因为罗伯特·皮尔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法案可能会遇到的阻力,将伦敦城排除在法案之外。时至今日,大伦敦警察厅也依然不负责整个伦敦市的警务,而是由大伦敦警察厅和金融城警察局共管。
(三)大伦敦警察厅的建立
1829年《都市警察法》通过之后,根据法令的第一条规定,大伦敦警察厅随之建立,负责大伦敦地区的治安工作。如今它有一个更加脍炙人口的名字——苏格兰场(Scotland Yard)。但苏格兰场既不位于苏格兰,也不负责苏格兰的警务工作。之所以大伦敦警察厅会被叫做苏格兰场,是因为在罗伯特·皮尔创建大伦敦警察厅时,选址在苏格兰王室宫殿的旧址上。大伦敦警察厅下属的警察对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都有着管辖权,对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有一定程度的权力。他们也可以对铁路警察和英国国防部警察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接管。
大伦敦警察厅的最高职位为警察厅长,当时其辖区大约有200万人口,分属不同的警察局进行管辖,每个警察局都由一名警监管理,所有警察局管理的区域24小时都有警察巡逻。
大伦敦警察厅的建立,使得新式警察有了正式的办公地点,成了常设机构,这令新型警察制度相较于传统治安制度获得了许多优势。
第一, 警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离,警察不再是法庭的附属品,治安法官也成为了具有监察警察行为性质的委员,而不是传统警察制度那样的上下级关系。这也杜绝了出现像旧式警察制度那样,治安法官完全控制了治安官,两者沆瀣一气共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 总部的设立也将警察的职能进一步细化,例如巡逻警察与办案警探分属总部下辖的不同部门,各设专人指挥,這样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第三, 大伦敦警察厅的设立使得警员统一制服,接受统一标准的薪水,更加方便警察进行执法。
需要指出的是,大伦敦警察厅并不是全国性的警察总部,它实际上仍然是大伦敦地区的警察总局,只是其位于首都,位置比较特殊,受内政部直接指挥。并且相对于其他地区的地方警察机构还具有保护皇室成员和政府高官、保存英国一切重大的刑事案件档案以及保护外国使节和重要人物等额外的职责,同时其他地方的警察常常可以获得大伦敦警察厅的帮助。
文史研究
大伦敦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伦敦警察制度的完善
专业的警察对犯罪分子具有巨大的威慑,之后伦敦的社会治安大大好转。但是由于其权力过大,伦敦民众开始担忧:已经成为国家机器的警察是否会侵犯他们的自由,践踏他们的权利。针对伦敦市民的担忧,英国议会对近代警察进行了立法约束,将其权限约束在一个可控范围内,既能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又能保障伦敦民众的自由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伦敦警察的职能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一)《警察训令》的发布
英国民众十分崇尚自由,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英国民众都将新式警察当作政府的间谍密探加以提防,伦敦的报界也对新型警察口诛笔伐,《每日环球纪事报》(Daily Universal Register),也就是后来的《泰晤士报》(The Times)曾经发出呐喊,“多年以来,英国人都不希望建立一个警察机构。事实上,他们都认为,没有警察机构对他们来说是幸运的”B18。
为了规范警察行为,使之不至于践踏公民的权利,不至于成为完全的国家暴力机关被用来镇压人民,罗伯特·皮尔颁布了世界警察史上第一个专项法令——《警察训令》来约束规范警察的行为。
训令主要有九条。第一条训令主要规定了警察的基本任务;第二到第七条训令主要规定了要如何维持良好的警民关系,如何使用武力的问题;第八到第九条训令体现了新型警察的行动原则和评价标准。
《警察训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尽量少的使用暴力,这也是英国民众最终对新式警察的态度有所改观的原因之一。罗伯特·皮尔建立的是一支文职警察队伍,他们日常执勤时仅仅配备一根警棍。“在19世纪初法国宪兵队疯狂镇压民众反抗的历史背景下,英国警察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最少动用武力原则,使得英国警察成为当时世界各国警察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B19。同时,《警察训令》将预防犯罪设定成为警察的首要目的。这一点与旧式治安官的捉拿犯人获得报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杜绝了许多旧式警务制度的弊端。罗伯特·皮尔不仅在《警察训令》中强调警察也要依法行使职权,还制定了十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尽量杜绝警察滥用职权的可能,并且还鼓励人民对滥用职权的警察进行举报。这种严格的要求也使得很多人离开了警察队伍。“据统计,在1829-1830年间招募的3400名警察中,仅有862人干了四年甚至更长时间,有些进去后两三天即离开了。但这却提高了队伍的战斗力”B20。
由于有了统一的领导和温和的行动纲领,近代警察对伦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伦敦市民也慢慢改变了对警察的刻板印象,同时近代警察也根据社会现实产生了一些职能方面的变化。
(二)伦敦警察权力的扩大
伦敦警察可行使执法权的地区扩大了。伦敦警察创立的目的是改善和维护大伦敦地区的治安以及社会秩序,而且打击伦敦地区日益猖獗的犯罪才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但事实上他们经常被派往外地,帮助维持治安,平息暴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伦敦警察在英国的其它地方也具有了执法权。比如在1839年7月伯明翰牛环市场(Birmingham Bull Ring)发生对峙,伦敦警察就被命令前往伯明翰协助处理对峙事件。1850年1月20日,林肯(Lincoin)的地方法官担心召开一次群众大会来抗议高昂租金和郡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会导致秩序混乱;他们请求“至少20名都市警察”来协助他们的特别治安官。B21这样的请求有很多,以至于英国内政部拒绝了林肯郡法官的请求。同时政府也变得越来越不愿意向没有专业警察的地区派遣伦敦警察防止暴动了。帕麦斯顿也曾说,如果郡法院不准备建立起自己的警察队伍,那么他们必须承受自己所做的选择的后果。当然,帕麦斯顿的这番话实际上是力图获得地方上的支持以通过1856年的《郡市警察法》,但这也表达了英国政府的一贯态度,地方上的诸多治安事务应由地方负责。
