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知识培训范文汇总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知识培训
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一)概念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微观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①持有证照,药监部门年检合格;
②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③严格执行药价政策,物价部门督查合格;
④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和24小时服务;
⑤营业时间药师在岗,营业员培训合格;
⑥严格执行医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
2.严格规范进货渠道,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专柜,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将专柜药品与其它药品的购、销、存业务分开管理。
3.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外配处方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签名和定点医院盖章。处方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宏观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监、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督查。
六、药品零售连锁的管理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二同三统一)
2.组成:总部配送中心+若干个门店。
3.药品连锁经营的管理特色是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
①统一标识(品牌):树立企业形象,创品牌效应;
②统一进货:降低成本,享受批量作价的优惠;
③统一配送:降低门店存量、养护成本,便门店专司销售;
④统一价格:避免内耗及无序竞争;
⑤统一管理:保证质量—企业生命线;
⑥统一服务规范:内在特色,所有的分店都一样,包括商品的摆放、服务用语、营业员着装。给顾客建立一种信任感、亲切感。
4.零售连锁门店的形式有:直营门店、加盟门店。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基本要求:
(1)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
(2)配送中心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不得对企业外部批发、零售。
(3)门店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6.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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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知识培训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第三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知识培训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部分非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符合x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参保人员聚居区为重点进行审定,每个区域和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设置定点零售药店,其服务半径不低于150米;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相距应在200米以上;住宅较密集的区域或商业中心区设置距离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可适当缩短和增加。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第七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正式营业超过三个月以上;
(二)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
(三)营业场所应整洁、宽敞、明亮,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独立药店设在市区的营业面积必须在100平方米以上;设在社区内的营业面积必须在60平方米以上;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备药率在80%以上;
(六)须配置满足医疗保险应用系统要求的微机和读卡器等专用设备和专用网线,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网连接和装载其它软件,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使用和维护专(兼)职人员,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
(七)具备及时供药能力,设在定点医疗机构周边的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其他定点零售药店营业时间每天应不低于12小时;
(八)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以上在该零售药店注册的驻店药师在岗。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九)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十一)已在本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愿意承担xxx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的《x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业务收支情况;
(四)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单位、岗位职务、职称等)、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证明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零售药店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定点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符合条件的,会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现场审验,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定点零售药店每年申报一次,对审定通过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x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并在xxx劳动保障网和xxx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零售药店取得定点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办法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x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协议执行,暂停或终止协议执行时需提前通知对方和公告参保人员,并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协议,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定点标牌收回。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划卡购药,对于因定点零售药店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定点零售药店负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使用IC卡划卡购药服务。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非处方药参保患者可自行划卡或现金购买。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售药对于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划卡服务。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时,药师要严格审验,做到处方与人、证、卡相符,杜绝冒名顶替购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将其处方退回,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更正并签字后方可购药。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外配处方划卡服务时,必须经驻店药师审核签字,并将外配处方药品及价格等信息录入微机,及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且将划卡购药清单和外配处方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六条参保人员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出具的购药单据须由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药学技术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各类药品的治疗范围、用量、药效及配伍禁忌等基本服务,保证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定点药店主管业务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获得中级以上药师职称)资格,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部负责,不得兼职或挂名。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保证药品质量,必须从符合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采购药品。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有一名中级以上职称的药师负责药品质量,对购进药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规定逐批次验收,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查验。同时,应当查验药品注册商标、有效期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等,写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并有完整、规范的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药店内摆放和经销日用品、食品;
(二)不按处方剂量配药;
(三)向参保人员销售伪劣过期药品;
(四)涂改、伪造和变造外配处方;
(五)擅自更换或代用处方所列药品;将处方所列药品换成非准字药、保健品、其它物品;
(六)从事商业促销或买赠活动;
