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强拆信访材料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1、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象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上访信” 的开头就象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xxx或县信访局办信科,xx局等。
2、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
1、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
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3.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4、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
1、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2、“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按照xxx信访局、xxx邮政局联合发文《关于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群众来信“绿色通道”的通知》精神,“凡信访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写给x委、x政府、x信访局及其主要领导同志的上访信,写信人只需在信封的右上角(贴邮票处)注明‘信访’字样,邮政部门一律免收邮资”。
3、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扩展资料:
新华社南京9月19日电“这个奖励数额有问题,请国土和财政部门重新核实。”近日,xxx常州x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伟华核查一家木业公司的货币安置计算表时,做出了退回重核的决定。
“我们完全按照文件规定计算出货币奖励金额,没有任何徇私舞弊行为。”计算表退到了高新区财政分局,工作人员重新核对后仍困惑不解。
这家木业公司是xxx内一家专业从事复合木地板生产的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共有三个厂区。由于河道拓浚,其中一间厂区需要拆迁。
根据规定,高新区还应该按照相关核定数据对该企业给予货币补偿。“但恰恰是这块补偿出了问题。”王伟华介绍,企业的税收由三个厂区共同产生,如果按照该企业全部三个厂区的税收额计算单个被拆迁厂区的货币补偿额,明显是不合理的。
原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土、财政部门对拆迁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了解,虽然严格按照流程核算了补偿金额,但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货币补偿安置奖励金额数字过大。
根据王伟华的意见,相关部门重新计算,对该企业的安置奖励由10.08万元调减为0.787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的不当支出。
“签字是权力,更是责任!用好手中之笔,这是应尽之责。”王伟华说,拆迁补偿的发放不仅要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拆迁领域是产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高新区领导能做到精细审核,严格把关,用实际行动诠释了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履职尽责。”xxx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徐萍说。
房子强拆信访材料
信访人:杨登艳,女,汉族,生于xxxx,原住重庆xxx三路38号3-2-2,现暂住重庆x江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23,电话:133681xxxx
被信访人:重庆xxxx人民政府,住所地:xxxx管家苍9号,法定代表人:唐英瑜,区长
被信访第三人甲:重庆x城x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重庆xxxx中山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力达,董事长
被信访第三人乙:重庆xxxx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住所地:重庆xxxx体育村38号,法定代表:何迈能,所长
被信访人第三人丙:重庆x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信访人第三人丁:重庆x最高人民法院
信访事实:
1. 重庆xxxx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变更行政行为违法。将信访人杨登艳的被强拆住址(重庆xxxx中山三路38附3-202号)的原有产权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原有私房变成了公房。
事实经过如下:
1952年1月14号,信访人杨登艳的外公陈邦达获得了重庆x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其上载明:陈邦达合法拥有位于重庆x两路口菜x场正街86-1号的一栋两层房屋。底层面积为3·8平方丈,折合约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同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信访人杨登艳自出生一直生长在重庆x两路口菜x场正街86-1号的这幢房屋里,1977年这幢房屋被拆迁,1979年在原地建成了商场及住房,我们一家被安排住进那里,门牌变更四次最后变更为中山三路38号,不知什么原因,原告的外公陈邦达位于重庆x两路口菜x场正街86-1号这栋两层的世居房屋的产权忽然变成了被信访人两路口房管所的了,我们变成了承租人。租赁证上的签名也非原告本人签收,房管所也从未出据过房屋管理费或租赁费的任何发票凭据,无任何凭据证明原告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2009年6月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房屋是因承租人关系被拆迁裁决和强拆,不能亨有产权的既得利益,导致原告的父亲和妹妹利益同时被侵犯。
被信访人杨登艳的外公陈邦达已去世,母亲陈国凤是陈邦达的长女,现也去世,作为陈国凤的长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查清重庆xxxx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变更侵权的违法事实,归还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 重庆xxxx人民政府完全不顾事实真相,在城x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渝中府拆[2009]178)的裁决中,按公房进行了违法裁决。
3. 重庆xxxx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4日作出的中区府执(2009)67号《关于对xxx中山路38-3号2-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进行了违法强拆。
4. 重庆xxxx中山三路38号属两路口菜x场片区,该片区为重庆x城投公司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德威公司代办拆迁,区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组织监管拆迁工作。在此次安置中,弄虚作假,颠倒黑白,至使我家被强拆,家当被毁,流离失所近三年,身心蒙受创伤。
5. 重庆x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据的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渝检五分行不立[2010]80号的决定,严重侵犯损害了被信访人杨登艳一家人的合法权益。
6. 重庆x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此判决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睁着眼睛说瞎话,是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的枉法判决。
自2009年6月29日强拆至今,各部门仍然不闻不问,也没作出任何赔偿,信访人杨登艳及妹妹仍然过着顛沛流离的生活。
此致!
信访人:本站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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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实名反映问题,需要:
1、收信人,也就是抬头“XXX局(政府)”,是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机关或部门。
2、事实。具体诉求的事实。
3、诉求。信访人要求。比如要求查处,要求补偿(赔偿)等。
4、信访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以匿名写信,如果匿名写信,可能得不到回复。)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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