在其他地区需要伦敦警察去协助平复当地秩序的时候,一般都是发生了严重的事故,已经造成或有很大可能造成社会混乱的情况。所以警察更多地是与军队一起出现,伦敦警察厅的一名警司在向1853年特别委员会进行陈述的时候就提到,每一次警方都与军方并肩作战。在南威尔士,一小群士兵和身穿便衣的警察就能够在一个社区中进行驻扎。同时这名警司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伦敦的警察往往是出现在已经发生问题或形势不妙的时候,但他们对当地并不熟悉,不会知道谁才是可能的麻烦制造者。军队作为警察的后盾,让警察的警棍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却不会有致命的威力,这对镇压暴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警察无力制止暴乱的发生,再将军队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尽管如此,伦敦警察在维持其他地区治安的工作上有着不俗的表现,1837年哈德斯菲尔德以及德斯伯里的选举混乱,1839年伯明翰的一系列造成社会动荡的行为都是由他们出动平息的,并且造成的伤亡也明显减小。这也让英国各地看到了建立警察的必要性,为1856年《郡市警察法》在全国推行奠定了基础。同时,警察又带有一定的军事色彩,议会中也出现了将他们作为预备役以便在发生入侵时作为潜在的辅助部队。
伦敦警察的权力范围也扩大了。1829年《大伦敦警察法》仅有第七条规定了警察的权力,即警察有权逮捕“一切他认为扰乱治安的、闲散的、不守秩序的人,或者他有正当理由怀疑有任何恶意的人,以及在日落到上午八时之间发现的、躺在公路、院子或其他地方的人,或者在那里闲逛并且没有一个合理解释的人。”B22但实际上警察的权力并不仅限于此。
首先,在1856年《郡市警察法》通过议会表决建立英国交通警察(British Transport Police)之前,英国并没有交通警察,所以伦敦警察实际上也在负责大伦敦地区的交通,但仍未成为一个固定职位,只是在重要地点和重要节日才来指挥交通。
其次,警察权力并不局限于警察法的内容,新警察通过继承,拥有了所有原本属于治安官的普通法、制定法权力。B23警察对经济社会生活有很大的管辖权,比如到市场检查度量衡就是他们的职责之一。对于酒馆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警察有权力对其进行处罚,甚至饮酒过量的消费者警察也可以对他们进行处罚。征税也由警察负责,并且可以对拒绝交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些变化并非法律制定者的本意,同时也带来了或好或坏的影响,但总体来说对近代警察对当时社会有着重大的进步意义,同时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伦敦警察制度诞生后的影响
近代警察诞生后,迅速在大伦敦各地维持治安,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很快遏制了社会治安恶化的倾向,并扭转了伦敦市民对警察的态度,使得警察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能。
(一)大伦敦地区治安的好转
新警察接管伦敦地区的治安后,犯罪率有着显著的下降。“据统计,警察掌握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可控告的犯罪率从1857-1861年平均每年每十万人448人次下降至1897-1901年的249人次”B24。老贝利法庭在1828年共审理案件2259起,其中偷窃案就有2107起,约占总案件数的93.3%。而到了1852年,老贝利法庭审理的案件只有1091起,偷窃案只有588起,大约只占总案件数的53.9%。主要威胁社会治安的偷窃案件显著回落,人民的财产安全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审判案件数量的下降也从侧面反映出新警察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出了很大的作用。而由于偷窃案的减少,老贝利法庭对于小偷的量刑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样以1828年和1852年为例,1828年因为偷窃罪被判死刑的案件有120起,1825年被判死刑的则一起都没有。1828年因为偷窃罪被判入狱的案件有708起,约占总案件数的33.6%,1852年因为偷窃罪被判入狱的案件有445起,约占总案件数的75.6%。对偷窃罪的惩罚力度相对减弱,从侧面中也可以反映出来偷窃案的减少。抢劫罪也有很大的变化,1828年抢劫罪有57起,到了1852年就只有19起了。新式警察的出现很好地控制了當时混乱的社会局面,减少了暴乱的次数和损失,事实上,整个18世纪到新式警察出现之前大伦敦地区至少爆发了8次大规模的骚乱,小型的骚乱更是不计其数。市民们的神经非常敏感,很容易被挑动进行骚乱。在1809年,仅仅是因为伦敦考文特花园的新剧院票价上涨,不满的市民们就掀起了一场长达三个月的骚乱,造成20多人死亡。统治者对骚动极为担心,因为“群体性的行动,公众游行,骚动和它们长久的亲戚,叛乱,是近代伦敦在没有大火的情况下,不得不上演的,最富有戏剧性的壮观场面。”B25所以统治者将骚乱定义得非常具体且严格,“1715年的骚乱法案定义为,任何十二个人不合法地,不受约束地,喧闹地聚集就是骚乱。然而,以往即使是三个人以上参与-比如说向一个不受欢迎的治安官大吼-如果当局确定也可被视为骚乱”B26。新警察出现之后的一个世纪里,伦敦地区只发生了四次大型骚乱,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上一个世纪大为减少。革命风云激荡19世纪似乎并没有过多地对英国造成影响。英国宪章运动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中唯一没有发生大规模起义的运动,新式警察在运动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就是在1848年欧洲革命风起云涌之际,英国宪章运动几乎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并且在处置暴乱事件上,新式警察显然比军队更加适合,同时也更被民众认可。警察并不会装备枪支,一般是棍棒,并且以抓人和驱散抗议人群为主,这就使得骚乱中的伤亡人数大幅减少。
(二)伦敦市民对警察态度的转变
英国有着很浓厚的地方自治传统,城市集体抗议行动在英国已经有了很长一段的历史,英国人自己也认为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他们并不希望有一支常备的军事力量随时准备镇压自己。所以在警察诞生之初,对于警察的看法社会舆论呈现出一边倒的情况。