(七)违反国家、自治区药品价格政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定点零售药店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10倍的罚款,并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加强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的检查和费用审核。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按规定限期进行整顿;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终止协议执行,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等综合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不合格的不续签下一年协议。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检制度。《考核办法》和《年检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名称、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合并、分立、转让、终止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变更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变更条件和不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处方外配药品差错纠纷或事故时,按国家《药品管理法》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结算,按照《x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结算。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需求,适时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规划。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之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审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签订服务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x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院,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职工和离休干部(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第三条定点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二)符合定点医院设置规划;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法规和政策;
(四)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六)参加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执行中标价格;
(七)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院,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六)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规划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院按照择优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医院,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医保软件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取得医保软件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医院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及收费项目的对照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医保软件的对照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定点医疗机构每年申报一次,并在xxx劳动保障网和xxx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医院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后定点医院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医疗保险业务。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定点医院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有权立即切断该定点医院的网络连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定点医院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责。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院应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第十条定点医院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第十一条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开设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定点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专用病历及医疗保险卡(以下统称“证、IC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第十三条定点医院必须使用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票据,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品,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急性病3-7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定点医院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院应将医保处方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医生实行医保处方权备案制度,对医保处方实行跟踪监控。对定点医院医师多次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配药、冒名配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将暂停该医师医保处方权。被取消医保处方权的医生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行医保处方权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医院违规事实进行核准后,根据《x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定点医院在收治住院病人时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的所有医药费用必须进入住院费用累计,划卡结算。不得挂名住院、转嫁住院、分解住院和伪造住院。第十六条定点医院应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医院方应主动为住院病人提供每日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第十九条定点医院应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有效期警示制度,对药品进、销、存及有效期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健全药品进、销、存台帐,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职工的用药安全。第二十条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药品和医疗收费的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四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知识培训
在医保中心各位领导的英明领导下,转眼间一个年度的工作结束了,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请上级领导给与指正。
xxx医药总公司同仁大药房是我x规模较大的一家医药超市,主要经营: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经营品种达5000余种,店内宽敞明亮,药品干净整洁,经营品种齐全,分类明确,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需求。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x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xxx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店内严把质量关,规范进货渠道,进货验货记录完善,无过期药品,在历次的药品质量检查、抽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一例假劣产品,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口碑。在药品价格方面,货进源头,直接与厂家合作进货的优势使本店的药品绝大多数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办理有本店会员卡的参保人员,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可再次享受9.8的优惠。
店内建立有健全的医保机构,由本店总经理直接领导负责医保工作,设立有两人专职负责的医保管理机构,并对其进行定期的业务、服务技能培训,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及时上传、下载数据,并在服务过程中提倡“四心”“四声”服务,为参保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购药环境。同时在刷卡过程中严禁用医保基金购买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杜绝在刷卡过程中刷卡金额和现金购药价格不一致等不良情况。
自本店成为定点药店后,在医保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从严要求自己,完全服从医保中心的领导,以“一切为了顾客,做顾客的健康使者”为经营宗旨,在刷卡服务过程中尽全力满足顾客需求。从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我店的刷卡人数为:54152人,总费用为:2614231.88元,平均每人费用为:48.27元,其中非处方药品费用为:1978658.8元,处方药品费用为:635573.08元。
我们知道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医保中心正确领导下,齐心协力,文明服务,严格按章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把医疗保险工作做得更好,为我x医疗保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知识培训
20__年,我店在社保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定点药店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工作的管理,规范其操作行为,努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有效遏制违规现象等方面带了好头。现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店堂内醒目处悬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xxx医疗零售企业统一“绿十字”标识。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框”,设立了医保意见箱和投诉箱,公布了医保监督电话。
二、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
三、我店已通过省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档案资料。
四、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药师(质量负责人)坚持在职在岗,为群众选药、购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营业人员仪表端庄,热情接待顾客,让他们买到安全、放心的药品,使医保定点药店成为面向社会的文明窗口。
五、自觉遏制、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规范医保定点经营行为,全年未发生违纪违法经营现象。
六、我药店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发票。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且经本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同时审核、调配、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八、尊重和服从市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
综上所述,20__年,我店在市社保处的正确领导监督下,医保定点工作取得一点成绩,但距要求还须继续认真做好。20__年,我店将不辜负上级的希望,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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