但罗伯特·皮尔通过《警察训令》将警察的职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文明执法,携带的仅仅是警棍这种非致命性武器,打消伦敦市民对他们的疑虑,再加上警察开始整顿社会秩序之后,治安很快好转,事实证明新式警察的确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人们纷纷改变了对警察的偏见。
同时警察具有的多种职能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伦敦市民的利益,并且警察有固定的薪水,在较为完善的制度的约束下,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从前贪赃枉法事件的发生,这也加深了伦敦市民对警察的信任。在老贝利法庭的庭审记录中也记载了伦敦市民对警察态度的变化,在1830年没有一例抢劫案中的受害者在呼救过程中呼叫了“警察”,到了1852年几乎所有受害者在被抢劫的过程中都会大声呼喊“警察”。这说明警察作为保护着的身份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了。就连一直敌视和攻击新式警察的里思也转变了态度,他说:“伦敦出现了良好的公共秩序、个人愿意为保障和维持这种秩序而一起合作,这些与警察体制的成功建立是分不开的,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历史事实。”B27
伦敦的新式警察建立的初衷是稳定社会秩序,牢固统治阶级的地位。但他们客观上也相对成功地维持了社会治安,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伦敦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繁荣,新式警察功不可没,他们不仅完成了使命,还扭转了整个社会对警察的看法,虽然他们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但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并且这一新生事物对世界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大伦敦指的是伦敦及其周边卫星城镇共同组成的区域.
②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 人民出版社. 2005.p.309.
③吴铁稳. 自由与秩序的悖论——19世纪英国建立现代警察探源[J].学术论坛,20xx年第四期.
④David Ascoli,The Queens peace.[M].Michigan: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79.p.27
⑤吴铁稳、张亚东. 英国大伦敦警察建立初探[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xx年第一期.
⑥李温. 英国现代警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现行体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xx年第二期.
⑦彼得·阿克罗伊德.伦敦传[M].译林出版社.2016.P.380.
⑧许志强、程慧. 工业化时期大伦敦的失序困局与警制改革论析[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xx年第六期.
⑨吴铁稳. 自由与秩序的悖论——19世纪英国建立现代警察探源[J].学术论坛,20xx年第四期.
⑩ Clive Emsley, The English Police:A Political and Social History.[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4 .p.15.
B11Clive Emsley, The English Police:A Political and Social History[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4 .p.16.
B12刘锦涛. 试论英国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动因[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xx年第四期.
B13吴铁稳、张亚东. 罗伯特皮尔与英国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J].学海.20xx年第二期.
B14Metropolitan Police Act 1829 section 1.
B15Metropolitan Police Act 1829 section 4.
B16Metropolitan Police Act 1829 section 12.
B17Metropolitan Police Act 1829 section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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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Clive Emsley, The English Police:A Political and Social History[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4 .p56.
B22Metropolitan Police Act 1829 section 7.
B23夏菲 论英国警察权的变迁 [D] 华东政法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B24刘锦涛. 试论英国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功效[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xx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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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7罗伯特·雷纳. 警察与政治[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P.26.
项目批准号:2019XKT205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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